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金融债券项目操作手册!

商业银行金融债券项目操作手册!
2017年10月20日 18:00 投行圈

商业银行金融债券项目操作手册

本手册所称金融债券,包括一般性金融债券,次级债券及混合资本债券。以下具体内容,主要以次级债券操作流程为例,一般性金融债券和混合资本债券的操作可能略有区别。

本手册的编制遵循截至2011年9月30日的主管部门的相关规章制度和要求,手册的阅读者应时刻关注主管部门政策的最新变化;对于次级债券,应重点关注最新版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制定和颁布情况。

如无特别说明,手册中提及的“项目经理”专指投资银行部负责金融债券项目承做的项目经理。

第一章 项目准入

第一条 金融债券的承销,应优先选择与本行建立合作关系的资金联合投资项目参与行。

第二条 本行所承销的金融债券,应满足以下准入标准:

(1)对于公开发行金融债券的,发行人主体信用评级应不低于AA-;

(2)对于公开发行金融债券的,一般性金融债券的债项评级应不低于AA-,次级债券的债项评级应不低于A+,混合资本债券的债项评级应不低于A;

(3)发行人在当地银监局的监管评级应达到二级;

(4)对于本行不承担次级债券和混合资本债券销售责任的,准入标准可以适度降低;

(5)对于以定向形式发行次级债券和混合资本债券的,本行原则上不应承担销售责任。(发债业务合作请加微信ibonds)

第三条 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见《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

(1)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

(2)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3)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4)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

(5)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6)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7)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见《商业银行次级债券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及《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机制的通知》(银监发【2009】90号)):

(1)实行贷款五级分类,贷款五级分类偏差小;

(2)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7 %,其他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5%;

(3)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

(4)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

(5)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6)商业银行投资购买单一银行发行长期次级债务的额度不得超过自身核心资本的15%,投资购买所有银行发行长期次级债务总额不得超过自身核心资本的20%。

第五条 商业银行公开发行金融债券(次级债券)应满足以下监管指标要求(人民银行内部文件要求):

(1)流动性比例≥25%;

(2)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15%;

(3)单一最大客户贷款比例≤10%;

(4)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例≤50%;

(5)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100%;

(6)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100%。

第二章 项目营销

第一条 投资银行部应与金融市场部(上海分部)建立团队工作机制,共同开展金融债券项目营销工作。

第二条 投资银行部负责金融债券发行方案建议、工作进度表等工作。

第三条 金融市场部(上海分部)负责金融债券销售方案的制定及与发行人的协商工作。

第四条 投资银行部、金融市场部(上海分部)共同与发行人协商确定金融债券的总体发行费率。在与发行人签订的主承销协议中,费率条款应尽量以总体费率形式存在,不区分为主承销费用和销售佣金。扣除掉金融债券发行的销售佣金(包括因市场环境不利超出承销团协议约定的销售佣金额外贴补的部分)的剩余承销费用,原则上投资银行部和金融市场部各按50%的比例享受。

第五条 在项目营销阶段,如投资银行部和金融市场部(上海分部)共同认为可以承做项目,可与发行人签署《商业银行金融债券合作协议》,在协议中约定排他性、退出和免责等条款。

第六条 对于金融债券发行涉及的一些敏感债券条款,如发行规模、发行期限、发行方式(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利率确定方式(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选择权条款等,项目经理应与发行人再三确认;对于次级债券发行涉及的规模计算问题,项目经理应在获取发行人相关数据的基础上进行核算验证。(发债业务合作请加微信ibonds)

第七条 对于可能影响金融债券发行进度的关键性因素,如股东大会决议,评级机构的选择和评级时间,年度审计报告的出具时间等,项目经理应向发行人作重点提示。

第八条 项目营销阶段,项目经理应尽量根据项目准入的要求,对不符合准入和发行要求的项目能做到提前排除。

第三章 尽职调查

第一条 与发行人达成初步承销意向后,投资银行部与金融市场部(上海分部)应共同开展发行人尽职调查工作。投资银行部与金融市场部应成立项目工作小组,确定项目负责人和联系人,负责整个项目承销期间各项工作的开展和联系;同时,应建议发行人成立项目团队并指定项目负责人和联系人。

