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应房产税实施细则:没有出台任何新政策

宁夏回应房产税实施细则:没有出台任何新政策
2017年10月21日 12:30 21世纪经济报道

导读:别混淆了!此宁夏版房产税,非彼房地产税。

来源丨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王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出台房产税了!”10月20日8点前后,朋友圈,各大网站,全是这个消息。

消息称,宁夏日前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根据《细则》,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此外,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前述消息已对部分公众形成了误导,一批读者据此认为宁夏开征了“新的房产税”。原因在于,这些报道只字不提,宁夏《细则》第五条的这句话:“除《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宁夏《细则》所称的《条例》,是指198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条例》第五条,列出了免征房产税的范围,包括,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等。

31年前颁布实施的这部《房产税暂行条例》,至今仍在实施,仍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除重庆、上海经国务院同意试点房产税对部分居民房产以较低税率征收房产税以外,其他城市的居民自用房产,仍然是免征房产税的。

自从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正式提出房地产税这个说法以来,房地产税的讨论就没有停止过。因为关系到几乎每个家庭,所以,大家关心房产税和房地产税也是正常的。

但上述《条例》所称的房产税,以及宁夏《细则》里的房产税,与正在讨论的房地产税的概念、范畴,是完全不同的。由于房地产税事关重大,此前已纳入全国人大十三五立法规划。

不过,今年3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新闻发言人傅莹回答记者提问时说,“首先,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这是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改革任务中列出来的,所以本届人大常委会把制定房地产税法列入了五年立法规划。当然这部法律涉及面比较广,也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所以围绕这个问题的讨论是比较多的。根据我的了解,我们今年没有把房地产税草案提请常委会审议的安排。”

宁夏回应房产税实施细则:没有出台任何新政策

10月20日深夜,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有关负责同志发布就《宁夏回族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的有关说明,表示,本次修订的《细则》不涉及个人住房征税问题。

具体说明如下: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是1987年制定的。30年来,宁夏行政区划已经进行了调整,如银川市原老城区已调整为兴庆区,原郊区已调整为金凤区,原新市区已调整为西夏区等,原《宁夏回族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有关老城区、新市区、郊区等表述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对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二、本次修订,对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执行,免纳房产税,没有就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出台新的政策。

三、本次修订,保留了国家和自治区原有免税政策,仅对相关条款进行了合并表述,没有出台任何新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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