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心香港老千股!深交所重点提示深港通风险

当心香港老千股!深交所重点提示深港通风险
2016年10月09日 20:57 证券时报

作者:朱筱珊

9月30日,深交所正式发布与深港通相关的《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港股通委托协议必备条款》等八大业务规则。深交所在结合近两年沪港通运行情况,市场对深港通相关规则的反馈意见,以及对相关典型案例的梳理情况下,主要对征求意见稿中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和《关于加强深港通业务中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事项的通知》两部分进行了进一步修订完善。其中,《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增加了关于“老千股”的风险提示。《通知》明确了以名义持有人披露定期报告中的前十大股东,但境外投资者应当作为实际拥有人构成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并合并计算一致行动人拥有的权益,履行权益变动披露义务。

深交所有关负责人此前表示,深港通业务规则的制定充分吸取了沪港通成功经验,体例架构和主要内容与沪港通基本保持一致,同时突出了深交所多层次资本市场特色,扩大标的股票范围,引入市值筛选标准,切实防范中小市值股票跨境市场炒作和操纵风险。

进一步提示风险

在《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中,深交所结合征求意见反馈情况及相关案例的梳理,将市场特别关注的风险点纳入了相关条款。具体来看,《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增加了“老千股”、股票长期停牌以及股票退市后名义持有人服务可能受限的三方面风险提示。

一是增加关于“老千股”的风险提示。目前,港股市场存在一定的“老千股”,一直为社会高度关注。所谓“老千股”,一般具有以下特征:业绩差、市值小、股价低;存在频繁合股、大比例低价供股或配股的行为;投资者权益可能被大幅稀释等。如威利国际(0273.HK),曾经连续多年亏损,并屡次更名,从“首创”到“怡南实业”,再到“华汇控股”及“互联控股”,此外该公司合股不断,仅从1999年到2012年,经历了2合1、5合1、50合1、25合1、10合1、5合1,相当于1999年买入62万5千股,到2012年仅拥有1股,而期间股价增幅很小。鉴于“老千股”可能给深港通投资者带来较大投资风险,《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专门增加一条,对“老千股”交易风险进行特别提示,即第四条“提示投资者注意,部分业绩差、市值小、股价低的联交所上市公司存在频繁合股、大比例低价供股或配股的行为,投资者权益可能被大幅稀释,投资者应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同时,根据近期一些港股公告来看,港交所也加大了对“老千股”行为的治理力度,有一些公司的高送转方案被叫停,对大比例供股也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深港通标的选择是双方交易所沟通的结果。深交所将尽量保护内地投资者利益。但“老千股”并没有标准化定义和量化指标造成了实际操作层面的困难。从深交所层面出发,一方面将推动香港证监会和港交所监管措施的安排。另一方面将发挥恒生指数公司编制指数的作用,尽量将“老千股”排除在外。基于深港交易所双方签订的协议,对于突发性的、临时性的、高风险的特征的股票,在不断强化风险提示的情况下,尽快将高风险的股票剔除在标的外。

二是增加关于股票长期停牌的风险提示。2015年5月20日,汉能薄膜发电因股价暴跌要求短暂停牌。7月27日,该股被正式从恒生大型股指数中剔除,调出沪港通标的范围。时至今日,时间已过去一年多,该股依旧停牌,香港证监会对其调查仍在进行中。据港交所资料显示,该股78%的买入资金来自于内地,内地投资者手中的大笔资金被长期冻结,鉴于香港市场的运行特征,投资者资金被深度冻结的时间可能会很长。对此,《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专门增加一条,对股票长期停牌的风险进行特别提示,即第五条“提示投资者注意,与内地证券市场相比,香港市场股票停牌制度存在一定差异,港股通股票可能出现长时间停牌现象,投资者应当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三是增加关于股票退市后名义持有人服务可能受限的风险提示。9月20日,万达商业正式从港交所退市。根据现有规定,上市公司退市后,香港结算不再为其提供与名义持有人相关的服务,届时持有股票的投资者既无法交易,也不能享受诸如投票、权益分派等名义持有人服务。对此,《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专门增加一条,对股票退市后名义持有人服务可能受限进行特别提示,即第七条“提示投资者注意,港股通股票退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通过香港结算继续为投资者提供的退市股票名义持有人服务可能会受限,投资者应当关注可能产生的风险。”

完善深港上市公司信披

除了《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深交所还对《通知》进行了四方面补充完善。

一是境内外信息同步披露。从公平信息披露角度出发,《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就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信息披露作出了同步披露的原则性要求。但是,并未涵盖至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导致部分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外存在一些差异性披露的问题。为此,《通知》补充完善了同步披露的相关规定,并针对A+H股上市公司,特别明确就同一信息披露事件若发生两地规则差异的,应遵循披露内容从多不从少、披露要求从严不从宽原则。

二是境外股东权利行使。明确深股通公司应当充分保障境内外股东的决策参与、利润分配等股东权利。其中,在深港通架构下,境外投资者作为实际权益拥有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名义持有人(即香港结算)行使股东权利,包括请求召开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提案、在股东大会上投票表决、获得分红或其他投资权益等。同时,再次强调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考虑境内外股东现场出席的便利性,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并督促深股通公司通过“互动易”等平台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

三是权益变动披露。结合证监会相关新闻发布会对沪港通开通以来上市公司权益信息披露的问题说明,《通知》明确了以名义持有人披露定期报告中的前十大股东,但境外投资者应当作为实际拥有人构成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并合并计算一致行动人拥有的权益,履行权益变动披露义务。同时,强调深股通公司应当密切关注境外投资者对本公司的持股比例情况,同一QFII管理的不同产品的持股情况也应当予以合并计算等。

四是同步停牌原则。监管实践中,深港交易所就A+H股上市公司股票停牌问题,基本保持同步停牌惯例。为此,《通知》明确规定深股通A+H股公司应遵循两地同步停牌原则,并强调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可能实现同步复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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