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金大咖全面解读《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

互金大咖全面解读《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
2017年02月23日 18:01 互金观察站

2017年2月23日,银监会正式发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从业务定义、操作流程、责任划分、办理条件、业务规范等方面,对网贷资金存管进行了详细、全面的规定,共计29条。

据网贷之家不完全统计,截至2017年2月23日,已有民生银行、江西银行、徽商银行、恒丰银行和华兴银行等33家银行布局P2P网贷平台资金直接存管业务,并共有209家正常运营平台宣布与银行签订直接存管协议,约占P2P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总数量的8.75%。

完成银行直接存管系统对接并上线方面,截至2017年2月23日,共有118家正常运营平台与银行完成直接存管系统对接并上线,约占P2P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总数量的4.94%。

经过互金观察站的站长精挑细选,解读集纳如下:

开鑫金服总经理 周治翰:资金安全的一大步,网贷合规的一小步

银监会出台网贷存管指引,对整个行业是一件好事,可以防止客户资金被非法挪用,增进行业信誉等级,提振投资者信心,不过它也不能解决网贷本身的经营风险,投资者在选择平台、投资项目时还要仔细甄别。

一、网贷资金存管可操作性行大幅提高,便于落地

《网贷存管指引》对存管人、委托人都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对于存管合同的具体事项,例如网贷平台申请开展存管业务时应履行的程序和责任、银行开展存管业务应满足的条件、职责和系统要求等,都做了详细规定。有了明确的方向和依据,网贷平台与商业银行的存管业务合作推进将更具操作性,便于落地。

此外,对于存管资格的申请,原来由银行向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在正式稿中也已经取消。并且,负责网络借贷资金业务管理与运营的一级部门,也不用单独设立。这些流程的简化,可以促使存管更加快速平稳地落地执行。

二、明确了商业银行进行网贷存管的“合法性、唯一性”

一是明确由商业银行为网络借贷机构提供资金存管服务,那么之前的第三方存管模式也将逐步退出。其实,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16年3月18日发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九条规定,“支付机构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证券、保险、信贷、融资、理财、担保、信托、货币兑换、现金存取等业务”,就已经明确了第三方支付没有做网贷存管的资格。目前,一些网贷平台的资金存管方案可能涉及第三方支付机构,对此该《网贷存管指引》也给出半年的整改期,平台可以利用这段时间整改。

二是存管银行具有唯一性。《网贷存管指引》正式稿新增的第14条规定,“委托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指定唯一一家存管人作为资金存管机构。”规定较之前的征求意见稿更加明确,保障了存管银行的权益,也避免了多家存管可能会出现的权责不清。

三、更加关注资金安全,对投资人的保障升级

流程虽然有一些简化,但是细读《网贷存管指引》的一些条款,可以发现对资金的安全保障有了进一步的升级。

一是安全保障措施升级。指引第11条规定,“存管人应在充值、提现、缴费等资金清算环节设置交易密码,或通过其他有效的指令验证方式,通过履行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核义务对客户资金及业务授权指令的真实性进行认证,防止委托人非法挪用客户资金”。

二是风险准备金也要相应进行存管。指引第3条规定,“由借款人、出借人和担保人等进行投融资活动形成的专项借贷资金及相关资金”,都需进行存管。这就包括一些平台征收的风险准备金,对该资金进行存管,有利于强化对投资人的风险保障措施。

三是加强对平台的监督。指引第9条规定,需要对客户资金存管账户进行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这相当于将对资金安全的监管常态化,有利于持续保障投资人资金安全。

这些规定的落实,从制度流程、系统技术等方面竖起更多的“硬杠杠”,有利于提振投资人对行业的信心。

四、银行资金存管不代表无风险,投资人要仔细甄别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网贷存管指引》强化了诸多关于资金安全的保障措施,有利于防止客户资金被非法挪用,但投资风险是多方面的,不能直接划等号。《网贷存管指引》第2条规定:“存管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不对网络借贷交易行为提供保证或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之前的征求意见稿曾提到,存管人应对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履行监督责任,目前定稿中修改为存管银行应具有安全保管责任。资金存管银行不承担交易风险,不对网贷交易行为进行担保。网贷平台开展资金存管后,本身的风险管控依然是重中之重,投资者在选择平台时还要仔细甄别,关注平台的底层资产以及风控水平。

人人贷联合创始人 杨一夫:只有极少数优质平台有机会留下

随着《指引》的落地以及网贷《暂行办法》整改期的结束,优质平台得以留下,问题平台将逐渐退出舞台,网贷行业有望获得重新修复,在加速行业出清的同时,促进行业回归信息中介本质,有效保障投资者权益。

