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医药企业必须直面的9大难题!

今年,医药企业必须直面的9大难题!
2017年07月13日 13:46 健识局

  特约撰稿:江边鸟

  来源:健识局(ID:jianshiju01)

  全文2344字,4分钟看懂药企面临的新挑战

  现在,新一轮药品采购局势已经越来越明显,下面这些问题,是医药企业必须面临的挑战:

  1、招投标

  招投标本来是经济采购领域里的常用手段,已经规范成熟,国家更有《招标投标法》进行规范。现在越来越多地方已经放弃了传统药品招投标,改由医院或者医联体进行带量采购或者自主招标,在采购量和采购价格方面面临的问题包括:

  (1)招投标不带量。招标、投标、公布中标结果,都不与采购量挂钩。不带量谈价格、确定量不执行、量小反而价低,比比皆是。

  (2)中标价不受法律保护,在中标后的二次议价中被随随便便否定,并且是被一院或数院的采购量再次压价。

  (3)现在的集中采购中心到底是采购主体?还是采购平台?如果是前者,如何解决既是采购主体又是采购平台这样既是上市公司又是证券交易所的功能混淆?如果是后者,为什么采购中心要在招投标环节采取最低价联动设定价格?

  2、降低药占比

  用什么药、用多少药,是医生按治疗疾病的需要,根据自己的知识和技能自主决定的行为,但是为了增加“暗”的收入,有的医生变相开药,增加了患者负担,浪费了医保,所以执行了以药占比减少可能的无效药品支出,但据笔者了解,现实中,医院医生应付降低药占比的办法极多,极可能带来负面结果。

  (1)为了降低药占比,否定了医生对症下药、科学治病的需要。

  (2)加大分母:增加检查收入和治疗收入,这当然可以降低药占比,但无疑这对改变过度检查、过度治疗不利,会使得看病更贵。

  (3)减小分子:推动医院自开药店、托管药店,分流处方首先是高价药到这些药店,也可以降低药占比,但也可能会使得看病更贵。

  3、政府指定中标药品的配送商

  选择谁成为中标药品的配送商,本来是药品企业和医院这两个市场交易主体自主决定的事情,现在有的地方由政府部门选择指定配送商,是政府对市场、对企业的不当干预。

  (1)干预了药品交易双方的经营自主权。

  (2)借遴选配送商之际,再次压价,造成三次议价。

  4、药价虚低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虚高是指价格过高;虚低是指价格接近甚至低于正常成本。现在药品的价格虚高和虚低并存,已经是公认的事实。但虚高被重点强调,反复打击,虚低却被忽视,造成市场混乱,并且带来系列后果:

  (1)招投标和二次议价造成价格虚低的药越来越多。

  (2)因价格虚低而买不到药,和因价格虚高而买不起药,这两种情况都很严重。

  (3)虚高药价的虚高部分既不是在生产环节,也不是在流通环节,而是在医院医生。在流通和消费之间多一个医院医生,是药品这个特殊商品的特殊性之一。一概归罪于流通环节过多、流通费用过高,并不符合客观情况。

  5、长期大额拖欠药品款

  一手交钱、一手交货、银货两讫是最基本的商业交易原则。现在拖欠药品货款,却成了很多医院购买药品的普遍现象。30天或者60天回款,这是相关政府部门的要求,但是很难实现。这带来的后果是:

  (1)二次议价是通过非法占有资金所有权来以药养医,而药品款拖欠是通过非法占有资金使用权来以药养医。

  (2)有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目前,福建省已经正式发文:在医院确认已经真实合格地收到药品后,直接由医保支付药品款给企业。这是真正的减少环节、降低成本、预防腐败,建议全国推广。

  6、医保支付标准与医保支付价与药品销售价

  这三者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不能混淆。它们的区别在于:

  (1)性质不同:医保支付标准属于社会保障;医保支付价根本不存在,是伪命题;而药品销售价则是市场商品交易价格。

  (2)数字不同:医保支付标准是一个百分比;而医保支付价和药品销售价则都是一个数值。

  (3)形成不同:医保支付标准是有关政府部门确定的;而凡是价格都是交易双方协商确定的。

  (4)功能不同:确定医保支付标准是为了合理分摊病人负担;医保支付价则是再次、多次压价的利器;而药品销售价则是为了弥补生产流通成本。

  7、各省最低价联动

  一些省份规定:如果国内其他省的实际采购价(无论中标价还是二次议价)低于本省的采购价,那么,本省就自动采用那个采购价。

  这种最低价联动是违背市场经济规律的。

  任何单个产品的成本,都由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组成。其中,固定成本与销售数量有关,变动成本除车间成本外,还与生产地接受地之间的运输距离、该省该药品的使用分散程度、该省的疾病谱有关。同时,也与各省经济发展水平、人民富裕程度、采购数量有关,怎么能不分彼此,全国一个价格呢?

  8、医药代表

  医药代表是医和药之间的桥梁,是全世界都存在的一种职业。但是,现在中国的医药代表,实际履行了医药学术代表和医药经营代表两种职能。必须拨乱反正,回归本源。

  (1)不能取消这个职业。我国《职业分类大典》明确医药代表是“代表药品生产企业从事药品信息传递、沟通、反馈的人员”,是堂堂正正的社会职业,其工作职能为社会所需。

  (2)应当改革其职能。要规范、支持、完善、提升医药代表的学术职能;取消、惩罚医药代表的经营、推销职能。

  A、取消医药代表的经营职能,医药代表决不能是经营代表、销售代表、回扣代表、贿赂代表;

  B、恢复并强化医药代表的学术职能;

  C、完成前两条之后,减少医药代表的人数。

  9、反回扣贿赂无法从根源上杜绝

  医药领域的反回扣贿赂必须要学习党中央反公务员回扣贿赂的“不想、不敢、不能”做法,坚决改变引导医院医生腐败的机制。

  (1)现在医院反腐因为涉药腐败而抓院长、医生不谓不严,抓人抓得心痛。但医院依然大量产生涉药腐败,其根本原因在于没有改变引导腐败的机制,所谓药企自愿、回扣有理、弥补短缺的错误言论暗潮汹涌,不时浮出水面。必须重点从机制上找原因、定措施。

  (2)应当采取切实措施解决医院和医生白色收入低的问题。但医院和医生白色收入低不应该是收受药品回扣贿赂的理由和借口。

  (3)药品企业“自愿”送回扣贿赂是医药不分的机制所逼迫,是被逼良为娼、以命换钱。不能认为是真的“愿意”,更不能把企业还有利润当成回扣贿赂产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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