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丨虐童事件凸显司法保护的重要性

评论丨虐童事件凸显司法保护的重要性
2017年11月24日 08:40 21世纪经济报道

无论是近期的携程亲子园虐童还是刚发现的红黄蓝幼儿园虐童事件,很明显,无良无德的幼师们都利用了幼童还不太善于向家长表达不满与诉求的特征,从而在孩子们在幼儿园时为了贪图管理方便,采取针扎、喂食芥末、喂不明药片的手段,无独有偶,这两起虐童事件的涉事幼儿园中都有监控摄像头,但即使如此,这些幼师们依然无惧监控。这充分凸显出,在这些幼师眼里虐童违法的成本是极低的。法律规定在不断完善,关键是执行的力度。

2015年11月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扩大了虐待主体范围,在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条之一:“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规定,猥亵儿童的,从重处罚。另外,涉及到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就是2007年正式实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该法明确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以及法律责任等。

我们认为,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司法保护应该更加凌厉起来,这首先需要改变保护观念,这也是向法治社会转型的必要一步,无论是幼儿园虐童、学校体罚,还是父母虐待子女,首先介入的都应该是司法保护,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法律责任进行追责。因为,无论是家庭还是学校,未成年人在他们面前都是相对的弱者,这种保护要么出于责任、要么出于行业道德,但都不如司法保护来得坚硬与中立。

并且,对涉事机构的整改与罚款处分是远远不够的,法律的“牙齿”应该硬起来,处分与罚款已经远远不能遏止更多虐童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同时,以往对待虐童的老师的法律责任都是轻描淡写的居多,现在应该严格执行依据刑法修正案(九),家长们也应该考虑提起民事诉讼赔偿。总之,当一切法律规定执行到位的时候,才能让幼师们以及机构们真切感受到虐童的违法成本,不能仅靠道歉与道德约束。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可见,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具体由各级地方政府落实。这也就从某种程度上造成了对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多重因素权衡,比如幼儿园虐童事件,尽管是个案但却多年来在地方上此起彼伏,不仅法律保护不到位,而且上级机关对于涉事幼儿园的处分较轻。有的地方可能会担心本地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的数量与学位不足,关停几所涉事幼儿园之后又引发更大的麻烦。坦白说,这是本末倒置的,我国应该在学前教育大发展的初期尽快完善行业规则,厘清教育机构与商业机构的界限,改变幼儿园注册与监管的多头管理现状,果断驱逐劣币,整肃教学环境。我国正在不断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教育,只要为学前该市场明晰规则与加强监管,便会不断有优秀的机构脱颖而出。

目前,我国学前教育正处于发展期,幼师的低待遇在近期虐童事件中也常被提及。我国幼师进入的门槛较低,幼师流动性大与其收入低有很大关系。我们认为,即使要对幼师进行待遇补贴,那么也应首先完善幼师培训与培养制度、定期审核与退出制度,将幼师群体纳入国家统一管理。目前,公办幼儿园这方面管理较好,问题集中出现在民办机构,但是这也正好提示了幼师群体管理的迫切性。有规范的管理、综合素养的培养与认定,人才市场的薪酬水平才能相应上涨,即使要再补贴那么也会规范,并对整个幼师群体起到激励的正面作用。

监管,从来都不应只是自上而下的,也应该辅助以自下而上的监管。我国应明确规定幼儿园成立家长委员会,毫无疑问来自家长的监督对幼儿园日常教学是一种硬约束,它可以作为法律保护的有效补充。国际上有一些国家已有这方面的成熟做法,家长委员会对学校与机构的监督涉及到方方面面,不仅包括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人身安全,也包括了在校的食品安全,甚至是校服质量等。这些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21世纪经济报道 祝乃娟

(编辑 李靖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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