存管人很明确地限定在了商业银行。也就是说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存管模式被明确地否定了。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指引》对资金存管账户进行了明确要求:存管银行为平台设立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和自有资金账户,为出借人、借款人和担保人等在网络资金存管专用账户下分别开立子账户,确保客户网络借贷资金和网贷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自有资金分账管理,安全保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指引》也为银行设定了一定的资质门槛,只有符合业务要求,有足够技术能力的银行才可以担当存管人的角色。整体来说,这对于银行是一块全新的业务。

随着《指引》的正式实施,可以预见到,大量不合规平台或技术能力无法实现资金存管的平台将会退出,只有极少数优质平台有机会留下。显而易见的是,《指引》将有力提升行业的合规水平,从而大幅降低投资者对于合规平台的甄别筛选成本,能够选择真正优质的平台进行投资,并能够有效防范平台的道德风险。

积木盒子CEO 谢群:净化行业乱象,提高行业竞争门槛

《指引》明确指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和获得相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为网贷机构开展进行银行存管的前置条件。这样将帮助银行更好的辨别网贷机构合规性和安全性,降低银行开展网贷资金存管时的风险,进而提升银行开展网贷资金存管的积极性,从效果上改善当前网贷资金存管比例低的现象。

《指引》规定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除必要的披露和监管要求外,委托人不得用存管银行做公开营销宣传。这将有效减少当前部分网贷机构利用银行存管进行过度宣传和夸大安全性的现象,降低银行可能面临的舆论风险,促进投资者对风险进行独立识别,推进投资者教育。

《指引》对于网贷机构与银行在开展资金存管合作中,例如资金帐户类型、帐户管理、资金清算、信息交互与披露、合同内容等机制进行了规范,为网贷资金存管业务操作标准化提供了法规依据。

P2P网贷行业存在四大风险,即道德风险(欺诈经营等)、流动性风险(只对于资金池模式平台才会有,投资用户大量集体提现将可能导致资金池提光)、政策风险和信用风险(借款人不还款)。实现网贷资金存管能够基本消灭前两种风险,显著降低第三种风险,有效保护投资者资金安全,净化行业乱象,提高行业竞争门槛。

拍拍贷总裁 胡宏辉:从根上避免了网贷机构“跑路”的可能

《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的正式发布对于行业有着积极的正面意义。在指引没有正式发布前,虽然有部分商业银行已经开展和上线了存管,但是工、农、商、建等国有大型银行都对与网贷机构开展存管持保留态度,可以观察到其他的全国性的商业银行也在推进与网贷机构存管上意愿并不很积极。其中的原因,一是存管系统的上线需要对商业银行的系统有很高的改造成本,另一个就是缺乏政府监管方的明确态度和具体标准。指引由银监会正式发布,商业银行对于与网贷机构开展存管会是一个更为积极的态度,网贷平台与商业银行上线存管的速度将提升。

此外一个值得关注的点,是将存管的范围明确扩大覆盖到网贷业务从发标、投标、流标、撤标、项目结束的全业务流程,使得用户在网贷平台上的资金得到全流程的监管和与平台银行账户的隔离,对于用户的资金安全得到极大地提升,杜绝了网贷机构在整个业务过程中能触碰和支配用户资金的可能,从根上避免了网贷机构“跑路”的可能。已经上线的存管,也要按照指引的要求作出整改。

民生易贷CEO陶静远:网贷资金存管指引助推行业规范

《指引》对存管人商业银行及委托方网贷平台各自的职责,以及存管业务的规范、存管合同、资金对账等操作细节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对于推动商业银行在网贷资金存管上的积极性,以及整个网贷行业在资金存管上的进度都有积极意义,是行业进一步规范化的助推剂。目前,民生易贷已经与相关商业银行签订了资金存管协议,并快速推进存管系统的正式上线。

指引特别提到,商业银行不对网络借贷资金本金及收益予以保证或承诺,不承担资金运用风险,出借人须自行承担网络借贷投资责任和风险,即风险需要投资人自行承担。

网贷资金在商业银行的存管主要是为了防止资金被不法平台挪用,但投资的风险还包括借款人无法偿还、平台的系统、账户安全等,投资人在选择平台的时候还是要基于网贷平台整体的风险控制能力、自己的风险偏好等综合考量。