第二条 尽职调查的主要目的:

(1)确认发行人符合金融债券发行的相关要求和条件;

(2)确认项目满足本行项目的准入和评审要求;

(3)金融债券相关债券条款和销售方案能保证金融债券未来发行成功。

第三条 尽职调查可采用查阅、访谈、列席会议、实地调查、信息分析、印证和讨论等方法,其中查阅和访谈可作为尽职调查重点方法。

第四条 尽职调查采取查阅方法时,对于重要文件,应要求发行人盖章确认(可提供复印件)。

第五条 尽职调查采取访谈方法时,应尽量会同评级机构共同前往,以减少发行人的工作量。访谈的主要部门和人员包括高级管理层,公司、信贷等业务的分管领导,财务、公司、个人、金融市场、风控、授信等部门的负责人。

第六条 投资银行部应向发行人提供尽职调查资料清单,形式可参见附件一“商业银行金融债券尽职调查材料清单样本”。

第七条 尽职调查的相关工作底稿(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应存档并交后督管理人员保管。

第八条 项目经理应根据尽职调查相关情况,形成尽职调查报告。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一条 投资银行部应根据《南京银行投资银行部投行业务集体评议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履行金融债券承销的初审职责。项目初审应以发行人已满足金融债券相关发行要求为前提条件。

金融债券的项目经理应向集体评议小组提供以下资料并作为集体评议会议的存档文件:

(1)发行人本次金融债券的发行条款;

(2)发行人基本情况的介绍;

(3)发行人符合金融债券发行条件的相关情况说明;

(4)发行人近三年的风险监管指标情况;

(5)本行的承销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承销费率、销售责任等。

第二条 投资银行部经初审通过后,应按照本行《南京银行投资银行业务审批实施细则》(宁银发2011【230】号)的有关要求,履行总行投行业务会商审批手续。总行投行业务会商审批通过后,投资银行部、金融市场部方可与发行人达成最终承销合作意向。

第三条 投资银行部、金融市场部应共同与发行人协商确定金融债券主承销协议的具体内容,并通过会签形式提交风险管理部进行合同审查。主承销协议的签署原则上应在总行投行业务会商审批通过后;如因市场竞争等因素需要提前签署,投资银行部与金融市场部应达成一致意见,并报分管行领导同意。

第四条 投资银行部、金融市场部应共同协商确定金融债券承销团协议的具体内容,并通过会签形式提交风险管理部进行合同审查。

第五章 项目报批

第一节 材料编制

第一条 金融债券材料编制工作由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负责。如无特别说明,对于上报审批部门及信息披露所编制的电子文件材料应为PDF版。

第二条 金融债券材料编制应符合《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要求,其中次级债券材料编制应同时符合《商业银行次级债发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

第三条 项目运作初期,所有文件尽量按照8份原件进行准备;对于审计报告等可能存在原件不足的报批文件,应要求为金融债券发行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一致”等字样的签章。

第四条 在金融债券每次材料报批、发行备案、挂网公告之前,项目经理应提醒发行人确认相关文件,并尽力要求发行人出具与所提供材料一致性的书面盖章承诺函。(发债业务合作请加微信ibonds)

第五条 材料编制应建立双人作业制度,尤其需要关注以下问题:

(1)避免材料要件不全,尤其需要检查承销团成员资质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各中介机构备查文件是否完整,授权委托书是否超出授权有效期;正本是否属于原件;各材料签字盖章是否完整;

(2)《募集说明书》、《发行公告》、《发行章程》等文件除封面加盖发行人公章外,应同时加盖骑缝章;

(3)所有发行材料应避免出现留白处,尤其需要重点关注日期是否填写、《主承销协议》、《承销团协议》等材料中是否存在空白条款;

(4)在《金融债券发行登记表》等材料中,应避免出现条款表述不完整的现象;

(5)同一材料前后、不同材料应避免出现表述不一致的现象;

