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新三板】挂牌企业信息披露主要存在哪些问题?

【提问·新三板】挂牌企业信息披露主要存在哪些问题?
2016年10月27日 20:21 金牌顾问

问:请问新三板企业信息披露违规都有哪些类型?对相关企业有什么影响?企业在信息披露时应该如何注意?

这里,我们首先要明确的是,由于我国证监会的监管核心理念是“坚持以信息披露为中心”,所以,对市场主体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直保持着高压态势,在新三板的监管中,信息披露同样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

截至10月19日,新三板挂牌企业已达9204家,增长速度迅猛的同时,也暴露出很多挂牌企业管理人员或董秘对新三板规定的不熟悉,从而导致了企业频频违规的问题,尤以信息披露表现严重。

为了维护资本市场健康发展,遏制当前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多发高发态势,股转系统也相应的做出了处理和处罚。

一、信息披露主要问题

按照目前的增速,新三板挂牌企业年底破万将指日可待,但是主办券商面对如此庞大的企业队伍,颇感压力山大,导致出现督导不力的现象,相应的新三板企业信息披露违规问题一再显现。

纵观目前信息披露常见问题,我们发现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信息披露不及时

这种违规在挂牌企业中最为普遍,新三板每天补发公告的公司多达几十甚至上百家。

例如,金侨教育2015年12月22日与湖南新力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市天海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刘小凯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590万元的对价收购其持有的湘潭金瀚林教育服务有限公司50%的股权,并以提供5583.65万元的借款为附条件的转让对价。

据股转系统今年8月25日发布的监管公告称,上述对外投资事项该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才补充披露,借款已归还。由于上述对外投资与借款事项未及时进行披露,违反相关规定,处于出具警示函自律监管措施,并对董事长、董秘采取约见谈话并提交书面承诺的自律监管措施。

这类违规的企业还有,凯英信业(430032)、中控智联(430122)、安普能(430136)和三信股份(831579)。其中,凯英信业未及时更正年度报告,安普能未及时披露3起重大涉诉事项,中控智联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且不及时更正、三信股份在挂牌审查期间发生关联方资金拆借未及时披露。

股转系统根据违规情节,均采取了相应处罚措施。

2.信息披露不准确

例如,客如云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5日在其产品发布会中向现场媒体透露其“即将完成B+轮和C轮合计2.22亿人民币的融资,本次融资有钱包产业基金领投,中信建设证券、中投证券、中信证券、嘉实基金、鼎峰资产、水木融创等券商、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等参与认购,老股东凯兴资本继续跟投”。

据股转系统近期披露,前述融资信息包含了该公司融资金额、发行对象等信息,属于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时间。但前述信息与客如云在新三板平台披露的相关信息不一致。前述B+轮融资已经按照相关规则履行了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目前尚未完成;但C轮融资仅处于融资方案探讨和初步磋商阶段,客如云对此尚未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也未在新三板披露相关信息。多家媒体对此进行了广泛报道,极可能误导市场投资者。

根据相关规定,该公司构成信息披露违规,并被处罚如下:对客如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采取约见谈话的自律监管措施,并要求公司在新三板平台公布收到违规判定书的相关情况。

3.信息披露不完整

有时信息披露不完整和其他违规现象同时出现,比如蓝天环保,曾因总经理兼职信息发表不完整,应对公司有关方发表不完整、有关买卖与有关方资金占用未按有关方事宜决策及发表等多重原因,被采取提交书面承诺的监管措施。

在企业的定期报告中信息披露不完整也屡见不鲜。巨灵信息、河源富马、中科股份等多家挂牌公司,都曾因2014年年报披露过程中未披露财务报表附注,造成重大遗漏而出具警示函,被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4.重要事项未披露

据新三板8月25日发布的监管公告,港龙股份实际控制人张新龙、葛培芬于2015年12月2日至2015年12月8日占用公司资金2000万元。

上述违规行为未经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审议程序,也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时任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张新龙、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葛培芬未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负有责任。处罚要求二人接受约见谈话,并提交书面承诺。

另外,需要进行披露的重大事项披露还包括可能对挂牌公司持续经营、股价变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总体说来,信息披露违规是以上4种主要类型,但涉及很多不同的具体细节,比如,在正式信息披露之前向媒体透露融资计划、年报数据前后不一致等等。而且,事实上,企业所涉及信息披露问题通常不只是存在某一种类型问题,而是多种违规的同时或相继出现。需要引起企业的高度重视,不然的话,还可能涉及行政处罚。

二、不重视可能被行政处罚

今年5月,深圳证监局对辖区新三板挂牌公司海格物流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违规案作出行政处罚:依法对海格物流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公司法定代表人梅春雷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对公司董事会秘书赵积虎给予警告,并处以4万元罚款;对公司财务负责人阮继红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这是证监会对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作出的第一例行政处罚。

