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保险营销员收入能增加多少?

营改增后,保险营销员收入能增加多少?
2016年08月03日 11:18 保险那点事儿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下称《公告》),明确了保险营销员的个人所得税在增值税下的调整方法。和之前的营业税下综合相比,保险营销员的税负有所下降。

国税局:独立代理人的个人所得税由被服务保险企业代扣

保险营销员从事保单销售代理服务,并从保险公司取得佣金收入。营业税制度下,营销员要就佣金收入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则改为缴纳增值税。营改增使营销员这一群体享受到实实在在的减税利好,税后收入增加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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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除原来需要缴纳的营业税变为了增值税,其他需要缴纳的税种类型并未发生改变。但保险营销员原来针对佣金所需缴纳的营业税税率为5%,而现在增值税下税率则变为了小规模纳税人的3%,这也是营改增之后保险营销员能够省税的最大因素。

营业税制度下,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缴纳营业税的税率为5%。增值税下,营销员作为其他个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征收率计税。假定计税依据不变,与5%的营业税税率相比,3%的征收率使得税负下降40%。

举例来说,假定某营销员当月取得含税佣金收入40000元,营业税制度下,应缴营业税=40000×5%=2000元;增值税制度下,应缴增值税=40000÷(1+3%)×3%=1165元。与营业税及附加相比,营改增后税负下降4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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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纳税的营销员来说,作为计税依据的销售额为不含税金额,使得同一含税收入情况下,增值税下的计税依据较营业税下有所降低。

增值税为价外税,作为计税依据的“销售额”是不包含增值税额的或者说是不含税金额。对月佣金收入较高从而处于纳税区间的营销员来说,这意味着同一含税收入情况下,计算增值税的计税依据(销售额)有所降低。假定某营销员月含税佣金收入为A(A>3.09万元),营业税制度下的计税依据为A,增值税制度下的计税依据则为A/(1+3%),显然[A÷(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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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免税范围的标准由月“营业额”未达到3万元改为月“销售额”未达到3万元,使得享受免税的营销员群体增加。

营业税制度下,对营销员取得的月营业额(佣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免征营业税;增值税下,对营销员月销售额(佣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表面看两者并没有差别,不会影响税负的变化。

但由于营业税是价内税,“营业额”包含营业税额,即月含税佣金收入低于3万元的享受免税待遇。增值税是价外税,“销售额”中不包含增值税额,即月不含税佣金收入低于3万元的享受免税待遇,按3%的征收率换算为含税口径,相当于月含税佣金收入低于3.09万元的享受增值税免税待遇。这意味着月含税佣金收入超过3万元但不超过3.09万元这一区间的保险营销员,营业税制度下要征税,增值税制度下则免税。因此,营改增使得更多的营销员享受到免税优惠,纳税的营销员人数会相应减少,从而从整体看起到了减税的效果。

营改增后到底保险营销员能增加多少收入?

由于各地对一些税务上的附加税费规定略有不同,但影响并不大,我们以上海地区营销员为例。

不难看到,在同样5万元税前佣金收入的情况下,不考虑其他费用,保险营销员营改增后的税后收入可增加700元左右。经测算,如果税前佣金收入在35000元,则营改增使保险营销员税后收入增加约600元;如10万元,则增加1400元左右。来源自保险黑板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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