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威复材:实际控制人去世未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光威复材:实际控制人去世未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2017年09月04日 15:41 IPO案例库

微信公众号:d8lawyers

作者:袁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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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威复材、发行人、公司,股票代码300699)主营业务是从事碳纤维及碳纤维复合材料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拥有碳纤维行业的全产业链布局,产品范围从原丝、碳纤维、织物、预浸料到复合材料、碳纤维制品。

发行人于2015年9月上报材料,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控股股东为光威集团,实际控制人陈光威。2016年10月收到证监会反馈意见,反馈意见要求补充说明未将陈光威的儿子陈亮共同认定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原因。2017年3月,反馈意见回复修改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将陈光威、陈亮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2017年4月原实际控制人陈光威先生去世,2017年6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将实际控制人改为陈亮先生、王言卿女士,王言卿是陈光威妻子、陈亮母亲。2017年7月发行人通过发审会审核,并成功上市。

公司控制权往往能够决定和实质影响公司的经营方针、决策和经营管理层的任免。因此为了保证发行人持续发展,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是首发条件之一,证监会对此专门发文<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严格审核实际控制人的变动情况。

实际控制人是公司的核心人物,实际控制人去世有可能导致公司的经营方针和决策、组织机构运作及业务运营等发生重大变化。从光威复材的成功案例来看,实际控制人去世并未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光威复材是如何解决实际控制人去世这个棘手问题的呢,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分析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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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反馈意见

公司控股股东为光威集团,持有发行人50.08%的股份;陈光威持有光威集团67.59%的股份,陈光威通过光威集团间接持有光威复材33.85%股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请发行人:

(1)补充说明未将陈光威的儿子陈亮共同认定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原因;

(2)陈光威自2006年起仅担任发行人董事,根据历次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上表决情况,重大事项决策权力行使等情况说明陈光威对发行人的控制程度;

(3)补充披露实际控制人陈光威所有亲属的持股情况,请陈光威亲属承诺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比照实际控制人进行股份锁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说明核查过程及方法并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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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审会意见

发行人在申报稿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实际控制人为陈光威;此后更改披露为陈光威、陈亮共同控制;2017年4月,发行人原实际控制人之一陈光威去世,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更改披露为王言卿、陈亮。陈光威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陈光威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的长子陈亮、次子陈洞均以公证方式自愿放弃对股权遗产的继承权,陈光威的股权遗产由其配偶王言卿一人继承。继承陈光威的股权遗产后,王言卿持有光威集团67.59%股权。2017年5月25日,光威集团股东会增选王言卿为董事。发行人认为,陈光威生前持有的光威集团股权系夫妻共同财产,虽然王言卿在陈光威去世前不是光威集团的登记股东,该等股权的管理权由陈光威单独行使,但由于陈光威所持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王言卿实际上在陈光威持股期间始终享有光威集团股权权益。

(1)请发行人代表说明王言卿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是否存在代持;

(2)请保荐代表人说明“王言卿在陈光威持股期间始终享有光威集团股权权益”是否等同于王言卿享有光威集团股权所对应的包含表决权在内的所有权益,发行人上述披露是否存在混淆股权对应的财产权益和非财产权益的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法规规定;

(3)根据王言卿个人简历,其在2017年5月25日前的报告期内未曾直接作为光威集团股东,也未曾担任光威集团董事等参与经营决策的职务,请保荐代表人说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相关事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4)陈光威自2006年起仅担任发行人董事,请发行人代表结合历次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表决情况、重大事项决策等情况说明陈光威对发行人的控制程度。请保荐代表人对上述问题发表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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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招股说明书披露情况

(一)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为光威集团,实际控制人为陈亮先生、王言卿女士,王言卿与陈亮系母子关系。

陈亮,男,1969年出生,本科学历,经济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37062019690303****。1994年至1995年,任威海渔竿厂技术科长;1995年至1997年,任光威集团技术科长;1997年至2005年,任光威集团副总经理;2006年至今,任光威集团董事长,2013年至今,兼任光威集团总经理;2008年至2013年,任复材有限执行董事、光威精机执行董事;2013年至2014年,任复材有限董事长;2014年至今,任公司董事;2017年5月至今,任光威香港董事。

