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19个典型案例,看保监会官方盘点保险那些坑

3年19个典型案例,看保监会官方盘点保险那些坑
2017年11月09日 15:10 慧保天下

保监会决定于11月1日开始正式在保险销售当中引入可回溯管理,即录音录像“双录”,这一消息很快就在保险代理人的朋友圈刷了屏,不过画风已彻底跑偏。

一项分明旨在提升保险销售规范性,维护消费者利益,在某种程度上增加了保险营销员销售难度的政策,在大量保险营销员的口中却变成了“提高了对投保人的要求”“再不买就晚了”,如此颠倒黑白,也着实叫人目瞪口呆,再想想以前出台那么多政策,又有多少被营销员“移花接木”成了“促销手段”?不寒而栗。

好在已经开始有越来越多专业的保险营销员涌现,他们深入剖析产品,站在消费者立场设计解决方案,以专业创造价值,而不是以保费论英雄。

监管也正不遗余力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除了完善制度,近年来还通过“亮剑行动”深入发现以及打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10月31日,保监会再提“亮剑行动”,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近年来在打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所取得的成果,同一天还在官网发布10张罚单,针对2017年“亮剑行动”中发现的存在问题的中华联合、华安财险、渤海财险、国华人寿、光大永明、安盛天平6家公司进行处罚,共计罚款121万元,处罚个人11名,罚款49万元。

这已经不是保监会第一次就“亮剑行动”做出处罚。自2015年以来,保监会连续三年开展了打击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亮剑行动”。据保监会公布的数据,开展“亮剑行动”以来,全国共派出925个检查组、2871人次,检查923家保险分支机构和银行类兼业代理机构,涉及法人主体42家。截至目前,共计处罚保险机构157家、罚款2540.7万元,处罚个人254名,罚款827.65万元。

其中,对人保财险、大地保险、太平财险、国寿财险、太保寿险、平安人寿、泰康人寿、阳光人寿等8家总公司,共罚款454万元,处罚个人25名(高级管理人员8人)、罚款176万元。

为更加形象的展示保险公司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手段,警示消费者,自2014年底,保监会还多次发布典型案例,截至目前,已经累计披露了四批共计19个案例,涵盖了寿险、产险的多个渠道。整体来看,个险渠道的产品说明会、银保渠道、电销渠道,以及车险领域都是违法违规的高发区。

这其中有浮夸的收益、“指鹿为马”的产品包装术、“一人分饰三角”的戏精、一个号码填上千张保单的“懒汉”,满满的套路,简直不能再狗血。下面就一起来看看,保监会官方版“保险销售中的那些坑”吧:

案例1:

保险公司利用产品说明会虚假宣传

2013年9月,河南保监局接到保险消费者投诉,反映2013年8月以来,中国人寿林州支公司召开多场财富升级会,向客户销售一款年金保险产品,讲解的内容及使用的宣传资料存在误导宣传。调查发现,该公司业务员使用与总公司系统利益演示数据不一致的宣传页,该公司经理及讲师在产品说明会上宣称升级活动限时、限量、限人、限额,而中国人寿总公司及河南省分公司均未对该产品的时间和额度等作出相应限制或要求。讲师在产品说明会上宣称该产品免收一切费用,但条款上规定,投保人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时,在保单年度的前五年中需扣除部分领取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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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说明会是寿险公司个险渠道最常用的一种营销方式,体面的礼品、周到的服务、热烈的气氛,是让消费者放松警惕的法宝。新一年的开门红已至,老司机已上路,各位请捂紧钱包。

案例2:

银保渠道使用违规宣传材料

2014年1月,辽宁保监局接到保险消费者投诉,反映工商银行沈阳和睦路支行在代理生命人寿辽宁分公司业务时存在违规宣传问题。经核实,相关违规宣传资料存在“每年存一万”“支取”“本息”等混淆银行产品和保险产品的表述,且部分宣传资料载有保险产品年化利率不低于4.4%的书面承诺(该款万能型保险产品最低保证利率为2.5%,最低保证利率之上部分是不确定的);相关违规宣传资料系由生命人寿辽宁分公司员工周某自行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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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保险产品包装成存款恐怕是保险销售中最常见的一种现象了,你觉得你只是换了一种说法,但误导就是这样产生的,因为存款和保险的差别实在太大了。

