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看!广东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细则大起底

必看!广东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细则大起底
2016年10月14日 11:23 互金咖

原创 2016-10-14 原创 互金咖

说到全国范围内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关键在于落实。也就是说,各省市如何具体推进成为了监管能否到位的重中之重。

无疑,就网贷平台数量和成交额而言,广东已成为全国P2P平台第一大省。据盈灿咨询、网贷之家最新披露的月度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9月底,北京、上海、广东网贷平台数量总计905家,其中,北京市正常运营的网贷平台共有299家,较上月增加3家;上海市正常运营的网贷平台共有207家,环比减少1家平台;广东省正常运营的网贷平台共有399家,较上月减少5家平台,仍位居全国第一。

同样,2016年9月,北京、上海、广东网贷成交量共计1451.02亿元,较上月增加39.85亿元。其中,北京本月网贷成交量为437.29亿元,环比下降4.61%;上海本月网贷成交量为504.22亿元,环比上升6.69%;广东省本月网贷成交量为509.51亿元,环比上升6.11%,亦位居全国首席。

话不多说。因此,广东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细则与全国层面的大整治方案同步出炉亦在情理之中。

10月13日下午,广东省政府也在其官网上公布了在5月14日制定的广东省互金专项整治方案。

此次专项整治从2016年5月开始至2016年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各牵头部门、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按要求及时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各阶段的工作情况。其中,2016年8月-2016年11月中旬为集中清理整顿阶段;2016年11月中旬前同步完成督查评估;2016年12月底前验收总结。

因为内容太多,互金咖就把其中最核心的内容分享如下:

广东省七大具体举措落实整治

(一)严格准入管理。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经相关有权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

工商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上原则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

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工商部门应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工商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采取整治措施。

(二)坚持分类治理。区分不同行业、不同领域特点,分类治理,提高专项整治的科学性与有效性。尤其是针对P2P网络借贷平台,应重点区分主观诈骗和客观经营困难平台,抓住“涉及资金大、人数多、源头在广东”三个关键,一户一策,采取针对性处置措施,防止派生新的金融风险。

(三)强化资金监测。加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督。在整治过程中,特别要做好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工作。

(四)建立举报奖惩与黑名单制度。针对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活动隐蔽性强的特点,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举报制度,出台举报规则,充分利用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举报平台,鼓励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等多渠道举报,为整治工作提供线索。

按照国办发〔2016〕21号文要求,加大处罚力度,按违法违规经营数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处罚,提高违法成本。对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强化正面激励。建立黑名单制度,加强失信、投诉和举报信息共享。

(五)加大整治不正当竞争工作力度。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为抢占市场份额向客户提供显失合理的超高回报率以及变相补贴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清理规范。高风险高收益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强化信息披露要求。

明确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不得以显性或隐性方式,通过自有资金补贴、交叉补贴或使用其他客户资金向客户提供高回报金融产品。高度关注互联网金融产品承诺或实际收益水平显著高于项目回报率或行业水平等相关情况。

(六)加强内控管理。由中直驻粤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监管的机构应当对机构自身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的业务进行清理排查,严格内控管理要求,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跨界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

中直驻粤金融管理部门和省相关部门在分领域、分地区整治中,应对由其监管的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

(七)完善技术手段。利用互联网思维做好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系统,通过网上巡查、网站对接、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摸清互联网金融总体情况,采集和报送相关舆情信息,及时向相关单位预警可能出现的群体性事件,及时发现互联网金融异常事件和可疑网站,提供互联网金融平台安全防护服务。

“地毯式”排查P2P平台

当天,广东省金融办等16个部门联合下发了《广东省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下称《P2P整治方案》)。

《P2P整治方案》表示,为准确掌握网贷机构相关数据,提高数据的权威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摸清行业底数,建立较为完整的行业基本数据统计体系,为专项整治工作及今后的行业监管奠定坚实基础,对全省范围内的网贷机构进行全面排查。