王言卿,女,194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37062019460702****。1997年至今任威海市三义塑料渔具有限公司监事;2011年11月至2016年7月,任威海有道投资有限公司监事;2012年5月至2017年7月,任威海菲诗渔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2017年5月25日起任光威集团董事。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陈亮先生持有光威集团12.18%的股份,王言卿女士持有光威集团67.59%的股份,二人合计持有光威集团79.77%股权,陈亮先生和王言卿女士为发行人共同控制人。

(二)实际控制人变动情况

2017年4月22日,发行人原实际控制人之一陈光威因病去世。陈光威生前持有光威集团67.59%股权、陈亮持有光威集团12.18%股权,二人合计持有光威集团79.77%股权,陈亮和陈光威系光威复材的实际控制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陈光威生前持有的光威集团67.59%股权属于陈光威及其配偶王言卿共同所有的财产,故其中的一半为其配偶王言卿所有,另一半为陈光威的遗产(以下简称“股权遗产”)。

山东省威海市威海卫公证处(以下简称“威海卫公证处”)就继承股权事项于2017年5月25日出具的《公证书》([2017]威威海卫证民字第5103号),该公证书的主要内容如下:王言卿因继承被继承人陈光威的遗产,向威海卫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威海卫公证处对当事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查明如下事实:

1、被继承人陈光威于2017年4月22日死亡;

2、被继承人陈光威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共有六人,父亲、母亲、继父、妻子、长子、次子,其中父母、继父均先于其死亡;

3、被继承人陈光威生前与王言卿共同拥有光威集团87,867,150元股权中法定份额的遗产;

4、当事人称被继承人陈光威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无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无他人向威海卫公证处提出异议;

5、陈亮、陈洞均以公证方式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陈光威的上述遗产,王言卿要求继承被继承人陈光威的上述遗产。

根据上述《公证书》公证内容,陈光威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陈光威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父母、继父均先于其死亡,长子陈亮、次子陈洞均以公证方式表示自愿放弃对股权遗产的继承权,陈光威的股权遗产由其配偶王言卿一人继承。继承陈光威的股权遗产后,王言卿持有光威集团67.59%股权。

2017年5月25日,光威集团股东会增选王言卿为董事;2017年5月26日,光威集团就前述股东变更及增选董事事宜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实际控制人变动对发行人的影响

发行人控股股东光威集团的本次股东变更因继承引起,发行人的实际控制权未发生变更:

1、发行人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光威集团本次股东变更因继承引起,且仅在光威集团层面进行,本次变更完成后,光威集团仍持有发行人50.08%股份,仍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发行人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2、发行人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

除因陈光威去世发行人董事由九名变更为八名、陈亮接替陈光威担任发行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外,发行人的董事会未发生其他变化,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3、光威集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

除王言卿接替陈光威担任光威集团董事外,光威集团的董事会未发生其他变化,光威集团的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4、陈光威去世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和持续盈利能力无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陈亮自2006年5月起担任光威集团董事长、法定代表人,2013年3月起担任光威集团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在发行人层面,在引入机构投资者前,复材有限未设董事会,陈亮为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2013年12月,复材有限股东会同意成立董事会,由陈亮等九名董事组成,陈亮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2014年10月,发行人创立大会选举陈亮等九人为董事。陈亮对光威集团及发行人的企业发展战略、经营管理等重大决策具有重要的影响力,陈亮、陈光威共同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在发行人历次董事会中均保持一致意见。陈亮作为实际控制人之一,可以保证发行人相关经营方针、决策的延续性。王言卿与陈亮为母子关系,系一致行动人,陈光威去世后,发行人的经营方针、决策、经营管理层的任免、组织机构运作及业务运营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因此,陈光威去世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和持续盈利能力无重大不利影响。

5、发行人符合规定的关于主张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条件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的规定,发行人符合关于主张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条件:

(1)每人都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和/或者间接支配公司股份的表决权

自2009年10月至陈光威去世,陈光威、陈亮均直接持有光威集团权益,并通过光威集团间接支配发行人股份的表决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可以共同行使管理权,也可以由一方单独行使管理权。陈光威生前持有的光威集团股权系夫妻共同财产,虽然王言卿在陈光威去世前不是光威集团的登记股东,该等股权的管理权在《公司法》上由陈光威单独行使,但由于陈光威所持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王言卿拥有《婚姻法》上的“共同财产的管理权”。尽管《婚姻法》对共同财产管理权的权能内容与实际行使方式没有明确规定,但在中国的现实社会经济环境下和民营企业运营实务上,夫妻一方没有登记为企业股东、但对企业具有一定影响力也是客观存在。就光威集团而言,陈光威为光威集团的创始人,王言卿与陈光威结婚五十年,陈光威与其子陈亮占有光威集团的绝对多数股权,陈光威与其子陈亮本身为光威集团的董事,其他董事会成员为陈光威与其子陈亮推荐,王言卿与光威集团的董事会成员、管理团队之间长期熟悉,因此王言卿客观上对光威集团具有直接的家族影响力和间接的社会影响力。因此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王言卿与陈光威作为婚姻关系存续五十年的夫妻,王言卿通过夫妻关系、母子关系对光威集团的股东会、董事会的表决具有直接和间接的影响力,对光威集团在发行人股份上的表决权具有重大影响力。

王言卿继承陈光威的股权遗产后,合计持有光威集团67.59%股权,陈亮持有光威集团12.18%股权,二人合计持有光威集团79.77%股权,并通过光威集团间接支配发行人股份的表决权。

(2)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不影响发行人的规范运作

发行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逐步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健全的组织机构,制定了相关议事规则与管理制度、工作细则等,各组织机构的人员及职责明确,目前公司董事会由八名董事组成,其中有三名独立董事,并且发行人设立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各种组织机构运作顺畅、各项制度能得到有效执行。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不影响发行人的规范运作。

(3)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一般应当通过公司章程、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予以明确,有关章程、协议及安排必须合法有效、权利义务清晰、责任明确,该情况在最近3年内且在首发后的可预期期限内是稳定、有效存在的,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多人没有出现重大变更

王言卿、陈亮为母子关系,均就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出具了锁定承诺,其中:王言卿承诺:“自公司本次发行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陈亮承诺:“自公司本次发行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申报离职,则自离职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增持的公司股份也将按上述承诺予以锁定。”

综上所述,王言卿与陈亮系母子关系,陈亮、王言卿通过光威集团能有效控制发行人,且均已经做出承诺,采取股份锁定等有利于公司控制权稳定的措施;光威集团本次因继承引起的股东变更并未导致持有、实际支配发行人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发生变化且变化前后的股东不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多人的情况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关于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条件,因此,发行人最近两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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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案例总结

查找近年来IPO上报材料,在审期间实际控制人去世对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影响情况,汇总如下:

项目名称

原实际控制人

新实际控制人

董高变动情况

审核通

过情况

盛通股份

变动前为贾冬临(去世),原实际控制人任发行人董事长。

变动后为栗延秋(贾冬临妻子)、贾春琳(贾冬临兄弟)、贾则平(贾冬临父亲)、董颖(贾春琳妻子)、贾子裕和贾子成(贾冬临子女)等贾氏家族。变动前后栗延秋一直任董事、财务总监,贾春琳一直任董事、总经理,董颖一直任董事。

原实际控制人贾冬临去世后,贾春琳由副董事长变更为董事长,栗延秋由董事变更为副董事长,并增选副总经理杨成为公司董事,董事长副董事长变动,增加了1名董事,高管人员不变。

