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版市政收益债办法出台 9400亿专项债空间待释放

中国版市政收益债办法出台 9400亿专项债空间待释放
2017年08月02日 17:30 投行圈

8月2日,财政部印发《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财预【2017】89号文,下文简称“89号文”),中国版“市政收益债”办法宣告推出。

89号文指出严格执行法定限额管理,地方政府专项债务余额不得突破专项债务限额。各地试点发行专项债券规模,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本地区专项债务限额内统筹安排,包括当年新增专项债务限额、上年末专项债务余额低于限额的部分。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这是首次明确地方债的限额管理,除了当年新增债务限额,还包括“上年末债务余额低于限额的部分”。

2016年各地加大化解存量债务力度,地方实际债务余额普遍低于限额,这个差额为后续举债腾出空间。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查阅财政部数据显示,2016年末地方专项债务余额约5.53万亿元,而调整后2016年末专项债务限额约为6.47万亿元,这中间存在约9400亿元差额。

此前,财政部联合其他部委推出了土地储备、收费公路两个专项债品种,这次中国版“市政收益债”实施方案则交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

89号文指出,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分类发行专项债券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重点明确专项债券对应的项目概况、项目预期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分年度融资计划、年度拟发行专项债券规模和期限、发行计划安排等事项。分类发行专项债券建设的项目,应当能够产生持续稳定的反映为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的现金流收入,且现金流收入应当能够完全覆盖专项债券还本付息的规模。

与土地储备、收费公路专项债类似,目前市政收益债仍由省级政府代为发行。

89号文指出,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相关专项债务的,依法由省级政府代为分类发行专项债券、转贷市县使用。专项债券可以对应单一项目发行,也可以对应同一地区多个项目集合发行,具体由市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报省级财政部门确定。

地方发行专项债券,应做好债券信息公开工作。财政部门应当在门户网站等及时披露专项债券对应的项目概况、项目预期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专项债券规模和期限、发行计划安排、还本付息等信息。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及时披露项目进度、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

2017年优先选择土地储备、政府收费公路2个领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试点。89号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立足本地区实际,围绕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确定的重大战略,积极探索在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领域分类发行专项债券,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项目成熟一个、推进一个。

89号文还明确,除土地储备、收费公路额度外,各地利用新增专项债务限额,以及利用上年末专项债务限额大于余额的部分自行选择重点项目试点分类发行专项债券的,由省级政府制定实施方案以及专项债券管理办法,提前报财政部备案后组织实施。

这也意味着,2016年度内地方化解专项存量债的做法,虽然为专项债发行腾出了9400亿元空间,但2017年度内,地方实际能利用的专项债空间要刨除掉土地储备、收费公路腾出的空间,这两个品种专项债仍需按财政部下达的额度及制定的统一办法来执行。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就此次下发的《通知》,财政部今日发布了答记者问的内容。以下为答记者问内容(有删减):

一、问: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以下简称“项目收益专项债券”)的背景是什么?

答:新预算法(2014年修订)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构建了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的法律制度框架。

近年来财政部坚持“开前门、堵后门”的理念,为进一步开好政府规范举债的“前门”,在依法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同时,财政部积极推动完善政府债务管理机制,充分发挥政府债务限额资源的使用效益。

印发《通知》,目的是指导地方在法定专项债务限额内,按照地方政府性基金收入项目分类发行专项债券,发展实现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品种,同步研究建立专项债券与项目资产、收益相对应的制度,从我国实际出发,打造中国版的地方政府市政项目“收益债”。

二、问: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专项债券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在法定专项债务限额内,鼓励地方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专项债券,是坚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的重要举措,有利于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

归结为四方面的意义:一是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二是有效防控专项债务风险;三是完善地方政府债券市场;四是支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三、问:试点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债券有哪些特点?

答:一是债券规模。严格执行法定限额管理,各地试点分类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债券的规模,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本地区专项债务限额内统筹安排,包括当年新增专项债务限额、上年末专项债务余额低于限额的部分。

二是债券项目。分类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债券筹集资金建设的项目,应当能够产生持续稳定、反映为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的现金流,且现金流应当能够覆盖专项债券还本付息。

三是债券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债券严格对应项目发行,可以对应单一项目发行,也可以对应同一地区多个项目集合发行,具体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

四是信息披露。地方政府应当及时披露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及其项目信息,包括专项债券对应的项目概况、项目预期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专项债券规模和期限、发行计划安排、还本付息等信息,以及项目进度、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

五是偿债责任。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对应的项目取得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应当按照项目对应的专项债券余额统筹安排资金,专门用于偿还到期债券本金,不得通过其他项目对应的项目收益偿还到期债券本金。

四、问:地方政府如何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债券?