(6)对于不同发行人,应避免材料简单的照搬照套从而导致表述不准确、错误套用等问题;

(7)材料上报人总行时,对于债券发行的具体条款应尽量确定;

(8)对于本年度最近一期未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应在相关材料中予以说明;

(9)材料中的数据不应过于陈旧;对于外部引用的数据和资料应注释;

(10)对于发行人主要监管指标不达标的,在《募集说明书》、《发行公告》等文件中尽量有简要说明;

(11)避免文字、格式、标点符号等出现低级错误;

(12)对于不同阶段的材料,应分别建立文件夹存档,同时避免错误的使用以前的材料。

第六条 在材料终稿之前,如果发行人需要使用相关材料提前向主管部门汇报和沟通,应要求发行人提前通知本行,并提示发行人材料中可能存在错误和不足。

第七条 在报送银监局和银监会的材料中,《募集说明书》、《发行公告》等文件的数据只需更新到上一年末的数据;在报送人民银行的材料中,《募集说明书》、《发行公告》等文件的数据最好更新到本年度最新一期的数据。

第二节 银监局报审

第一条 在向发行人所在地银监局报送金融债券申请材料之前,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应督促发行人了解当地银监局对金融债券申报是否有特别要求,如可能需要增加报送材料的套数,需要另外提交的申请文件等。

第二条 在发行人当地银监局无特别要求的前提下,向银监局报送的材料至少包括一套正本、一套副本及两张刻有所有报送材料的PDF电子文件的光盘。

第三条 报送材料清单可参见《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和《商业银行次级债发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一般来说,报送的材料应包括:

(1)申请材料的封面,应包括发行人和主要中介机构的联系方式,封面应加盖发行人单位公章;

(2)金融债券发行申请报告,请示的主送单位应该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而非当地监管局;请示应以行发文形式下文并加盖单位公章;

(3)发行人公司章程或章程性文件规定的权力机构的书面同意文件,金融债券发行一般需要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并附相关法律意见书;

(4)金融债券发行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5)发行人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附注;

(6)发行章程;

(7)发行公告;

(8)募集说明书;

(9)承销协议(在招标承销方式下是发行人与承销团成员签署的承销主协议,在协议承销方式下包括发行人与代表承销团的主承销商签署的承销协议,主承销商与其他承销团成员签署的承销团协议),尽量提供各方加盖过单位公章和法人章的协议文本;

(10)承销团协议,可以为空白文本,尽量提供加盖过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如有)单位公章的协议文本;

(11)发行人近三年主要监管指标数据;

(12)发行人关于本期债券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的专项报告;

(13)对于公开发行的金融债券,提供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金融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及有关持续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

(14)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5)担保协议及担保人资信情况说明(如采用担保方式发行)

(16)发行人和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承诺函;

(17)各类备查文件,包括发行人和各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机构证明文件(金融许可证、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等。

第四条 对于发行次级债券和混合资本债券的,报送的材料还应包括:

(1)发行人购买商业银行次级债券的说明,需要满足“商业银行投资购买单一银行发行长期次级债务的额度不得超过自身核心资本的15%,投资购买所有银行发行长期次级债务总额不得超过自身核心资本的20%”的相关要求,要求发行人提供次级债券持有的明细;

(2)次级债券发行后发行人资本充足率和资本结构的情况说明。

第五条 部分地区通过银监收文系统报送电子材料时(如江苏地区),发行人应以行发文形式报送业务受理函,主送单位应该为当地银监局,金融债券的请示材料作为业务受理函的附件;相关情况应要求发行人提前与所在地银监局做好沟通。

