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新能源收购百合网交易异常引发“内幕交易”疑问

宝新能源收购百合网交易异常引发“内幕交易”疑问
2017年03月30日 11:20 金色光

“中国婚恋第一股”百合网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引入新股东——宝新能源,但因该交易行为发生在百合网重大资产重组前六个月,引发是否属于“内幕交易”疑问,主办券商特出具核查意见。

2017年3月25日,百合网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百合网,证券代码:834214.OC)发布公告称:

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暂停转让申请日前六个月(2016年8月5日至2017年2月6日)期间内,持股10%以上的股东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宝新能源,证券代码:000690.SZ)存在股份转让行为,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存在股份转让行为。

是否属于内幕交易

宝新能源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在2016年8月5日至2017年2月6日,以每股3.99元的价格,合计买入原百合网股东上海豪春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等持有的百合网股份2.21亿股。

此次收购后,宝新能源累计持有百合网2.25亿股,占百合网总股本的26.42%,成为百合网第一大股东。

按照现行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南第1号: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指南》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公司董监高、持公司10%以上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在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暂停转让申请日前六个月以内,发生的股份转让行为认定为异常交易。

而2017年2月6日,百合网发布《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称公司正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股票自2017年2月7日起暂停转让。

以此看来,宝新能源在在2016年8月5日至2017年2月6日收购百合网股份的行为属于异常交易。

主办券商华泰证券及律师出具的核查意见认为:在本次核查期间内,仅有宝新能源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股票交易行为,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存在股份转让的行为;二是宝新能源此次收购的目的是为贯彻公司“产融结合、双龙驱动”发展战略,打造“互联网+”生态而实施的,侧重于产业并购;三是宝新能源收购百合网的股价相对合理,不存在恶意抬高、炒作百合网股价的行为;四是宝新能源此次收购行为发生在百合网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之前;五是宝新能源与百合网各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规行为;此次宝新能源收购百合网的过程中,双方的控股股东、董监高及其近亲属、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存在买卖百合网股票等其他情形。此次宝新能源收购百合网的异常交易行为不属于内幕交易。

异常转让屡见不鲜

尽管此次主办券商和律师出具核查意见,认定宝新能源收购百合网的行为不属于内幕交易,但纵观新三板,此类证券异常转让的现象屡见不鲜。

2015年7月1日,聊城广源精密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广源精密,证券代码:830783.OC)发布公告称: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并于2015年7月2日起停牌。但经核查,董事李鲜亮在2015年1月4日至2015年7月3日,以做市转让的方式合计买进14.4万股,卖出20.1万股,净卖出5.7万股。

原因系李献亮在对做市交易方式及制度、价格运行规律等不熟悉情况下,自主交易公司股票导致的短线交易行为。

但由于该异常交易行为与重大资产重组无关,不属于基于重大资产重组信息的内幕交易行为。

无独有偶,2016年10月20日,广东力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力好科技 证券代码:833159.OC)发布公告称:

公司股票在2016年4月5日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经核查,在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前 6 个月内,即 2015 年 10 月 5 日至 2016 年 4 月 4 日期间,实际控制人、董事林珊、董事陈芝坤和非关联方股东蔡慈雄、许海莹四人多次买卖股票,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异常交易行为。

虽然事后经主办券商和律师事务所核查,出具核查意见认定上述行为不属于内幕交易,但确实让人不得不浮想联翩。

切勿因小失大

宝新能源收购百合网此类证券异常交易行为,虽然经主办券商和律师事务所核查,认定不属于内幕交易行为,但不排除上述异常行为有可能被监管部门认定为内幕交易,从而导致公司被相关部门立案查处而暂停或终止资产重组,以致因小失大。

因为其行为本身犹如走钢丝般,颤颤悠悠地行走在法律的边缘。

在笔者看来,证监会或股转系统有必要出台更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

比如在公司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6个月内,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方等的股票账户进行限制,同时由主办券商加强对公司的持续督导义务,严格履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信息披露义务,让此类证券异常交易行为越来越少,从而保证市场的公平和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文/Z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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