答:一是项目收益专项债券由省级政府发行。省级财政部门按照专项债务管理规定,审核确定分类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重点明确专项债券对应的项目概况、项目预期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分年度融资计划、年度拟发行专项债券规模和期限、发行计划安排等事项,组织做好信息披露、信用评级、资产评估等相关工作。

二是明确市县管理责任。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相关专项债务的,依法由省级政府代为分类发行专项债券、转贷市县使用。市县级政府及其部门负责承担专项债券的发行前期准备、使用管理、还本付息、信息公开等工作。

三是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做好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具体发行准备工作。包括制定项目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提供必需的项目信息等,合理评估分类发行专项债券对应项目风险,切实履行项目管理责任。

五、问: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如何对应资产?

答:按照国发〔2014〕43号文件规定,项目收益专项债券用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如土地储备、政府收费公路等。这些项目形成的对应资产,必须严格加强管理,为今后到期专项债务偿还提供有力保障。

一是摸清底数,动态监测。专项债券形成的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省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统一要求,同步组织建立专项债券对应资产的统计报告制度,实现对专项债券对应资产的动态监测。

二是强化管理,合规使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单位等加强专项债券项目对应资产管理,严禁将专项债券对应的资产用于为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来源:预算司

点评

体现专项债券的本质

“专项债券在国外通常被称为收益债券,即政府机构为水利、交通、高等教育和公共医疗等特定项目筹集资金,偿债资金都来源于投资项目的收益,而不是一般的财政收入。”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副院长郑春荣表示,财政部的这个通知,目的是指导地方在法定专项债务限额内,按照地方政府性基金收入项目分类发行专项债券,实现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这真正体现了专项债券的本质。

自身收益偿债 实现自我平衡

中国版的“市政债”,在规模管理、项目要求、发行方式、信息披露方面,都有严格规定。一是举债规模,限定在法定专项债务限额内;二是发债项目,限定在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领域。财政部通知强调,分类发行专项债券建设的项目,应当能够产生持续稳定的现金流收入,且现金流收入应当能够完全覆盖专项债券还本付息的规模。

也就是说,“市政债”发债额度,不得超过“天花板”,项目未来的收益,要覆盖得了债务。比如,政府储备的土地,未来进入市场肯定是有收益的。但政府在进行土地储备时,需要取得土地、前期开发、储存管理等,这些都是需要资金投入的。现在,政府发行专项债券融资来做为些事情,将来土地进入市场后有了收益,再用收益来偿债。收费公路也是如此,地方政府通过发行“市政债”,筹集公路建设资金,公路建成后对通行车辆收费,来还修建公路的债务。

这样,用项目自身的收益偿债,就实现了“自我平衡”。还钱有了着落,债务风险就不会积聚。

优先选择土地储备、收费公路两个领域试点

财政部预算司副司长王克冰介绍,目前,财政部已经会同有关部门发了两个文件,一个是《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还有一个是《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根据历史数据分析,这两个领域的融资,在地方政府债务里面占的比重比较大。

优先选择土地储备、政府收费公路2个领域试点发行,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立足本地区实际开展试点,有利于在妥善控制专项债务风险的前提下保障重点领域合理融资需求,发挥专项债券积极作用,加大补短板力度,改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质量。

专项债券“封闭”运行 防范风险

此次通知明确,项目收益专项债券由省级政府发行。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相关专项债务的,依法由省级政府代为分类发行专项债券、转贷市县使用。

试点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债券,明确了不同专项债券对应项目的偿债资金来源,探索实现不同类型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封闭”运行管理,有利于锁定专项债券风险范围,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加强专项债券对应资产管理

“项目收益专项债券,用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这些项目形成的对应资产,必须严格加强管理,为今后到期专项债务偿还提供有力保障。”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专项债券形成的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省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统一要求,建立专项债券对应资产的统计报告制度,实现对专项债券对应资产的动态监测。

来源:人民日报 内容有删减

.

财经自媒体联盟更多自媒体作者

新浪首页 语音播报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