第六条 金融债券完成银监局的审查以银监局出具的《初审意见》为依据。

第三节 银监会报批

第一条 在获得发行人所在地银监局的《初审意见》后,项目经理应协助发行人将《初审意见》连同报送银监局的全套申请材料一套正本、一套副本上报至银监会。

第二条 银监会审批阶段,项目经理应定期与审批人员沟通,了解项目审批进度情况,并根据银监会的要求协助发行人修改完善申请材料。

第三条 金融债券完成银监会的审批以银监会出具的《中国银监会关于次级债券的批复》为依据。

第四条 在银监会审批的后期,金融市场部(上海分部)应开始组织金融债券的承销团,承销团成员需提供《承销团协议》签字页、营业执照副本、机构证明文件各一式六份。

第四节 地方人行报审

第一条 在获得银监会出具的《中国银监会关于次级债券的批复》、向发行人所在地人民银行报送金融债券申请材料之前,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应督促发行人了解当地人民银行对金融债券申报是否有特别要求,如可能需要增加报送材料的套数,需要另外提交的申请文件等。

第二条 在发行人当地人民银行无特别要求的前提下,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的材料至少包括一套正本和一套副本。(发债业务合作请加微信ibonds)

第三条 报送材料清单可参见《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和《商业银行次级债发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一般来说,报送的材料应包括:

(1)申请材料的封面,应包括发行人和主要中介机构的联系方式,封面应加盖发行人单位公章;

(2)金融债券发行登记表,登记表中的内容应与相关申请材料中的内容保持一致;在表三“对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条件的陈述”中应重点说明本手册第一章第五条所要求的内容;

(3)发行人出具的“关于××(申请机构名称)发行(或定向发行)金融债券的申请报告”,请示的主送单位应该为中国人民银行而非当地人行;请示应以行发文形式下文并加盖单位公章;

(4)发行人公司章程或章程性文件规定的权力机构的书面同意文件,金融债券发行一般需要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并附相关法律意见书;

(5)银监会出具的《中国银监会关于次级债券的批复》;

(6)金融债券发行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7)发行人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附注以及最近一期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利润表);

(8)发行章程(定向发行时提供,公开发行时不提供);

(9)发行公告;

(10)募集说明书;

(11)承销协议(在招标承销方式下是发行人与承销团成员签署的承销主协议,在协议承销方式下包括发行人与代表承销团的主承销商签署的承销协议,主承销商与其他承销团成员签署的承销团协议),需提供各方加盖过单位公章和法人章的协议文本;

(12)承销团协议,需提供加盖过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如有)和承销团成员单位公章的协议文本,各方同时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和机构证明文件(金融许可证、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

(13)发行人近三年主要监管指标数据;

(14)发行人关于本期债券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的专项报告;

(15)对于公开发行的金融债券,提供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金融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及有关持续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

(16)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7)担保协议及担保人资信情况说明(如采用担保方式发行);

(16)发行人和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承诺函;

(17)各类备查文件,包括发行人和各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机构证明文件(金融许可证、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等;

(18)主承销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

第四条 金融债券完成地方人行的审查以地方人行出具的《初审意见》为依据。

第五节 人总行报批

第一条 在获得发行人所在地人民银行的《初审意见》后,项目经理应协助发行人将《初审意见》连同报送地方人行的全套申请材料一套正本、一套副本及两张刻有所有报送材料的PDF电子文件(其中主要财务数据、监管指标等还应提交EXCEL 格式电子版文件)的光盘上报至人总行。

第二条 人总行审批阶段,项目经理应定期与审批人员沟通,了解项目审批进度情况,并根据人总行的要求协助发行人修改完善申请材料。

第三条 金融债券完成人总行的审批以人总行出具的《中国人民银行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为依据。

第六章 发行备案

第一条 在获得人总行《中国人民银行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后,投资银行部、金融市场部(上海分部)应与发行人就发行时间达成一致并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金融债券发行工作。

第二条 在每期金融债券发行前至少提前5 个工作日,项目经理应协助发行人将下列材料计一套原件、两张刻有所有报送材料的PDF电子文件(其中主要财务数据、监管指标等还应提交EXCEL 格式电子版文件)的光盘向人总行金融市场司进行备案:

(1)金融债券备案登记表;

(2)中国人民银行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募集说明书;

(4)发行公告或发行章程;

(5)发行人关于本期债券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的专项报告;

(6)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金融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及有关持续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

第三条 在备案之前,项目经理应询问发行人是否发生下列情况;如果发生下列情况之一,项目经理应协助发行人在向人总行报送备案文件时进行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