排查方式

采取多方数据汇总、逐一比对、网上核验、现场实地认证等方式进行。在数据汇总层面,广东银监局配合做好银监会关于网贷机构基本数据统计的数据接收及传送工作,发送至省政府相关部门及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以此为基础,综合采取公告确认、电话联系、现场勘查、高管约谈等方式对行业机构数据统计的内容进行逐一核实,并要求机构法定代表人或高级管理人员等对核实后的信息进行签字确认,做到对本地区网贷机构基本信息进行充分摸底排查,实现“一户一档”。

排查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机构排查主要包括:

一是网贷机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或出资人、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借贷余额、借款人总数、出借人总数、分支机构数量及分布等。

二是网贷机构各类产品及业务运营情况,包括产品期限、综合收益率、逾期率等。

三是网贷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机构是否存在设立资金池、自融、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大规模线下营销、误导性宣传、虚构借款人及标的、发放贷款、期限拆分、发售银行理财和券商资管等产品、违规债权转让、参与高风险证券市场融资或利用类HOMS等系统从事股票市场场外配资行为、从事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等;是否存在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客观、不及时;是否未实行出借人资金第三方存管等问题。

此外,对近年业务扩张过快,在媒体过度宣传、承诺高额回报、涉及房地产配资或校园网贷等业务的网贷机构进行重点排查。根据排查结果汇总本地区问题机构总体数量、各类问题机构的占比等,并据此对本地区机构风险状况进行判断。

分类处置

(一)分类处置标准。

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是整治取缔互联网企业在线上线下违规或超范围开展网贷业务,以网贷名义开展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活动。

分类处置标准以《指导意见》和有关监管要求等作为主要依据:

一是网贷机构满足信息中介的定性。

二是业务符合直接借贷的标准,即个体与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机构实现的直接借贷。

三是不得触及业务“红线”,即设立资金池、自融、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大规模线下营销、误导性宣传、虚构借款人及标的、发放贷款、期限拆分、发售银行理财和券商资管等产品、违规债权转让、参与高风险证券市场融资或利用类HOMS等系统从事股票市场场外配资行为、从事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等。

四是落实出借人及借款人资金等第三方存管要求。五是信息披露完整、客观、及时,并且具备合规的网络安全设施。

分类处置措施

对各类网贷机构认真甄别,根据风险程度、违法违规性质和情节轻重、社会危害程度大小、处理方式等因素,准确分类,及时纠偏,制定差别化措施,防范处置风险时风险扩大,确保风险全面排查、问题全面整治和监管全面覆盖。

根据上述标准将网贷机构划分为三类,并实施分类处置。

一是合规类。该类机构严格遵守信息中介定位,稳健经营、运作规范,具有较强的管理技术和风险控制能力,基本符合《指导意见》规定,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应对此类机构实施持续监管,支持鼓励其合规发展,督促其规范运营。

二是整改类。该类机构大多数运行不规范,风险控制不足,缺乏持续经营能力和自我约束能力,大多异化为信用中介,存在触及业务“红线”的问题。此类机构应按照有关要求期限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责令继续整改或淘汰整合,并依法予以处置。

三是取缔类。此类机构涉嫌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活动,应对其严厉打击,坚决实施市场退出,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由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府不承担兜底责任。同时,做好核实资本和财务状况工作,妥善处理债权债务关系,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明确三重点

三项整治重点

(一)互联网高现金价值业务。具体表现为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进行不实描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

(二)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跨界开展业务。

一是保险公司与未取得相应业务资质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开展销售、宣传等合作,特别是与不具备经营资质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行为。

二是保险公司与存在提供增信服务、设立资金池、非法集资等行为的互联网信贷平台合作,引发风险向保险领域传递。

三是保险公司在经营互联网信贷平台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过程中,存在风控手段不完善、内控管理不到位等情况。

(三)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

一是清理互联网保险经营资质。重点查处非持牌机构违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互联网企业或其他组织、个人未取得业务资质依托互联网或移动终端开展保险业务等问题。

二是查处不法机构和不法人员通过互联网利用保险公司名义或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进行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