海格物流于2014年在新三板挂牌,主要从事物流及供应链管理服务。经核实,2015年11月中旬,该公司违规行为呈现以下特点:一是频率高,在近两年的时间里海格物流与奥世迈共发生113笔关联资金交易;二是金额大,奥世迈占用海格物流资金最高达2718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27.46%,占资产总额的5.54%;三是隐蔽性强,奥世迈在定期报告截止时点对所占用的海格物流资金进行集中归还,将双方往来款余额清零,并在下一个报告期期初从海格物流逐步转出,从而使定期报告中无法直观反映出发生期间资金占用的事实。

调查组深入挖掘其定期报告中信息披露的内容,对每笔交易背景、目的进行详细调查,最终形成奥世迈占用海格物流资金的证据链条,并做出处罚。

三、企业持续信息披露注意事项

新三板作为全国性公开证券交易场所,其挂牌交易的各类证券同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一样,对发行主体不确定性和运营风险非常敏感,因此,挂牌公司相关信息的披露,将对挂牌公司发行的各类证券交易定价产生直接甚至决定性的影响,并据此引导社会资源的配置。

一直以来,新三板特别强调挂牌公司的持续信息披露职责,要求挂牌公司在主办券商的持续督导下,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半年报和年报,以及其他重大事项。

1.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哪些主体?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挂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企业、大股东与董、监、高的信批职责分别有哪些?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并应向所有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信息披露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挂牌公司设有董事会秘书的,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管理事务;未设董事会秘书的,挂牌公司应指定一名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报备。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挂牌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定编写公告文稿,并准备备查文件。负责信息披露管理事务的人员应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四、定期报告披露注意事项

1.需要披露的定期报告种类有哪些?

挂牌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鼓励但不强制要求挂牌公司披露季度报告。

2.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限要求是什么?

挂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且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3.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及审计要求有哪些?

挂牌公司的年度报告须参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年报内容与格式指引》)的要求进行披露,主要内容包括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公司简介,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摘要,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重要事项,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情况,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财务报告,备查文件目录等十个章节。

挂牌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半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及审计要求有哪些?

挂牌公司的半年度报告须参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半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半年报内容与格式指引》)要求进行披露,主要内容包括公司半年大事记,声明与提示,目录,正文及备查文件目录等。正文包括基本信息,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

挂牌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无须经审计,若挂牌公司自愿进行审计,需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五、临时报告披露注意事项

1.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有哪些?

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是指对挂牌公司股票及相关产品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董事会认为对股票及相关产品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也应作为重大信息进行披露。挂牌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挂牌公司股票及相关产品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挂牌公司的重大信息。

2.需要披露临时报告的情形有哪些?

(1)挂牌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会议内容涉及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决议涉及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经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与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等事项,公司应当在决议后及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2)挂牌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涉及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3)挂牌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转让日内将相关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4)除日常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挂牌公司应当经过股东大会审议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5)挂牌公司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6)挂牌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7)股票转让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认定为异常波动的,挂牌公司应当于次一股份转让日披露异常波动公告。

(8)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挂牌公司应当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有助于甄别传闻的相关资料,并决定是否发布澄清公告。

(9)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挂牌公司,应当严格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关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10)限售股份在解除转让限制前,挂牌公司应披露相关公告。

(11)在挂牌公司中拥有的权益份额达到该公司总股本5%及以上的股东,其拥有权益份额变动达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规定标准的,该股东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通知挂牌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公告。

(12)挂牌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披露承诺事项。

(13)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挂牌公司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挂牌决定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14)挂牌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第一,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第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关联方占用资金;

第三,法院裁定禁止有控制权的大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第四,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第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第六,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第七,董事会就并购重组、股利分派、回购股份、定向发行股票或者其他证券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决议;

第八,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第九,对外提供担保(挂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除外);

第十,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报告期内存在受有权机关调查、司法纪检部门采取强制措施、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中国证监会稽查、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收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罚;

第十一,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第十二,主办券商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三会决议是否必须披露?

董事会决议涉及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以临时公告形式及时披露;决议涉及根据公司章程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与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事项,公司应在决议后及时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

监事会决议涉及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以临时公告形式及时披露。

挂牌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应在会议结束后两个转让日内进行披露。

今年以来新三板监管政策频出,新三板企业,特别是近期才挂牌新三板的企业理应加大自我学习和自我监督的力度,尤其是企业当中负责信息披露的董秘或其他人员,需要严格按照以上条款,结合企业运营过程,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避免触及监管红线,更将有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和有效吸引投资。

编辑:黄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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