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半银保业务无须“双录”,渠道融合引发套利新危机

过半银保业务无须“双录”,渠道融合引发套利新危机
2017年11月09日 15:02 慧保天下

为尽可能防范销售过程中的误导现象,保监会于11月1日开始正式祭出一项利器:可回溯管理,即“双录”,根据《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销售投保人为自然人的保险产品时,都必须实施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涵盖个人代理人渠道、专业中介渠道、兼业代理渠道、互联网渠道、电话销售渠道等。

不过即便如此严格规定,仍有大量业务“逍遥法外”:消费者通过银行的自助设备以及互联网渠道自行进行投保时,就无需“双录”。而据统计,2017年上半年,银保渠道规模保费中,超过一半都产生自银行的自助设备以及互联网渠道,达数千亿之巨。为规避“双录”,已经有保险公司与银行进行沟通,将业务更多从线下转至线上。

造成上述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目前无法确定银行的自助渠道业务以及线上业务是属于互联网业务还是银保业务。

实际上,线上线下渠道融合所带来的监管套利危机还远远不止如此,个人代理人通过第三方APP“飞单”,专业中介机构通过APP招揽销售人员,无资质互联网平台代销保险产品、互联网保险公司与线下保险中介机构合作等现象都指向一个共同的问题:线上线下渠道大融合的趋势之下,亟需新型监管体系。

过半银保业务不受“双录”政策限制

虽然“双录”从11月1日开始才正式实施,但实际上“双录”并非全新事物,部分地区的银保渠道早已经开展试点。据『慧保天下』了解,北京、苏州等多个地区的银保渠道早在2015年就已经开始实施“双录”,但即便如此,其效果却一言难尽。

在近期举办的一次有关银保渠道的会议中,保监会人身险部副主任王叙文在提及银行与保险的合作中所存在的问题时,就指出,传统银保业务呈现线下转线上的新趋势,2017年上半年银保业务规模中超过一半的保费来自电子银行、官网、官微等电子化渠道,但是此类模式是依靠监管套利高速发展,已经引起关注。有的公司将该项业务划归互联网业务,从而彻底规避了银保业务需要全面实施双录的制度规定。

交流数据显示,2017年上半年,业内银保渠道实现的新单规模保费就超过8000亿元,这也就意味着,其中超过4000亿元都来自电子银行、官网、官微等电子化渠道。截至9月底,交流数据显示,保险公司银保渠道的新单规模保费更是达到了将近10000亿元规模,如果比例保持不变,也就意味着前三季度,银保渠道有将近5000亿元的保费收入都是通过电子化渠道来实现的,按照之前试点地区的有关要求,这些均不需要实施“双录”。

保监会显然也已经关注到了这一现象,在2017年6月发布的《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对于兼业代理机构实施“双录”做出了进一步细致的规定:

除电话销售业务和互联网保险业务之外,人身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取得投保人同意后,对销售过程关键环节以现场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予以记录:

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包括利用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营业场所内自助终端等设备进行销售。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按照字面意义理解,通过银保渠道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无论是通过柜面还是自动柜员机、官网、官微等,都应当进行“双录”,但《办法》还是没有解决一个问题:这些业务究竟属于互联网业务,还是属于银保业务?又应该依据何种标准实施“双录”?

10月31日,《中国保监会关于落实<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又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补充:

利用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营业场所内自助终端等设备进行销售时,应在自助终端等设备的初始页面明确提示消费者此次购买保险未经过销售人员营销推介,完全由消费者自主购买,并突出提示“如有销售人员营销推介,应停止自助终端购买操作”,由消费者点击确认。

这也就意味着,一旦有销售人员介入, 就不能通过自助终端购买。而纯粹的消费者自助投保行为,无需“双录”。 上述有关业务渠道划分的问题依然没有解决,银保渠道过半数的业务依然可以“逍遥法外”。

11月1日,保险业全面实施“双录”的第一天,『慧保天下』尝试通过银行官网投保长期人身险产品,并没有收到任何提示。而另据了解,部分以银保业务为主的公司在“双录”实施前,已经提前与银行进行了沟通,进一步将柜面业务分流至电子渠道,以规避“双录”,加快销售节奏。这或意味着,银保业务规模保费中来自电子渠道的保费将进一步提升。

线下线上渠道大融合制造监管套利危机

“互联网+”浪潮席卷而来,银行亦未能免俗,各类理财业务纷纷从线下转至线上,保险产品也只是其中之一而已。只是这却给保险监管带来了新的难题:监管套利。

通过银行的电子终端投保银保渠道产品,除彻底规避了“双录”制度之外,还存在其他一些监管套利的问题。

例如,在实际的经营中,有的保险公司将通过银行在线渠道产生的业务划归为互联网保险业务,这样一来,其就规避了有关规定中“商业银行的每个网点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不得与超过3家保险公司(以单独法人机构为计算单位)开展保险业务合作”的要求。『慧保天下』看到,多家银行官网在售的保险产品种类都相当丰富,合作的保险机构也远远超过3家。

此外,2014年的保监会3号文中,还规定“商业银行代理销售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年金保险、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两全保险、财产保险(不包括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的保费收入之和不得低于代理保险业务总保费收入的20%”,而对于互联网保险业务却没有类似的规定。

也有公司将这类业务划归传统银保业务,结果这样一来又违反了关于不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平台不得代收保费的禁令,降低了此类业务在信息披露、运营管理、交易安全等方面的执行标准。

长期以来,保险公司的几个销售渠道一直泾渭分明,各司其责,针对各个渠道的监管制度也日益健全,但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各渠道彼此之间的界限正在迅速被打破:

个人代理人可以通过第三方APP销售其他公司产品,打破了有关个人代理人只能代理一家保险公司产品的规定;

保险专业中介通过暗中开发第三方APP,可以聚集更多不属于本公司的个人代理人;

兼业代理机构,例如银保渠道,如上所述,通过开发电子渠道,也巧妙的规避了多种制度;

更重要的是,很多根本不具备互联网保险经营资质,乃至保险销售资质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也打着“技术服务”等的旗号,加入到了保险销售的队伍中来。

线上线下渠道的融合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混乱”,这对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期,海南保监局在一篇文章中深度剖析众安保险与线下兼业代理机构的合作,指出其中存在多种政策问题,实际上也正反映了线上线下渠道融合过程中,所带来的一系列“混乱”。

但无论是保险行业,还是其他服务业,线上线下渠道的一体化融合已经是大势所趋,对于监管而言,其迫切需要从实际业务出发,打破原有的渠道壁垒,构建一种新的监管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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