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诊断保险业,定调九大风险

保监会诊断保险业,定调九大风险
2017年04月25日 15:29 慧保天下

转型关键时,又逢纪检风暴,内忧外患之中的保险业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迷茫。

继4月20日发布《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监管 维护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的通知》,初步表明了维稳的态度之后,4月24日,保监会官网再发文——《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于监管层目前所最关注的九大风险管控问题进行了阐述。

风险点已明,保监系统下一步动作,呼之欲出。

一、流动性风险

万亿退保给付+无产品可卖的窘境

《通知》将流动性风险列为首位,足见监管部门对此问题的重视程度。

在之前的文章中,『慧保天下』也曾反复交代,对于险企而言,最大的风险其实就是流动性风险。在当前的这样一个时点,保险公司更是面临多重流动性风险隐患。

一是产品停售。根据2016年9月保监会发布的《中国保监会关于强化人身保险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和《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人身保险精算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大多数人身险产品在2017年4月1日都需要停售,然而由于审批报备的流程问题,很多公司面临无产品可卖的窘境。

二是业务规模下降。受2016年一系列中短存续期产品政策的影响,险企必须大幅度削减中短存续期业务规模,转向中长期期交产品,然而期交产品销售难度远远大于趸交产品,这导致2017年很多险企的业务规模出现下降。前两个月,人身险公司保费规模仅微增0.46%,而前三个月,已经出现了一定程度的负增长。多位业内人士预计,这种负增长还将持续。

三是退保和满期给付。2016年人身险公司规模保费收入达到3.4万亿,同期的满期给付与退保金额却也已经突破万亿大关。2017年,人身险公司保费规模面临负增长压力,而满期给付与退保金额却在持续增长。

面对流动性风险,保监会开出药方:要求险企健全流动性管理制度机制,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测,完善应急处置机制,风险防范关口前移,强化股东的流动性风险管理责任。

 二、资金运用风险

可能的利差损风险+违规关联交易

流动性风险之后,《通知》将资金运用风险放在了第二部分。

毫无疑问,资金运用渠道的放开是推动险企从2011年的低谷走向 2015年的盈利高峰,成就新一轮高速成长的最重要的原因,同样毫无疑问的是,发生在资金运用端的举牌上市险企、宝万之争等等也是令保险业现阶段“毁誉参半”的最重要的原因。

而纵观几十年来全球范围内保险公司倒闭的案例,利差损也几乎是其最核心原因。

针对资金运用风险,《通知》明确严禁违规开展资金运用关联交易。保险公司要严格遵守保险资金关联交易各项监管要求,在资金用途、投资比例、事项报送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切实依法合规,不得通过投资多层嵌套金融产品等手段隐匿或转移资金去向,不得通过“抽屉协议”“阴阳合同”等形式绕开监管要求,不得通过各类资金运用形式变相向股东或关联方输送利益。

三、战略风险

激进保费策略

位列第三的是战略风险,而其落点在于完善公司治理体系。

激进的险资运用策略,起因于激进的承保策略,而激进的承保策略又源自于险企的发展战略。当一众人士纷纷自称巴菲特门徒,资产驱动负债型险企堂而皇之诞生,一些保险公司更像是投资公司。投资收益率走高时期,这一模式自有其生存的空间,但在投资收益率下降时期,过高的业务成本,逐渐降低的投资收益率,又令这一模式面临巨大挑战。

《通知》明确,险企要“围绕‘保险业姓保’制定战略规划,避免偏离保险主业引发的战略风险”。

四、新业务风险

严查第三方平台+严控与网贷平台业务

保险业与其他行业的结合愈加紧密,导致保险业务创新不断:退货运费险、航延险、高端医疗险等等层出不穷。而与此同时,由于国内保险业尚“年轻”,数据积累不足,专业能力不够,导致在发展新业务过程中,也面临较大的风险。

在保险业与互联网业务结合中,创新尤其多,所面临的风险也最为显著。永诚保险最新的年报就显示,2015年,其航延险业务规模颇大,但综合成本率高企,拖累了公司整体效益。

当然,在目前各类新型保险业务当中,最令监管紧张的还是与融资业务相关的信用保证保险业务,动辄数亿元乃至数十亿元的融资额度,令险企承受巨大压力。即便采取对冲措施,但也有可能遭遇“萝卜章”事件,浙商保险承保侨兴私募债一事已经足够险企吸取前车之鉴。

对于信用保证保险业务,《通知》提出,保险公司要对信用保证保险开展穿透式排查,重点关注承保不能直接穿透底层风险的金融产品、各类收益权或债权转让质押变现、网贷平台融资等行为的信用保证保险业务。同时明确,要坚持小额分散经营原则,坚决停办底层资产复杂、风险不可控、风险敞口过大的信用保证保险业务。

对于互联网保险业务,《通知》要求险企不得与不具备经营资质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此外还要严控与存在提供增信服务、设立资金池、非法集资等情形的网贷平台合作。

