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图2%银行利息,实际控制人差点被骗3000万元

贪图2%银行利息,实际控制人差点被骗3000万元
2017年12月12日 09:52 IPO案例库

公众号:d8lawyers

作者:IPO君

实际控制人银行存款3000万元,竟然惹上官司!即将上会的浙江恒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恒强”)就披露了这件奇葩事情。

1、究竟谁骗了谁?

2013年7月26日,胡军祥(实际控制人)通过资金中介的介绍,在中行陇西支行存入一年定期存款3,000万元,中行陇西支行向胡军祥开具了6张个人定期存单。王建国通过资金中介,取得了胡军祥提供的银行存单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不提前支取承诺。其后,王建国在胡军祥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伪造身份证、定期存单,伙同他人冒充“胡军祥”与中行陇西支行签订《抵押担保合同》,并取得该行2,850万元贷款。

2016年5月23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郑刑一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王建国犯金融凭证诈骗罪。

经查询《王建国金融凭证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初,其同学蒋某介绍称有中介专门代银行拉存款,把钱存到指定的银行并保证一年内不支取,银行除支付正常的利息外再多给两个百分点的利息。蒋某联系了中国银行郑州陇西支行,其感觉存款到国有银行有保证就同意存款。2013年7月25日,其到中国银行郑州陇西支行存款3000万元,并将身份证及定期存单复印件交给中介,随后其收到贴息款。2014年7月28日,存款到期后,其到银行取款时,银行称钱已被支取,并称是王建国用其存款质押贷款。其从未到中国银行郑州陇西支行办理过质押贷款,也没有委托他人使用其存款单办理过质押贷款。

2013年7月底,王建国称用作抵押的定期存单已于7月26日办理完毕。31日,王建国和出质人“胡某”到银行,其核实了“胡某”的身份证件后签订了质押协议,当天下午6点左右,银行就将贷款放给了王建国。

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前述金融凭证诈骗案涉案人员通过资金中介联系胡军祥、承诺向胡军祥提供贴息款,胡军祥在上述刑事案件中仅作为证人,并非犯罪嫌疑人,未受到任何调查,与前述涉案人员没有其他关系。

但是,公司实际控制人胡军祥与中行陇西支行的民事纠纷却没有完。

2016年1月20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定被告胡军祥因侵权给原告造成的贷款损失共计3,239.025万元(其中本金2,850万元,利息389.025万元)。

2016年3月14日,原告胡军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变更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支付3,000万元存款及利息97.5万元以及逾期利息456.1068万元。

然后小编查询了(2015)豫法民终字第00055号民事裁定书,胡军祥起诉称,事实上,自存款当日,被告中行陇西支行将存单交付给胡军祥后,胡军祥将存单一直存放在保险箱内,本人的身份证一直带在身上也从未出借给他人过,存单的密码也从来没有向他人泄露过,原告胡军祥也从未为上述存单在银行取款签字过。

反诉人中行陇西支行目前掌握的事实能够证明,被反诉人胡军祥在反诉人中行陇西支行处办理存款后即将前述六张存单复印件和其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提供给了犯罪嫌疑人王建国,王建国用伪造的存单和身份证骗取了反诉人的贷款。反诉人认为,胡军祥违反了《合同法》第60条规定,未履行保密义务,将存单复印件提供给了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王建国诈骗反诉人贷款提供了必要条件,被反诉人胡军祥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反诉人的利益,给反诉人造成了巨额损失,业已构成侵权。

关键点来了,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25日,其到中国银行郑州陇西支行存款3000万元,并将身份证及定期存单复印件交给中介,随后其收到贴息款。但后续,胡军祥起诉又称,事实上,自存款当日,被告中行陇西支行将存单交付给胡军祥后,胡军祥将存单一直存放在保险箱内,本人的身份证一直带在身上也从未出借给他人过。

大家猜猜,胡军祥究竟有没出借过身份证?

2、公司向客户借款3000万元

据招股说明书披露,为解决短期资金需求,2014年12月,公司向慈星股份拆借3,000万元并于2015年1月归还。慈星股份系发行人第一大客户。

从时间来看,2014年7月,实际控制人胡军祥有3,000万元存在银行取不出来;然后2014年末,发行人向慈星股份刚好借款3,000万元以解决短期资金需求,你说巧不巧?