(1)发行人业务、财务等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3)控制人变更;

(4)发行人作出新的债券融资决定;

(5)发行人变更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或信用评级机构等专业机构;

(6)是否分期发行、每期发行安排等金融债券发行方案变更;

(7)其他可能影响投资人作出正确判断的重大变化。

第四条 在征得人总行金融市场司审批人员口头允许后,项目经理方可协助发行人开展金融债券的簿记发行工作。

第五条 金融债券发行方案经过人总行同意及信息披露后不得随意变更。若发生可能影响债券发行的重大事件而确需变更的,项目经理应及时协助发行人向人总行书面报告,经人总行同意后方可变更发行方案,同时应对外公布变更原因及变更后的发行方案,并提示投资人查看。(发债业务合作请加微信ibonds)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簿记发行

第一条 本手册所指的金融债券发行方式,特指簿记建档方式。对于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发行的债券,应遵循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招标发行管理细则》(银办发【2011】128号)的有关要求以及中央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发行文件的信息披露工作由投资银行部主要负责。

簿记建档工作由金融市场部(上海分部)负责,投资银行部配合,簿记建档包括发布《申购区间与申购配售说明》,招投标程序,招投标结果登记和公告。簿记建档工作中的文件由金融市场部(上海分部)编制,对于涉及到的信息披露等问题,由投资银行部协助落实。簿记建档工作中相关文件的原件由金融市场部留存,同时投资银行部应留存全套复印件。

第三条 金融债券的招标发行要求可参考交易商协会对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发布的《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

第四条 在金融债券发行之前,投资银行部应协助发行人做好在中央结算公司的发行账户开立事宜。

第五条 对于公开发行的金融债券,应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和中国货币网发布相关发行文件;对于定向发行的金融债券,应根据《募集说明书》和《发行章程》的相关约定,向定向投资人披露相关发行文件。

第六条 在公开披露金融债券发行信息的同时,项目经理应将募集说明书(一份原件、一份复印件)送达至中央结算公司发行服务部(联系人:王子扬,电话:010-88170502)。

第七条 对于公开发行的金融债券,项目经理应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的“债券信息自助披露系统”和中国货币网的“信息披露上传”模块上传发行文件,信息披露至少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当日上午10:00前披露信息属一个工作日)。

第八条 公开发行应披露的文件包括:

(1)中国人民银行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中国银监会关于次级债券的批复;

(3)募集说明书;

(4)发行公告或发行章程;

(5)发行人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附注以及最近一期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利润表);

(6)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安排;

(7)法律意见书;

(8)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的专项报告;

(9)担保协议及担保人资信情况说明(如采用担保方式发行);

(10)申购区间与申购配售说明(可晚于其他文件披露,但应至少在簿记建档前一个工作日披露),相关格式可参加附件二《次级债券申购区间与申购配售说明》。

第九条 最迟在信息披露阶段,投资银行部、金融市场部(上海分部)应与发行人共同确定发行利率区间,并最好签署《簿记利率区间确认书》。

第十条 簿记建档之前或簿记建档当日,金融市场部(上海分部)应要求发行人提供《划款通知单》,作为募集资金到账后的划款依据。

第十一条 簿记建档日,金融市场部(上海分部)应与中央结算公司托管部联系,取得本期金融债券发行的债券简称和债券代码。

第十二条 簿记建档日,金融市场部(上海分部)应在收集所有承销团成员申购要约及承销团成员基本信息表的基础上,根据招标规则,确定实际发行额度及发行利率。

对于发行结果,金融市场部(上海分部)与发行人最好签署《发行利率确认书》。

第十三条 发行结果确定后,金融市场部(上海分部)应向申购成功的承销团成员发送《配售确认及缴款通知书》;对于中标的非承销团成员,金融市场部(上海分部)应与对方签署分销协议。

