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租宝案主犯丁宁:规模最大的庞氏骗局始作俑者!

e租宝案主犯丁宁:规模最大的庞氏骗局始作俑者!
2017年10月08日 20:20 防骗大数据

丁宁亲手创立了钰诚集团及其集团旗下的“e租宝”,一度被称为“产业神话的缔造者”,而当投资人血本无归时才醒悟,这不过是一场充满虚假、欲望与疯狂的梦。(本文转自防骗大数据:FPData)

9月12日,据新华社消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人丁宁等26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法院判处涉案公司罚金19亿元,主犯丁宁、丁甸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分别处罚金1亿元和7000万元。

“第一桶金”来自互联网

谈及“e租宝”,不得不谈及身为掌舵人的丁宁。翻阅丁宁的相关工作简历可以发现,丁宁拥有诸多经商经验,而围绕着他的头衔除钰诚集团法人代表等外,还包括应用化学专家、高级化学工程师、计算机工程师等等,其所经历过的行业更从五金加工到金属表面磷化处理、最后到民营金融,跨度不可谓不大。

而在丁宁的履历中,有这样一段记录“1999.7—2001.9 蚌埠市岩柏施封锁厂技术员、销售员”。也恰恰是这段经历使其获得了人生中的“第一桶金”。

丁宁在2014年底接受某媒体专访时,谈及这段经历。丁宁回忆道,1999年,17岁的他进入了母亲创办的蚌埠市岩柏施封锁厂工作,人人都认为身为“少东家”的他一进入工厂便会执掌工厂,但没想到他却从最基础的销售做起。

而在此期间,他发现主营业务铁路铅封的销售业绩年产值还不足200万元,经过思考后,他最终选择电子商务这个平台来追求销售额的提升。当时电子商务还远未像当今般火爆,丁宁在短短一年间便凭借在当时十分先进的销售方式做成了几批网络贸易,并为厂子带来了300多万元的销售额和70万元的净利润,这也使其得到了企业内部老员工们的认可。

敏锐的商业嗅觉

或许由于第一桶金源于电子商务,也为此后丁宁的命运轨迹埋下了伏笔。

“铁路铅封”的成功,并没有使丁宁就此止步。由于“铁路铅封”技术含量较低,且销量依赖铁路系统,丁宁便想另辟出路。

2001年,他利用手里积累的100多万元原始资金,致力于生产开罐器和螺丝,在之后的2001年到2006年间,他旗下的开罐器年产值已突破400万元,并占领了全国近九成的细分市场份额,这也从侧面印证了丁宁敏锐的商业嗅觉。

而据此前媒体报道,2012年,丁宁突然转型,放下了一直坚持做的开罐器和螺丝生产,转而成立安徽钰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有消息称,丁宁之所以转型,是因为2007年起美国的次贷危机对中国的实体经济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冲击,以至于2011年前后部分实体企业已经开始走下坡路了。(本文转自防骗大数据:FPData)

而截至此时,丁宁先后经历了电子商务卖铁路铅封、生产螺丝和开罐器、金属表面技术处理、金融等领域,最终他走到互联网金融。

包装下虚伪的繁荣

或许是深谙互联网时代好的包装往往使商业如虎添翼,丁宁在对“e租宝”这一金融产品的宣传力度上极尽所能。

据此前媒体报道,“e租宝”在央视投放广告费3102万,北京卫视2454万,江苏卫视1440万、东方卫视1479万,天津卫视1440万,总计高达9915万。如果再加上湖南卫视、浙江卫视、安徽卫视,预估至少每家1500万,甚至还有名人为其站台和背书,如此的宣传力度不可谓不大。

此外,媒体报道中,该公司多位高管称,为了给公众留下“财大气粗”的印象,丁宁要求办公室几十个秘书全身穿戴奢侈品牌的制服和首饰“展示公司形象”,甚至一次就把一个奢侈品店全部买空。

如此包装,再基于“e租宝”宣传中“14%年收益率”的噱头下,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入局,投资者本以为自己坐等暴富,却未料到一切都是一场空欢喜。

2015年底的时候,“e租宝”经营存在异常的情况被多地公安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发现,并对此展开调查。而在随后的调查中发现,至2015年12月5日,“钰诚系”可支配流动资金持续紧张,资金链随时面临断裂危险。另外,钰诚集团已开始转移资金、销毁证据,集团数名高管更有潜逃迹象。

2015年12月8日,公安部指挥各地公安机关统一行动,对丁宁等“钰诚系”主要高管实施抓捕。而经过警方初步查明,“e租宝”实际吸收资金500余亿元,涉及投资人约90万名。

数罪并罚被判无期

9月1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人丁宁、丁甸、张敏等26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本文转自防骗大数据:FPData)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至2015年12月间,在不具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资质的前提下,通过“e租宝”“芝麻金融”两家互联网金融平台,发布虚假的融资租赁债权项目及个人债权项目,包装成若干理财产品进行销售,并以承诺还本付息为诱饵对社会公开宣传,向社会公众非法吸纳巨额资金。

其中,大部分集资款被用于返还集资本息、收购线下销售公司等平台运营支出,或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被挥霍,造成大部分集资款损失。此外,法院还查明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丁宁等人犯走私贵重金属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偷越国境罪的事实。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二被告单位及被告人丁宁、丁甸、张敏等10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最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对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集资诈骗罪、走私贵重金属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8.03亿元;对安徽钰诚控股集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亿元;对丁宁以集资诈骗罪、走私贵重金属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偷越国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罚金人民币1亿元。

内容来源:防骗大数据(FPData)综合《法人》杂志,特此鸣谢!

编辑校对:白茂生、花魁、不知火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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