2007年10月原实际控制人贾冬临去世,2008年10月未通过审核。

恒基达鑫

变动前为张培弟(去世)、王青运夫妇,原实际控制人之一张培弟担任发行人董事长。

变动后为王青运(张培弟妻子),变动前后王青运一直任董事。

原实际控制人张培弟去世后,王青运由董事变更为董事长,并提名实际控制人儿子张辛聿为新董事,其他董事不变,高管人员不变。

2010年6月原实际控制人之一张培弟去世,2010年9月通过审核。

宁波建工

变动前为徐文卫、王宇凌(去世)、潘信强、陈建国、陈贤华、翁海勇、鲍林春、乌家瑜,原实际控制人之一王宇凌担任发行人董事长。

变动后为徐文卫、潘信强、陈建国、陈贤华、翁海勇、鲍林春、乌家瑜,实际控制人由8人减少为7人,其他不变。

原实际控制人之一王宇凌去世后,徐文卫由董事变更为董事长,副总经理陈宝康聘为新增董事,其他人员未变。

2010年10月,原实际控制人之一王宇凌去世,2010年12月通过审核。

永东股份

变动前为刘福太(去世)、刘东良和靳彩红,原实际控制人之一刘福太未担任发行人任何职务。

变动后为刘东良(刘福太儿子)和靳彩红。变动前后,刘东良一直任董事长、总经理,靳彩红一直任董事。

原实际控制人之一刘福太去世后,董事人员不变,高管人员不变。

2012年1月原实际控制人之一刘福太去世,2015年3月通过审核。

思维列控

变动前为李欣、李立(去世)、王卫平,原实际控制人之一李立未担任发行人任何职务。

变动后为李欣、郭洁(李立妻子)、王卫平。变动前后,郭洁一直担任董事。

原实际控制人之一李立去世后,董事人员不变,高管人员不变。

2013年5月原实际控制人之一李立去世,2015年6月通过审核

景旺电子

变动前为刘绍柏和黄小芬夫妇、沈继堂(去世)和卓军夫妇、赖以明,原实际控制人之一沈继堂担任董事。

变动后为刘绍柏和黄小芬夫妇、卓军(沈继堂)、赖以明。变动前后,卓军一直担任董事。

原实际控制人之一沈继堂去世后,卓军提名财务总监卓勇任新董事,其他董事不变,高管人员不变。

2013年11月原实际控制人之一沈继堂去世,2016年11月通过审核。

光威复材

变动前为陈光威(去世)、陈亮,原实际控制人之一陈光威任发行人董事。

变动后为陈亮、王言卿(陈光威妻子)。变动前后陈亮一直任发行人董事、总经理,王言卿一直未担任发行人职务。

由于原实际控制人之一陈光威去世减少1名,董事长、其他董事未变,高管人员不变。

2017年4月原实际控制人之一陈光威去世,2017年7月通过审核。

金鸿顺

变动前为洪健程(去世)、洪建沧、洪伟涵,原实际控制人之一洪健程任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

变动后为洪建沧、洪伟涵(洪健程儿子),洪建沧变动前担任董事,变动后担任董事长、总经理,洪伟涵变动前未担任董事高管职务,变动后担任副董事长。

原实际控制人之一洪健程去世后,董事长总经理职务变动,新增实际控制人儿子洪伟涵为董事,其他董事高管人员未变。

2016年12月实际控制人之一洪健程去世,2017年8月通过审核。

水星家纺

变动前为李裕杰(去世),原实际控制人担任董事长。

变动后为谢秋花(李裕杰妻子)和李来斌(李裕杰儿子),谢秋花变动前后未发行人任何职务,李来斌变动前未担任董事高管职务,变动后担任副董事长、常务副总裁。

原实际控制人之一李裕杰去世后,董事长职务变动,新增实际控制人儿子李来斌为副董事长、常务副总经理,其他董事高管人员未变。

2017年5月原实际控制人之一李裕杰去世,2017年8月已经预披露更新,还未上会审核。

综合上述IPO案例,实际控制人去世后要重点核查原实际控制人以及新任实际控制人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工作经历,分析公司业务经营、核心技术是否对原实际控制人产生重大依赖,原实际控制人去世是否导致新任实际控制人无法掌控公司业务经营的情况,并导致公司董事会、高管团队产生重大变动,从而影响公司经营政策的延续性。

因此,IPO实务中应当注意考虑实际控制人变动对IPO项目的影响。结合上述成功IPO经验,建议增加实际控制人亲属认定为共同控制人,增加控制权的稳定性,实际控制人亲属应当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管职务,增加对企业发展战略、经营管理等重大决策的影响力。实际控制人不幸去世,要尽可能保持原有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变,不要再新增董事、高管人员,尽可能减少由此事件对公司治理、经营管理的影响。具体分析思路如下:

一是尽可能认定实际控制人家属为共同控制人

IPO项目中,仅认定一人为实际控制人,如果实际控制人不幸去世,很难解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特别是新任实际控制人没有担任公司职务的情况下,肯定会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但是如果将实际控制人家属认定为共同控制人,就增加了控制权的稳定性。其中有一实际控制人不幸去世,将大幅度降低了对发行人的影响力,证监会会认为共同控制人将会延续公司的经营政策,对公司治理及生产经营将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因此,IPO项目中尽可能认定实际控制人家属为共同控制人。如果在审项目仅认定为一人为实际控制人,不幸又出现实际控制人去世的情况,建议修改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改为共同控制,共同控制更大可能性保证了公司相关经营方针、决策的延续性,从而会认定为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二是原实际控制人去世后,尽可能保持发行人董事不变

原实际控制人去世后,新任实际控制人之前未担任公司职务的,建议继续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并且也不要新增董事,通过实际控制人的提名权实际控制公司的经营发展,除有可能实际控制人去世造成董事减少外其他董事尽可能保持不动,保持董事会的稳定性,董事会的稳定性可以延续公司的经营政策。

三是原实际控制人去世后,尽可能保持高级管理人员不变

原实际控制人去世后,核心点要保持公司经营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因此,高管团队尽可能不变动,可能由于实际控制人去世造成高管团队人数减少,但不要新增高管,特别是新任实际控制人之前未担任公司高管职务的,建议不新增高管职务,保持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

四是原实际控制人去世后,强调实际控制人配偶对发行人的影响力

从法律上,发行人的股权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原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发行人一半股权是原实际控制人配偶所有,虽然实际控制人配偶未登记为公司股东,但是实际控制人配偶通过夫妻关系间接影响了公司董事、高管的提名,实际上对公司的经营发展有重大的间接影响力。同时要说明新任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董事、高管之间非常熟悉,新任实际控制人可承诺认可现任董事、高管的工作能力,3年内不会对董事、高管进行更换,维持董事会、高管团队的稳定,从而保持公司治理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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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盛通印刷案例再分析

综合上述案例分析思路,对盛通印刷披露的实际控制人去世的影响分析进行修改。

盛通印刷招股说明书(2008年版)描述原实际控制人是贾冬临,实际控制人去世后,实际控制人改为栗延秋(贾冬临妻子)、贾春琳(贾冬临兄弟)、贾则平(贾冬临父亲)、董颖(贾春琳妻子)、贾子裕和贾子成(贾冬临子女)等贾氏家族。

贾冬临去世前,贾冬临持有股份45.5%、栗延秋(贾冬临妻子)持有股份4.5%、贾春琳(贾冬临兄弟)持有股份18.2%、贾则平(贾冬临父亲)持有股份18.2%、董颖(贾春琳妻子)持有股份4.5%,家族成员共同持有股份90.91%,并且贾冬临任董事长,栗延秋任财务总监,贾春琳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贾则平任监事,董颖任董事。贾冬临去世后,股权由妻子栗延秋、子女贾子裕和贾子成继承,由于贾子裕和贾子成未成年,其股东权利由栗延秋代为行使。因此,贾冬临去世后,栗延秋实际控制的股权比例为50%,其他家族成员的股份不变。

因此,盛通印刷实际控制人应当重新认定,变动前应该认定为贾冬临、栗延秋、贾春琳、贾则平、董颖为共同控制人,贾冬临去世后,实际控制人改为栗延秋、贾春琳、贾则平、董颖为共同控制人,五名共同控制人变动为四名共同控制人,共同控制人变动较小。虽然新增了副总经理杨成为公司董事,但其他董事不变,董事会人数不变,高管团队不变。

由此,盛通印刷认定共同控制人,增加了控制权的稳定性,同时董事仅变动一人,高管团队未变化,保持了公司治理的稳定性,保证了公司相关经营方针、决策的延续性,对企业发展战略、经营管理的影响较小。盛通印刷实际控制人之一贾冬临去世,按现在的成功案例审核标准,并未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因此,增加共同控制人的认定,通过证监会审核的可能性就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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