第十四条 在簿记建档次日上午10点之前,投资银行部应协助金融市场部(上海分部)在中国债券信息网的“债券信息自助披露系统” 披露初始登记材料(格式可参见附件三),包括“注册要素表”、“债券承销额度分配表”和“国际证券识别码系统基础数据资料表”,其中“注册要素表”同时在中国货币网的“信息披露上传”模块上传。所有登记材料应要求发行人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五条 在簿记建档次日上午10点之前,项目经理应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的“债券信息自助披露系统”和中国货币网的“信息披露上传”模块披露《债券发行情况公告》;同时,项目经理应建议发行人发布感谢信。

第十六条 金融市场部(上海分部)应要求承销团成员在划款日当日上午11:00之前将缴款资金全额划付至金融市场部指定的资金账户,在收到全部募集资金后,应在当日全额划付至发行人指令的募集资金账户。

对于《承销协议》中明确主承销商直接扣除承销费的,金融市场部(上海分部)应在扣除承销费后,将剩余的募集资金全额划付至发行人指令的募集资金账户。

对于《承销协议》中约定发行人收到募集资金后再划付承销费的,金融市场部(上海分部)应督促发行人按时将承销费划付至金融市场部指定的资金账户。

第十七条 发行人足额收到募集资金后,金融市场部(上海分部)应要求发行人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发行款到账确认书》,投资银行部应协助金融市场部(上海分部)完成在中国债券信息网的“债券信息自助披露系统”的登记工作。

第十八条 金融市场部在收到承销费后,应根据《承销团费用》、分销协议的约定,将销售佣金划付给承销团成员或其他投资者。对于超出承销团协议约定的销售佣金额外贴补的部分,金融市场部应事先征询投资银行部的同意。

对于扣除掉销售佣金的剩余承销费用,原则上投资银行部和金融市场部各按50%的比例享受,金融市场部应将相关的承销费划付至投资银行部指定的资金账户。(发债业务合作请加微信ibonds)

第八章 发行报备和上市流通

第一条 金融债券成功发行以后,项目经理应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第十三条的相关要求,在发行结束后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金融债券承销情况报告》。

第二条 金融债券成功发行以后,项目经理应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第十四条的相关要求,在发行结束后10 个工作日内,协助发行人向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提交《金融债券发行情况报告》。

第三条 对于公开发行的金融债券,项目经理应督促发行人向中央结算公司托管部(联系人:李杨电话:010-88170735,或者戴武装,电话:010-88170736)提交《金融债券持有量排名前30位的持有人名册的申请》,并且取得该名册。

第四条 对于公开发行的金融债券,项目经理应协助发行人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申请上市交易流通,需向金融市场司提交的申请文件包括:

(1)主管部门批准本期金融债券发行的文件;

(2)本期金融债券发行公告;

(3)本期金融债券发行情况公告;

(4)本期金融债券持有量排名前30位的持有人名册;

(5)发行人申请前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事项说明。

第五条 在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次级债券上市流通批复》后,项目经理应协助发行人将《流通批复》、金融债券交易流通公告、重大诉讼事项、重大违法和违规行为说明的复印件提交给中央结算公司托管部(联系人:张志杰,电话:010-88170733),并与中央结算公司保持联系,保证债券上市流通信息能及时在中国债券信息网上披露。

第九章 债券存续期管理

第一条 非公开发行的金融债券,项目经理应按照《募集说明书》、《发行章程》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督促发行人做好向定向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条 对于公开发行的金融债券,项目经理应协助发行人做好以下信息披露工作:

(1)在每年4月30日前,发行人应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投资者披露上一年度报告,相关信息披露由发行人自行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的“债券信息自助披露系统”和中国货币网的“信息披露上传”模块进行;

(2)项目经理应督促发行人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金融债券每次付息日前2个工作日,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的“债券信息自助披露系统”和中国货币网的“信息披露上传”模块发布“付息兑付公告”;在最后一次付息暨兑付日前5个工作日发布兑付公告。

对于次级债券,应根据《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提前10个工作日发布付息或还本的兑付公告。

(3)项目经理应督促发行人,要求评级公司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金融债券存续期间每年7月31日前披露债券跟踪信用评级报告。

(4)对影响发行人履行债务的重大事件,项目经理应督促发行人在第一时间将该事件有关情况报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

本文内容来源:债市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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