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惊一场!非保本资管产品投资收益无需缴纳增值税

虚惊一场!非保本资管产品投资收益无需缴纳增值税
2016年12月28日 20:26 证券时报

作者:程丹

近日,管理层再次出台增值税方面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其中针对金融行业的部分由于涉及规模庞大、并且构架较为复杂的资管产品,引起了市场热议。

这则被业内称为“140号文”的新规,是对《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即36号文,有关金融、房地产开发等行业,在征税执行过程中的多个重点问题的明确补充规定。

记者采访多位行业内专业人士,就市场上争议较大的几个问题进行了沟通,主要观点如下:

问: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谁为纳税人?

答: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此前,围绕资管产品在运营过程中的纳税主体认定,一直缺乏清晰的指引。相关的纳税责任应由资管产品的管理人(如基金管理人、信托公司等),还是由投资者来履行并无明确规则,从而造成实务中的困扰。140号文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管理人的纳税责任,这将会给管理人的增值税合规义务带来显著影响。实践中,同一管理人可能管理着多个资管产品,未来管理人除了继续应监管要求对不同的资管产品单独记账、单独核算并编制财务报告以外,还需要管理每只产品的增值税事项(例如判定各产品收益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等),这对管理人而言颇具挑战。

问:所有的资管产品投资收益均需征收增值税吗?

答:140号文中规定了“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并且规定了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36号文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翻译过来就是,非保本理财产品收益不收增值税,也就是说基金产品分红收益、资管产品分红、信托计划分红等, 不缴增值税,持有至到期收回本金和非保本浮动收益,也不缴增值税。

问:那么保本理财产品的收益是否征收增值税呢?

答:按照文件,保本+浮动收益的资管产品,由于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因而获得的分红收益属于“保本收益、报酬”,需要按“贷款”税目缴纳增值税,即保本型资管产品,需要缴纳利息收入的增值税。

兴业证券固收研究部罗婷认为,受这一条规则影响较大的是银行保本理财,虽然占比在持续回落,但承诺保本的银行理财规模仍有6.1万亿,占比23%左右。如果按照6%的名义增值税,6.3%的实际税率计算(具体计算方式参见兴业证券12.20的报告《债券信贷比较关系探讨》),新增税收影响在3800亿左右。其他的资管产品,由于原本在保本承诺这一块就受到较为严格的监管限制,影响相对较小。比如之前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八条底线”中,明确规定“禁止资产管理计划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明确资产管理计划名称中不得出现"保本"字样。”

但有券商认为,保本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那这种行为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则这种金融商品持有期间的取得的收益属于非保本收益,这个就不缴纳增值税。合同中明确有“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这个才算保本,那现在大部分理财产品的持有收益应该都不存在缴纳增值税的问题了。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会计处理是否会对利息性质的判断产生影响仍有待观察。实务操作中,一些非保本金融商品在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仍可能以利息收入的形式进行会计核算,该处理是否会影响其增值税待遇,实践中可能存在不同的意见。与之类似,36号文曾规定,“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实践中如果货币资金的投资收益按浮动利率计算,或体现为非保底利润,且在财务上仍以利息收入的形式核算,其增值税处理可能面临同样的问题。

问:由于新规执行将采用追溯形式自今年5月1日执行,对于一些短期银行理财等资管产品而言,资管机构是否需用自有资金补缴期间产生的增值税?

答:根据上述问答,非保本理财产品收益不收增值税,而保本类的收益是否缴纳或补缴,行业内仍存争议,还需等政策后续明朗细化后再做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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