案例3:

保险公司利用银行理财沙龙误导销售

2013年5月,广西保监局在对民生人寿广西分公司的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公司与工商银行广西分行营业部共同举办“VIP客户理财沙龙”活动过程中,存在夸大收益误导投保人等问题。活动期间的专题讲座在介绍产品时,未按照高、中、低三档演示未来的利益给付,未在讲课内容及课件中说明分红的不确定性,课件和讲课内容使用了“理财综合收益255万元,复合增长率170%”“45岁的王先生,每年为自己投保30万,连续缴费5次,总共投保金额150万……将获得红利829350元”等语句,夸大产品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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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说明会的变形之一,“VIP”、“沙龙”、“酒会”、“答谢会”……高大上的名称背后是同样的实质。当然,形式本身无关对错,但忽悠就不对了。

案例4:

保险公司滥用免责条款无理拒赔商业车险

2013年5月,《台州商报》刊登了天安财险无理拒赔商业车险的新闻,浙江保监局随后展开调查。经查,2013年5月1日,张某(持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B2)驾驶重型专项作业车经过临海市汛桥镇农商银行门口时,碰撞到停放的别克轿车,该重型专项作业车负全责。5月17日,天安财险台州中心支公司按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赔付车主柯某2000元,但拒赔了商业车险,拒赔理由是公司特种车保险免责条款规定“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工作证”,而张某无有效重型专项作业车操作证。同时,公司仅口头告知拒赔决定,未出具拒赔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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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人士常常感觉委屈,觉得媒体、消费者、监管、法院等都不理解自己,都“偏向”消费者,但还是别委屈了,赚钱哪有容易的。

案例5:

单位利用代理理赔制造假赔案

2012年2月,保险消费者孔某将发生单方事故造成损伤的车辆交汽车修理单位北京京诚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维修并代办理赔,一年后发现有其本人不知情的出险赔偿记录且造成续保保费上浮。孔某向北京保监局投诉,要求更正理赔记录并查处修理单位骗赔行为。北京保监局检查发现,该修理单位擅自将车辆单方事故虚构为双方事故,由该修理单位工作人员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了虚假的《领取赔款授权书》、车辆损失照片及《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等理赔资料和虚假的事故双方联系方式,最终获得保险公司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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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欺诈是一个世界性难题,几乎无法杜绝,只能尽可能降低损失,加大违法成本是一个重要选项,只是监管的处罚,对这些机构真的能产生实质影响吗?

案例6:

拖延、拒绝承保交强险

2015年2-3月,重庆保监局接到保险消费者投诉,反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合川支公司、渝北支公司存在拖延、拒绝承保摩托车交强险行为。调查发现,人保财险合川支公司长期、大量积压摩托车交强险承保资料,在营业大厅无人员排队、保险消费者明确表示需要尽快办理投保进行年审的情况下,仍告知投保人必须等十几日后才接受交强险投保申请;人保财险渝北支公司以未携带农村户口证明、谎称专职办理人员请假不在为由,拒绝办理摩托车交强险投保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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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风险业务,保险公司都不想承保,都只想承保那些低风险业务,但消费者可不会分这么清楚,险企拒绝承保一项业务,他却往往觉得整个保险行业都不讲规矩。

案例7:

拒不依法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2015年3月,消费者许某投诉,反映太保产险江西分公司拖赔。调查发现,2013年3月31日,被保险人陈某的车辆与许某的车辆在浙江衢州发生相撞事故,被保险人陈某负全责。出险后,太保产险江西分公司委托浙江分公司查勘定损。2013年4月,许某的车辆核定损失5000元,但车上货物损失未核定。2013年6月24日,许某向太保产险江西分公司提供货物损失清单和部分原始货物清单,共计70490元,但太保产险认为实际损失20350元,一直未对可以确定的损失数额先予支付保险金。江西保监局最终做出罚款10万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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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说损失7万,保险公司认为损失2万,扯皮近两年时间,最终被罚10万,关键,该赔还得赔。