海投汇CEO李鲁一:这是平台的标准配置

我们非常高兴的看到资金存管政策终于发布,存管政策将会非常有效的净化市场,帮助监管机构对网络借贷业务进行有效管理。

银行存管,对于信息中介平台的风控体系、技术系统都有严格的要求,能有助于风控安全的升级,能更有效的加强企业资金安全性。我们团队,对于资金存管的理解,这是平台的标准配置,监管机构对于网络信息中介平台的基本要求。

金信网副总经理 李玉维:互金风险整治步伐的阶段性突破

自2016年以来,互金专项整治风声鹤唳,正常运营平台的数量不断下降,平台与存管银行彼此的“择偶”标准也一度攀升,这也是造成平台存管步伐艰难的重要原因。

《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的下发意味着互金风险整治步伐的阶段性突破。指引明确存管机构为商业银行,强化了存管人的免责条款,同时也将担保人相关资金纳入了存管范围,这对于提高商业银行与网贷平台合作的积极性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但值得注意的是,银行存管事关平台合规,更事关用户资金安全和用户体验。其间的账户、资金迁移及技术对接等更是纷繁复杂,这就要求平台在对接银行资金存管的过程中稳扎稳打、事无巨细,在保障账户体系完整、业务接入方式灵活的同时保障用户体验。

合力贷CEO 刘丰:更细致规范了存管业务如何开展

千呼万唤始出来的指引细则,更细致规范了目前市场化运作背景下的存管业务如何开展:一方面,强调并坚持了网贷暂行办法中对平台(委托人)合规性的要求,并增加了不允许用存管银行做营销的内容。另一方面,弱化了银行(存管人)在运作存管业务上的“心理负担”,

明确银行仅负责资金流及安全,不为平台担保。同时,细则对存量的存管也作出了合理安排。

事实上,指引对支持银行开展存管业务,划分多方责权关系,合规化管理等方面,有着长足的意义,相信将市场化运作的商业行为模式下,银行存管在半年整改周期会更踏实落地,从资金流向逻辑上,做好风险把控。

银豆网CEO王鹏程:行业稳健合规经营的趋势所在

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提高银行的积极性,进而增强与网贷平台的合作意愿。与此同时,对存管人和委托人明确了责任边界,也强调了商业银行的唯一性。

指引中更加注重投资人的资金安全,也明确提出,委托人不得用“存管人”做营销宣传,银行并不能起到增信、担保的作用,投资人也应自行承担投资的风险,在选择平台时还是需要仔细的进行甄别。

本次网络借贷银行存管指引对存管业务的技术系统、管理系统等要求较高,但是因为有了明了的态度,使得平台有规可依,标志着网贷行业存管业务清晰化与规范化,对于网贷平台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不可忽略的是,银行存管这道隐形门槛,或将使大部分平台自发或被迫退出。

捷越联合创始人王晓婷:资金存管指引发布 加速平台业务对接落地

资金存管业务的开展,将有利于投资人的权益保护,通过资金分账管理,有效避免平台挪用投资人资金以及避免资金池等风险,进一步提升行业合规的水平。

资金存管业务指引规范,对网贷平台申请开展存管业务时应履行的程序和责任、银行开展存管业务应满足的条件、职责和系统要求等做了详细的规定,将加快网贷平台与银行的存管业务合作推进,之前大多平台都反馈资金存管很难推进是个高门槛,但随着指引的明确,相信接下来各平台的相关业务落地将更加顺利。

与前期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存管指引》明确了很多内容细节。例如把存管人限定为商业银行,明确指出委托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指定唯一一家存管人作为资金存管机构,这也就明确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联合存管模式否定了。同时,强化了存管人免责条款,这将进一步打消银行的顾虑,提高银行进行网贷平台资金存管业务的意愿。此外,将担保人相关资金纳入了存管范围,明确存管人为出借人、借款人和担保人等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下分别开立子账户,这就确保出借人与平台之间、与平台合作机构之间账户的独立和资金的有效隔离。此外,还对已经完成对接的平台和银行,若不符合《存管指引》规定的,设定了6个月的整改期限。

富友支付总裁 吴伟:网贷平台应抓紧过渡期的时间窗口

本次网络借贷银行存管指引并没有限制账户模式,这给网络借贷平台留下了一定的创新的空间。目前市面上的银行存管方案有多种模式,就账户情况来分,分为“大账户+小账户”、“大账户+虚拟账户”、“II类账户或直销银行账户”等模式。就目前来看,银行II类账户有利于直销银行使用,如采用银行II类账户,在开户要求、账户验证、支付额度受到比较严格的限制。而基于大账户模式下的子账户或虚拟账户模式,较为适合网络借贷平台目前的业务逻辑和流程,用户体验较佳,创新空间较大。

