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F专题】美国FOF法规概览

【FOF专题】美国FOF法规概览
2017年11月09日 20:45 WE 财富
将从法规、资产管理规模、现金流、风险与回报,及费用五个角度探讨美国市场中的FOF 产品,并会在今后的几个星期里分享给读者。

 

美国市场针对FOF 的法规主要有1940年投资公司法及2006年应用的豁免规则。2006年养老金保护法案的通过进一步促进了目标日期基金的发展,因为目标日期基金绝大部分采用FOF 的方式运作,这也间接促进了美国市场FOF的逐步繁荣。

一. 1940年投资公司法FOF 条款及2006年的豁免规则

美国1940年投资公司法包含了几个条款来限制基金投资于其他基金的范围,以阻止FOF的安排让FOF管理人通过控制资产牺牲被投资基金的股东利益来牟利。例如这些FOF管理人可以用少量资金取得FOF结构下底层被投资基金的控制权,通过控制这些资产用来购买利益相关的股票,支持利益相关的经纪业务或支付过高的费用让FOF产品谋取利益。尽管这些条款有效地阻止了FOF被滥用,但美国国会也意识到这些条款阻止了一些合理的FOF发展。基于此,国会增加了三条法定豁免规则。

2006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在1940年投资公司法下又启用了三条新的豁免规则,进一步放开了在1940投资公司法下注册的投资基金投资于其他基金的限制。豁免规则主要涉及对FOF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限制的放松,以及关联的FOF和非关联的FOF在投资范围,比重等限制的放松。

除去新的规则的使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还启用了修正案要求FOF 在招募说明书中披露因投资于其他基金而让投资者承担的费用的情况,以进一步增加FOF费用的透明性来帮助投资者更好得理解基金投资于其他基金的实际成本。修正案规定如果基金投资于其他基金的费用超过0.01%,该基金必须在招募说明书中的基金年度总运营费用部分添加单独的一行“购买基金的费用”(“Acquired Fund Fees and Expenses”),并在总的运营费用计算中要包括该部分费用。如果投资于其他基金的费用不超过0.01%,这部分费用可以包含在“其他费用”的披露项中。

二. 2006年养老金保护法案

除去1940投资公司法对于FOF豁免条款的应用,美国养老金计划法案的变化也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美国FOF规模的扩大。

美国国会在2006年通过了养老金保护法案,该法案提供了更为清晰的指引让养老计划发起人自动将雇员纳入到养老金计划中而不会面临过度的法律风险。如果养老计划参与者没有选择他们的投资,养老计划的发起人可以指定合格的默认投资选择(QDIAs)作为该参与者的默认投资。合规的养老计划发起人将不会因为投资损失而追责,但是养老计划发起人需一直保持对合格默认投资选择(QDIAs)谨慎甄选和监督的责任。合格的默认投资选择(QDIAs)必须由投资基金,养老计划托管人,或指定为受托人的养老计划发起者,或者是1940投资公司法案下注册的投资公司来管理。

在该法案出现之前,养老计划最普遍的的默认投资是低收益的货币市场基金或稳定价值基金。养老金保护法案则改变了合格的默认投资选择,包括考虑了单个雇员年龄或退休日期的投资组合产品,或者考虑了雇员作为群体的特性而不是只考虑单个雇员的投资组合产品等等。对合格的默认投资选择的重新定义,催生了美国市场目标日期基金(target date fund)的加速发展,也进一步加速了美国FOF市场的发展。因为大部分目标日期基金都是以FOF的形式来运作,这样基金经理可以更专注于资产配置决策,而不需要花太多精力去选择具体投资哪只股票或债券。

来源:晨星资讯

财经自媒体联盟更多自媒体作者

新浪首页 语音播报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