案例8:

疯狂夸大产品收益

2015年6月,新疆保监局接到保险消费者投诉,反映2011-2014年间合众人寿哈密中心支公司举办的产品说明会,推介产品的实际收益与当时承诺不符。调查发现,保险代理人在进行“合众聚富定投两全保险(分红型)”宣传讲解过程中,使用“5年期年化收益率24%,10年期年化收益率48%”的宣传用语,同时还发现,该公司在2014年10月举办的两场产品说明会中,自行制作并使用的宣传课件含有“本金50万”“分红25万”的用语,保险营销员展业册中存在“固定利息3%-20%”“复利分红70%”“日复利滚息4.5%”等误导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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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期年化收益率24%,10年期年化收益率48%”……保险公司高管看了也要被蠢哭吧,真有这么高收益,还用的着开产品说明会?不过,还真就有人信了。

案例9:

将银保产品包装成银行理财

2014年12月,消费者反映邮政储蓄银行沙河市某支行在销售新华保险红双喜产品过程中,存在将保险产品混淆为银行理财产品、夸大收益等误导行为。调查发现,2014年1月和9月,新华人寿邢台中心支公司在给银行发放的宣传材料中有“惠福宝两全保险在满13个月多少收益?3.8%或380”等内容;支行在其网点大厅电子展示板上写有“固定收益有保障厚惠有期有盼头资金灵活提前见利…惠福宝年金保险收益高达4.15%”等内容。保单上还加盖“河北沙河太行街邮政储蓄”印章,使消费者误以为购买了银行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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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么包装成“存款”,要么包装成“银行理财”,都是为了更好的销售保险,因为保险不好卖;为啥不好卖,因为口碑差;为啥口碑差,因为忽悠太多……

案例10:

寿险电话销售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中国保监会于2015年10月27日至11月13日对太保寿险开展了电话渠道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专项现场检查。经调查,该公司上海、武汉、西安三个电销中心在部分电话销售保单中存在销售人员使用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向投保人促销、欺骗投保人等违法违规行为,主要表现为夸大保险责任、对保险产品情况进行虚假宣传、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作虚假宣传、以银行理财产品等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诱导客户将原保单退保后投保新保单、以保险产品即将停售为由进行宣传销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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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心而论,在高压政策之下,猖獗一时的保险电话销售已经消停了太多,现在猖獗的是各种炒股、小贷公司,但即便如此,保险电销渠道的违规行为依然屡见不鲜,这……

案例11:

车险电话销售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中国保监会于2015年11月2日至20日对大地保险开展了电销渠道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现场检查。经调查,大地财险在部分电话销售保单中存在销售人员使用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向投保人促销、欺骗投保人等违法违规行为,主要表现为对销售政策进行不实宣传、对同业公司进行不实宣传、将本公司产品与其他公司作不实对比以及诋毁同业公司等。大地财险在电销渠道使用的话术样版,存在大量与上述销售环节不实宣传相类似的表述。针对上述问题,中国保监会对大地财险及其高管人员罚款共计4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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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电销竞争之激烈毋庸赘言,但无论如何,做事还是要有底线。

案例12:

电话销售隐瞒关键细节

2015年5月14日,江苏保监局12378投诉维权热线接到消费者投诉,称2015年5月平安人寿西安电话销售中心的销售人员向其推销人身保险产品,在通话过程中没有提到保险,宣传产品收益率为8%,使用“攒钱”的说法等。经调查,该公司电销渠道存在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重要情况、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以外其他利益等问题。从检查获取的证据看,同类违规行为在该电销中心普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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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然是电销。通过电销买保险,消费者想要存证非常容易,所以要对自己说的每一句话负责哦。

案例13:

擅自制作宣传材料夸大产品收益

2015年6月,安徽保监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阳光人寿淮南中心支公司存在通过夸大收益、保障范围、承诺随时可取本金等手段诱使消费者投保等行为。经调查,2015年阳光人寿淮南中心支公司自行制作产品宣传PPT。该公司共组织产品说明会21场,累计签单客户687人。该公司工作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存在以银行存款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与银行存款利率进行简单对比、对保险产品的不确定利益承诺保证收益、隐瞒退保损失和分红收益不确定性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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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场,累计签单客户687人”,平均每场300多人签单,怪不得保险公司这么热衷产品说明会。

案例14:

银保客户经理利用虚假电话回访欺骗消费者

2015年8月,黑龙江保监局泰康人寿黑龙江分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个别银保客户经理利用虚假电话回访欺骗消费者。经调查,银保客户经理董某通过个人购买电话卡号,将其作为消费者联系方式填写在投保单上,冒充消费者本人接受公司电话回访。为防止消费者产生疑虑,董某再以公司名义对客户进行电话回访,对影响投保的重要事项避而不谈,而消费者本人并没有接到公司电话回访,没有得到相关重要事项的提示(如犹豫期退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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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要扮演销售者,又要扮演消费者接受公司电话回访,还要扮演客服回访客户……一人分饰三角,保险公司欠他一座“奥斯卡”。

案例15:

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单独承保交强险

2016年6月,中国保监会人保财险部分分支机构通过官方网站销售车险时,不向消费者提供单独投保交强险的销售页面,在销售页面中通过弹出窗提示单独投保交强险需通过其他渠道办理。这导致消费者在官方网站上无法为车辆单独投保交强险,但是在官方网站上为车辆投保商业车险后,就可以一并投保交强险。经查,自2009年起,人保财险上海、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宁夏、宁波、杭州等10家分公司陆续向总公司报送的网销车险承保政策中,均明确提出辖内不单独承保交强险,而总公司长期以来一直默许上述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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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智”如此,我还能说些什么,只可惜其他人不瞎。

案例16:

客户信息记录不真实

2016年8月,中国保监会发现太平财险通过电话和网络渠道销售的部分保单客户信息记录不真实,严重损害了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比如:一是保单的客户联系方式为公司员工电话。2015年,公司共有7万多件车险电话销售保单的客户联系方式为公司员工电话号码,占2015年电话销售保单总数21%。二是多笔不同保单的联系方式均为同一电话号码。2015年,公司核心业务系统中同一电话号码对应6件以上不同保单的电话号码共有1万多个,涉及保单19万件,占2015年电话销售保单总数的54%。其中,重复100次以上的电话号码超过700个,057x-84xxxx06的电话号码重复次数高达140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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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不让公司打扰客户”,销售者也是操碎了心,

1个号码重复使用1400次,您也太懒了吧。

 案例17:

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

2016年7月,四川保监局对阳光人寿成都电话销售中心“亮剑行动”专项检查中发现,该中心电话销售中存在欺骗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等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对保险产品情况进行不实宣传、夸大保险责任或者保险产品收益、以银行存款等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不如实告知现金价值、阻碍投保人接受回访、诱导投保人不接受回访或者不如实回答回访问题等违法情形。涉案保单97件,年缴保费62.3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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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套路。

案例18:

保险代理机构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退保

2015年12月,重庆保监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重庆鹏程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被保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变更被保险人信息并编造虚假理由退保套取退保金。经查,鹏程代理洪某通过车辆经销商为投保人郑某办理车辆保险,并为其垫缴保费,之后由于与车辆经销商发生经济纠纷,在未经客户允许情况下,自行填写《保单批改/退保申请书》且代替投保人郑某签名,办理了退保手续,并将所退保费12206.58元转账至自己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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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说,专业很重要,而且会越来越重要。

案例19:

存单变保单

2016年1月,河南保监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南县三桥乡支行办理储蓄业务时,遭遇“存单变保单”。经查,邮储银行三桥乡支行销售人员杜某在销售过程中,将保险产品介绍为两年期定期存款,保险是存款额外赠送的,未按照保险条款内容告知消费者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障期限、退保费用、保单现金价值、犹豫期等信息,并代替消费者填写投保单和签名,致使消费者9万元存款变成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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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是保险,却变成了“存款赠保险”,还有这种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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