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三板转板制度,国务院是这么说的!

关于新三板转板制度,国务院是这么说的!
2016年10月28日 22:34 金牌顾问

新三板流动寒冬,去年的香饽饽有些变得冰硬和无味。

再加上现阶段IPO进展缓慢,制定一套合理的转板制度,让部分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能够转板或看到其在将来能够转板的希望,貌似已经成为一种迫切需求或者又一根挂在企业嘴前却很难吃到的香蕉。

所以说,有时候希望总是要有的,万一实现了呢?!

因此,证券监管机构以及新三板管理当局拟把转板制度作为促进新三板发展的一个重要举措。

一些企业也翘首以盼,甚至有企业把在新三板挂牌作为最终实现在交易所上市的跳板。

但从现行的政策以及部分实践来看,转板问题真还不是一想就成、一蹴而就的事儿。

10月10日,国务院公布《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强调加快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研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创业板的相关制度,这是在国务院层面,新三板转板试点最新一次被提及。

对于国务院的此次表态,有人甚至把这看作是新三板的历史转折即将到来。

也有人提出了转板的难度以及对新三板日后发展的担忧。

更有人认为:根据公开资料,2012年至今,国务院、证监会、交易所关于全国股转系统向创业板的表态达14次之多。其中,2016年以来提及的4次,都是“研究”转板制度。

而在2015年上半年,高层表态乃是“推动试点”乃至“加快推出试点”。

种种迹象表明,转板制度的来路有所倒退,前路仍显渺茫。言之凿凿的“迟早会来”,不过是“等待戈多”,更是无法证伪的一厢情愿。

一有风吹草动旋即被广泛热议,可见市场对于“转板”之期待。

一.转板制度再成焦点

新三板转板制度再度成为市场热点。

事实上,这并不是监管层首次提出新三板的转板制度,此前强调次数甚至达到10多次。对于此次的提出,业内也出现了不同的看法,有积极看好者,也有淡然处之者。

联讯证券新三板首席研究官付立春认为,国务院的此次提出意味着将完善新三板创新包括转板制度提到更高与更优先的日程上来。“我认为这表明了政府对此非常重视,也在着重推进转板制度。”付立春表示,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改革创新与投资最好的抓手与突破口就是新三板,新三板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明确,此次国务院也明确提出向创业板转板。

不过,也有不少人士对此的态度较为平淡。

上海一家券商的新三板研究人士表示,尽管此次由国务院提出,发文机构级别较高,但政策转向的信号早已看到,市场也有所反应,但在没有进一步举措的情况下,市场比较难有激烈反应。

新鼎资本张弛表示:该文件的重点并不在“转板”。“与之前不同的是,这次国务院明确了转板正在研究阶段,强调了‘研究’,这也说明了短时间内不会放行新三板转板。”

张弛解释,文件的重点是“降杠杆”,转板不是重点,这也是市场反应一般的原因。“目前新三板平均市盈率20倍,A股是60倍市盈率。这么大的估值差,简单粗暴的盈利模式是不可能推出的,文件强调‘研究’,也就告诉市场一两年内是不会推出的。”张弛认为,只有新三板创新层的企业与A股估值相当之下,才会推出转板制度,这样市场才会平稳。

值得注意的是,在《意见》中着重强调“研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创业板相关制度。”国内拟上市板块可分为创业板、中小板、主板,而国务院此次强调的是“研究转板创业板相关制度”。对此,业内人士表示,从定位上看,新三板与创业板最为接近,这也是强调转板创业板的原因之一。

二.转板制度实行有其必要性

我国对公司公开发行上市采取核准制,因此,企业想要从新三板转板到创业板等板块上市,必须要经过证监会的公开发行的核准。这也是在新三板挂牌公司可以直接转板的前提条件。从目前的政策规定来看,这个条件已经具备。

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也就是已经获得了证监会公开转让的批准,那么从实际操作上来看,是不是就可以顺利实现转板了呢?在目前来看,企业要实现转板,还需要一定的条件,并不是在短期内就可以实现的。

三.新三板转板制需四个条件

首先,新三板挂牌企业要达到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

我国实行的是发行和上市分离的制度。这就从制度规定了这样一种体制,那就是证券交易所有决定是否让已经经过证监会公开发行批准的企业在其交易所上市的权力。因此企业想在交易所上市就必须满足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标准。

按照沪深交易所修订的上市规则,主板上市需要股本在5000万元以上,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股本超过4亿元的,这一比例是10%);创业板则要求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公司股东不少于200人。

其次,《证券法》的修改以及证券发行制度的改革。

对于转板问题,需要有一个合理的机制以及一套规范的制度安排。这其中包括要对《证券法》进行修改。现行《证券法》有关市场体系的规定主要是立足于交易所市场,欠缺对多层次场外市场的整体设计,对不同层次的资本市场(包括场外和场内)之间的转板机制缺乏基本规定。另外,还应调整现行《证券法》有关对股票发行采取核准制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发行条件、发审委制度等相关规定,实行更加灵活的核准制度或者逐步实现由核准制向注册制的转变。

第三,新三板的健康发展。

目前新三板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交易规则、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等仍有待完善。因此,在现阶段,企业由新三板向创业板、主板等板块转板就不可操之过急,而是要循序渐进,逐步采取措施促进新三板本身不断完善,从而为转板创造条件。

第四,防止监管套利的制度和措施的完备。

如果在新三板挂牌企业可以通过直接转板进入创业板等板块进行上市,那么管理层需要防范新三板转板过程中的监管套利问题。

因此这也需要进行整体设计,协调好证监会、交易所、新三板以及其他层次场外交易市场的关系,理顺各种机制,防止监管套利以及利益输送等问题的发生。

综合上述几点,虽然由新三板直接转板到主板理论上有一定的可行性,但是现阶段无论在顶层设计还是具体操作等方面条件都还不完全具备,还需要进行制度改革以及等待市场的逐步完善。

当然,眼下由新三板直接转板到创业板和主板等板块上市在短期内尚不可行,但场外市场各层次之间的转板经过规划后则是在近期可以实现的,而主板和创业板等板块上市企业退市后进入新三板挂牌这类形式的转板则基本已经可以实现。

编辑:王梓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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