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八条“红线”

10月13日下午,广东省金融办等10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广东省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并披露了详细的实施步骤,明确了八条“红线”。

整治重点

一是平台以“股权众筹”等名义从事股权融资业务。

二是平台以“股权众筹”名义筹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三是平台上的融资者未经批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股票。

四是平台通过虚构或夸大平台实力、融资项目信息和回报等方法,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投资者。

五是平台上的融资者欺诈发行股票等金融产品。

六是平台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或占用投资者资金。

七是平台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以“股权众筹”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八是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期货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违法违规开展业务。

平台及平台上融资者进行互联网股权融资活动界限的界定,按照《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工作要求执行。

11月中旬前完成互联网资管风险专项整治清理

10月13日下午,广东省金融办等19部门联合发布《广东省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的通知。通知要求11月中旬前完成清理整顿工作。

通知表示,各有关部门对涉嫌违法违规企业开展集中整治工作,并向违法违规从业机构出具整改意见。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的,由牵头出具意见的部门督促其限期整改,在整改完成前不得开展新业务;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涉嫌非法开展金融活动的,由牵头出具意见的部门责令其限期停止开办金融业务,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通信主管部门根据整改意见对违法违规从业机构的网站及移动应用程序依法予以处置。公安机关结合整改意见,对构成犯罪的从业机构及责任人依法查处。

具体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重点:

(一)具有资产管理相关业务资质,但开展业务不规范的各类互联网企业。重点查处以下问题:

一是将线下私募发行的金融产品通过线上向非特定公众销售,或者向特定对象销售但突破法定人数限制。

二是通过多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

三是未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向不具有风险识别能力的投资者推介产品,或未充分采取技术手段识别客户身份。

四是开展虚假宣传和误导式宣传,未揭示投资风险或揭示不充分。

五是未采取资金托管等方式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侵占、挪用投资者资金。

(二)跨界开展资产管理等金融业务的各类互联网企业。

重点查处以下问题:

一是持牌金融机构委托无代销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代销金融产品。

二是未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质,通过互联网开办资产管理业务。

三是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跨界开展互联网金融活动(不含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资产管理业务)。

(三)具有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综合经营特征明显的互联网企业。重点查处各业务板块之间未建立防火墙制度,未遵循禁止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等方面的监管规定,账户管理混乱、客户资金保障措施不到位等问题。

广州、深圳房产中介为专项整治重点

当天,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在“关于印发《广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强调,规范广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利用互联网从事金融业务及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金融业务。

通知表示,在坚持全面排查的同时,将珠三角地区尤其是广州、深圳等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作为专项整治的重点。根据风险程度、违法违规性质和情节轻重、社会危害程度大小等因素,可将从事房地产金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划分为合规类、整改类、取缔类,分类治理。

整治重点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利用互联网从事金融业务、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金融业务及以“股权众筹”等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垫资”、“首付贷”性质业务以及违规开展众筹炒楼业务,房地产中介机构通过互联网平台、关联公司或第三方金融机构等为交易双方提供“赎楼贷”、“尾款贷”以及“首付贷”等产品。

主要措施

(一)全面开展自查整改。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针对是否开展“垫资”、“首付贷”、“赎楼贷”、“尾款贷”等重点整治的业务进行自查,并限期整改。

(二)建立举报与黑名单制度。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依托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省(市)房地产行业协会、省地产商会、省(市)房地产中介机构行业协会以及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举报平台,收集专项整治工作线索。

各市、县要建立黑名单制度,对经举报存在违规开展“垫资”、“首付贷”、“赎楼贷”、“尾款贷”等业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中介机构,由房地产主管部门、中介行业主管部门联合人民银行驻地机构、银监部门、地方金融工作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整治,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列入黑名单,实行重点监控和整治。

(三)明确业务领域和相关行业规则。着眼于建章立制,通过行业自律等途径,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利用互联网从事金融业务领域或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金融业务的相关规则,加强研究,逐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利用互联网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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