智能投顾划“红线” 非标理财遭封杀

智能投顾划“红线” 非标理财遭封杀
2017年11月18日 14:41 互金咖

2017-11-18 原创 互金咖

“周五出台的资管新政基本上是封死了非标准型理财的出路,以及过去互联网理财普遍存在的大拆小业务。我们估计,新政落地后,所有没牌没证的非标理财平台都会受到严厉监管。”针对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11月17日联合发布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一家挂牌第三方财富公司负责人对互金咖表示。

互金咖注意到,此所以让监管部门痛下决心重拳出击的原因在于,目前,资管领域资金池操作普遍存在流动性风险隐患、产品多层嵌套导致风险隐患、影子银行面临监管不足、刚性兑付使风险仍停留在金融体系、部分非金融机构无序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等问题。

对此,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时表示,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资管业务)快速发展,规模不断攀升。

截至2016年末,银行表内、表外理财产品资金余额分别为5.9万亿元、23.1万亿元;信托公司受托管理的资金信托余额为17.5万亿元;公募基金、私募基金、证券公司资管计划、基金及其子公司资管计划的规模分别为9.2万亿元、10.2万亿元、17.6万亿元、16.9万亿元;保险资管计划余额为1.7万亿元。

当天,一位业内专家告诉互金咖,以智能投顾为例,之前,由于没有对智能投顾行业下发牌照,造成了很多做智能投顾的公司出现了无证上岗的现象。这是非常不利于行业发展的。

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提出,智能投顾金融机构运用人工智能技术、采用机器人投资顾问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取得相应的投资顾问资质,充分披露信息,报备智能投顾模型的主要参数以及资产配置的主要逻辑。

这意味着,《征求意见稿》落地后,将来所有开展智能投顾的金融机构都必需持牌经营,否则就是属于非法经营。

“不过,新政具体实施落地的程度,很考验监管力度和智慧。”对此,前述第三方财富公司负责人称。

智能投顾划“红线”

《征求意见稿》强调,资产管理业务作为金融业务,属于特许经营行业,必须纳入金融监管。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非金融机构依照国家规定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以及本意见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

此外,智能投顾金融机构除了应当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取得相应的投资顾问资质以外,金融机构运用智能投顾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严格遵守《征求意见稿》中有关投资者适当性、投资范围、信息披露、风险隔离等一般性规定。

同时,并根据智能投顾的业务特点,建立合理的投资策略和算法模型,充分提示智能投顾算法的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为投资者单设智能投顾账户,明晰交易流程,强化留痕管理,严格监控智能投顾的交易头寸、风险限额、交易种类、价格权限等。

金融机构委托外部机构开发智能投顾算法,应当要求开发机构根据不同产品投资策略研发对应的智能投顾算法,避免算法同质化加剧投资行为的顺周期性。

金融机构应当针对由此引发的市场波动风险制定应对预案。因算法同质化、编程设计错误、对数据利用深度不够等智能投顾算法模型缺陷或者系统异常,导致羊群效应、影响金融市场稳定运行的,金融机构应当采取人工干预措施,强制调整或者终止智能投顾业务。

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合规开展人工智能业务,不得借助智能投顾夸大宣传资产管理产品或者误导投资者,并切实履行对智能投顾资产管理业务的管理职责,因违法违规或者管理不当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开发机构应当诚实尽责、合理研发智能投顾算法,保证客户和投资者的数据安全,不得使用恶意代码损害投资者利益,如存在过错,金融机构有权向开发机构进行损失追偿或者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既然要管理,就应该明确门槛,给符合资质的公司发放牌照。而对于无牌照执业的公司应该坚决取缔,否则有法不依,后患无穷。”对此,前述业内专家直言。“对于一些已经发出去的牌照,却又没有很好展开业务的公司,也应该及时收缴牌照。如第三方支付领域问题就较普遍,一些支付牌照变成了一些公司寻租的工具。”

盈米财富副总裁黄建翔亦表示,针对巿场上第三方财富管理公司所开展的业务来说,会因为上游产品的供给量变少,必须面对更合规的转型需求。不过,“打破刚兑”的出台意味着未来的金融资管会回到正常的市场规则即,风险和收益匹配,财富管理的专业价值逐渐会被体现出来。

“投资者适当性”监管

此外,上述专家强调,牌照管理只是进行有效监管的第一步,更重要的是加强事中与事后的监管。该专家称,对直接融资的监管有两个基本要求,第一是增加透明度。金融交易最大的困难是信息不对称,个体市场参与者很难充分了解一个金融交易和一个金融产品的方方面面,监管政策需要帮助解决这个问题。

“监管政策对传统金融业的财务报表和其它信息披露要求,都是为了提高透明度。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该采取类似的措施,除了类似的报表和披露,由于互联网金融的流程往往更加复杂、隐秘,应该考虑实施穿透式监管,清楚地展示资产管理、第三方支付和保险等业务的资金流向,保证合规、透明。”该专家如是说。

互金咖注意到,此次《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合格投资者资质标准和认购标准确定,将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分为不特定社会公众和合格投资者两大类。

其中,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

(一)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且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合格投资者同时投资多只不同产品的,投资金额按照其中最高标准执行。

在上述专家看来,“投资者适当性”非常重要。这主要是因为并非不是每一个金融产品适合于每一个市场参与者。比如,如果一个金融机构将大量高风险的金融产品卖给风险承受力非常低的退休人员,这是非常不负责任的行为。

该专家强调,判断一笔金融交易合理不合理,从监管的角度考虑,除了看是不是合规,另外就是看是否遵守了“投资者适当性”原则。

对此,《征求意见稿》表示,非金融机构违反上述规定,为扩大投资者范围、降低投资门槛,利用互联网平台公开宣传、分拆销售具有投资门槛的投资标的、过度强调增信措施掩盖产品风险、设立产品二级交易市场等行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等进行规范清理,构成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发行证券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非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并承诺或进行刚性兑付的,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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