3、杭州华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恒强有限在2008年1月设立时,钟林龙及胡军芬所持有的恒强有限100%股权均系代胡军祥持有,其实际出资人及权益拥有人为胡军祥。

代持原因:恒强有限设立时,虽然华祥电子已逐步停止实际业务运营,但胡军祥仍持有其30.00%股权,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胡军祥采用其他股东代持方式设立恒强有限。

2008年1月,华祥电子实际经营业务逐步停止。

然而小编却查到如下判决内容:

原告杭州华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华祥公司)诉被告杭州罗盘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罗盘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010年2月10日,本院作出(2010)杭滨刑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琚纲于2008年4月联系他人成立杭州罗盘科技有限公司,在其之前窃取华祥公司电脑横机控制系统的主控源程序(经鉴定为非公知信息)基础上多次修改形成“T90”系列电脑横机控制系统的主控源程序并投入生产销售。“T90电脑横机控制系统源程序”与华祥公司生产销售的“横机系统源程序”本质上是同一套程序。

“华祥公司有完整的横机提花产品开发过程、各个版本的源程序修改过程、针对实际用户的命令设计和参数设置,该套源程序自2004年开发并使用,一直延续到2009年2月,至少有12个(开发和过程修改)版本……”

由上述信息可知:1、华祥电子的主营业务很可能是生产销售“横机系统源程序”,该程序与公司目前技术产品是否类似?2、华祥电子实际经营业务逐步停止原因?既然停止业务,为什么2010年华祥公司还在起诉其他公司侵权?

此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名技术核心就来自华祥电子,公司与华祥电子的关系是什么?实际控制人与华祥电子是否存在潜在纠纷?胡军祥设立浙江恒强时股权代持为什么会与华祥电子有关?华祥电子是否存在不合规事项或者潜在纠纷,导致公司另行设立主体?

据小编查询,华祥电子的大股东曾是王万鑫,与发行人什么关系?王万鑫似乎又是浙江金恒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胡军祥似乎也曾持股该公司。也许系两人的关系导致了华祥电子被注销的命运。

就此,证监会也关注到:发行人的部分董监高曾在杭州华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祥电子”)任职。(1)请发行人说明华祥电子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主营业务和产品情况,业务是否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2)请发行人说明前述人员在华祥电子的具体任职情况,是否为华祥电子核心人员,从华祥电子离职的原因,华祥电子是否曾与发行人发生业务往来。(3)请发行人列表说明核心技术的来源和形成过程,发行人的业务、技术是否来源于华祥电子或其他单位的情形,是否存在技术纠纷,上述人员是否存在违反竞业禁止、保密协议的情形,是否存在法律纠纷。

4、6个月营收3.47亿元,固定资产仅889.4万元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2017年1~6月的营业收入达到了346,588,789.61元,但是公司固定资产仅为8,893,904.45元。

由上表可知,生产设备的净值不足620万元,就此证监会反馈意见关注到:

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的产能及产量均在不断上升,但固定资产金额并无太大变化,请结合主要机器设备的数量、用途及其关键设备产能情况、设备开工时长、能源消耗、工人出勤状况、生产日志等说明产能及产量的变化情况与固定资产的变化是否匹配。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明确发表意见。

营业收入翻了一番又一番,固定资产金额不但没增加,反而大幅减少了,确实邪门。几年前的旧设备,让公司实现了营业收入几乎几何倍数的增长,实在不可思议。

再比较几个数据,2014、2015年度究竟有没赚钱?

5、第一大客户销售额与对方披露数据有出入

发行人报告期内第一大客户均是慈星股份,但公司披露向慈星股份销售的金额与慈星股份披露的信息存在差异。例如2016年度,公司披露向慈星股份销售金额为73,278,528.04元,但是慈星股份2016年年度报告披露前五大供应商的金额如下:

2015年度,公司披露向慈星股份销售金额为33,246,941.21元,但慈星股份2015年年度报告披露前五大供应商的金额如下:

究竟哪一个供应商是浙江恒强?数据差异究竟因何原因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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