五、外部传递性风险

预防黑天鹅事件

保险业与其他行业的融合发展,在给保险行业带来更多机遇的同时,也给保险业带来了更大的风险。近年来,有关一行三会合并的传闻不断,也从一定程度上说明了不同金融领域间的风险交叉传递问题已经相当明显。

简单来看,外部传递性风险对于保险行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承保端以及资产端两个方面:经济不景气,加剧了承保亏损乃至保险欺诈的风险;资本市场不景气,则加剧了利差损的风险。

应对外部传递性风险,《通知》明确提出要防范重点领域的外部传递性风险。要加强对公司客户的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估,谨防经营困难企业的风险通过承保业务传递到保险公司。要加强对债券市场运行情况的跟踪研究,防范由于信用风险的爆发,造成公司债券投资的重大损失。要加强对股票市场的跟踪判断,防范由于股市波动、“黑天鹅”事件等造成公司重大投资损失。

六、群体性事件风险

重点监管寿险销售误导、非法集资

近年来,中短存续期产品大行其道,由于其形式较为简单,客观上减少了银保渠道的销售误导现象,由此所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也大幅减少。有数据显示,2015年全年非正常给付与退保群体性事件较上年大幅减少83%。

但现在诱发群体性事件的因素显然又在增加。一方面,保险业投资收益大幅下滑,有可能导致消费者的不满,进而导致群体性退保事件。

另一方面,个人代理人资格考试取消,导致近些年来个人代理人队伍增长迅猛;与此同时,险企为了转型开始在银保渠道销售较为复杂的期交产品,这些都加大了销售误导的概率。

面对新的形势,《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加强人身保险产品销售行为管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销售误导、违法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等问题,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遏制非法集资等案件风险。

同时指出,要重点关注商业车险、农业保险和大病保险等业务,防范相关人员利用虚假发票、虚假业务、虚假人员等违规套取费用的风险。

七、底数不清风险

开展偿付能力、财务、业务等

数据真实性的大检查

要想控制风险,首先就要做到对公司,对行业的“家底”心中有数,底数清,才能有的放矢。

《通知》特意单列一条,强调“底数不清风险”,要求保险公司要对财务、承保、理赔、投资、信息系统等开展全面清查,摸清公司的主要风险点和风险隐患,真正做到对公司的风险底数心中有数。

对于数据的真实性问题,保监会尤其强调,明确保监会将在2017年开展偿付能力、财务、业务等数据真实性的大检查,对于报送虚假报告、虚假数据的机构和责任人员,依法顶格处理,严肃追责。

八、资本不实风险

严打虚假增资、 保费变注册资本

业务的快速发展,尤其是中短存续期业务的快速发展,加剧了对于险企资本金的要求。近些年,为了提升注册资本金,很多险企股东可谓不遗余力,增资、发债、财务再保险等等不一而足。数十亿乃至数百亿元的大手笔增资屡见不鲜。

更有甚者,利用保险公司收取保费,再通过各种手段,将保费包装成为资金本,重新注入保险公司。这种虚假增资明显已经涉嫌犯罪。资本金的不真实,令以偿付能力充足率为基础的保险业监管都面临挑战。

目前,虽然监管并未披露哪些险企涉嫌虚假增资,但从有关监管领导在公开场合反复提及这一点来看,这种问题已经足够引起行业重视。

《通知》明确,保险公司要对资本的真实性负责,重点防范公司的资本被股东或关联方恶意抽逃占用,指出,保险公司股东不得通过关联交易、多层嵌套金融产品、增加股权层级等方式从保险公司非法获取保险资金,用于向保险公司注资或购买保险公司发行的次级债,切实防范资本不实的风险。

此外,《通知》还指出,不得利用远期再保险合同等不当创新、不当工具虚增资本。据悉,所谓“远期再保险合同”是财务再保险的一种。

九、声誉风险

将声誉风险管理

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声誉问题一直困扰着保险业。

早先,舆论对于保险业的质疑多来自于消费者,销售误导、理赔难、电销扰民等是最突出的三点,指向的是保险业的营销模式。

而近些年来,消费者对于保险业的看法似乎已经有所改观,证明之一是在央视举办的有关调查中,保险产品已经两次当选“最受消费者欢迎的理财产品”。

在宝万大战之后,保险业再度深陷舆论漩涡,只不过质疑的层面要更加宏观,从具体的保险公司,到万能险,再到整个保险行业,“野蛮人”、“妖精”、“害人精”等称呼不断,甚至一度被扣上了“破坏实体经济”的大帽子,保险业百口莫辩,所带来的负面影响难以衡量。

值得注意的是,声誉风险已经被纳入到了“偿二代”的监管范畴,险企的声誉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其偿付能力充足率,险企对此必须对此予以高度重视。

《通知》明确,保险公司要按照保监会相关规定,将声誉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健全与新闻媒体、保险消费者等相关方的沟通机制,积极主动做好沟通联络,增进社会各方对公司和行业的全方位了解。

附《通知》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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