银监会的监管文件指出,网络借贷合规经营要完成地方金融办备案、电信业务许可和银行存管3大要务。其中银行存管是网络借贷平台合规道路上第一要务。地方备案也好、电信许可证也好,说穿了都是政府职能部门的事情,也就是说平台其实不掌握主动权,只能等政策落地,大门打开。但是银行存管比较市场化,市面上也已经有了许多可供选择的方案,网络借贷平台应该抓紧过渡期的时间窗口,尽快完成银行存管的签约和上线。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员 董希淼:强化了存管人免责条款

与征求意见稿不同的地方主要是:第一,把之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明确为商业银行;第二,强化了存管人免责条款;第三,增加了非银行机构开展存管业务的处罚,整改期改为6个月;第四,将担保人相关资金纳入存管范围。

网利宝CEO 赵润龙:意味着联合存管模式不被监管认可

《指引》明确,不应外包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进行资金账户开立、交易信息处理、交易密码验证等操作。这意味着备受争议的联合存管模式不被监管认可,部分平台的银行存管合作面临调整。

德众金融董事长 许圣明:

此时出台可谓是期盼已久、也是正当时。当前,全国各地的互金专项整治进入深水区,北京、广东等地已陆续下发了网贷整改书,安徽的首批现场检查平台已开始接到整改书。整改结果与后续的备案登记、银行存管等都是密切相关的。厦门、广东已下发了多项网贷监管细则,其他地方也在酝酿当中。此时出台《存管指引》也是为进一步推动后续整改工作指明路径。

在此之前,网贷的银行存管推进一直较为缓慢,很大程度上源于标准缺失。《指引》出台以后,厘清了存管银行、网贷平台各自的职责,明确了具体的规范和要求,让没有接入银行存管的平台能够加快进程,而对于像德众金融这样已经实现银行存管的平台,也能进一步规范,统一标准。

更重要的,银行存管的落地,从技术、制度上进一步保障投资人的资金安全,更好地维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融金所总裁黄德林:可以预见业内将迎来一波存管热潮

第一,《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把之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明确为商业银行,从政策指引层面明确了由市场化层度较高的银行单位来承接,而不是几大行;第二,强化了存管人免责条款,不对借贷行为保证、担保,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同时,对存管落地的意义作了定性,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必需,而不应成为品牌营销的背书;第三,增加了非银行机构开展存管业务的处罚,整改期改为6个月,对于现阶段完成存管的平台有了事中监控的安排;第四,将担保人相关资金纳入存管范围,这让行业的业务模式可以有更多创新的空间,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担保。

2016年8月24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落地,网贷监管对银行资金存管作出明确规定,并限定了一年期的整改时间。银行资金存管之于网贷平台已是关系到生死存亡的硬性指标,此时出台相关政策法规,也有利于平台尽快合规化,完成资金存管。近期,继华兴银行等32家银行布局存管业务后,国有大型银行建设银行的入局无疑也为网贷行业注入一针强心剂,再加上政策的监管指引,可以预见业内将迎来一波存管热潮。

金融工场董事长 魏薇:第三方存管模式将面临整改

本次指引的下发,进一步落实了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中国银监会等四部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建立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的工作部署和具体要求,特别是存管合同的内容,明确提出必须包含的当事人基本信息、权利与义务等十二项内容,使网贷资金存管的操作性更为明确。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本次指引中明确了商业银行作为网贷存管的“唯一性”,第三方存管模式将面临整改。在不断出台的多份监管法规中,让网贷平台的“信息中介”标签更为鲜明,彰显了监管层对网贷平台需要严守“信息中介”本质的要求,以有效保障投资者权益。

中再融合伙人&副总裁 侯君:平台开启新一轮竞技

对于网贷行业来说,整治之下问题平台跑路,负面不断,行业一片阴霾,银行存管指引下发,合规平台能更进一步,存管落实后,网贷行业可谓霾过天晴,将迎来一片艳阳天。

有了银监会明确的存管业务指引规范,银行进行P2P网贷平台资金存管业务的意愿将明显提升,这一规范或更利好于行业。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指引》,存管银行对P2P平台项目真实性并不负责。存管人不承担借款项目及借贷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审核责任,不对网络借贷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因委托人故意欺诈、伪造数据或数据发生错误导致的业务风险和损失,由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

此时银监会发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不仅为平台资金存管指明了方向,加快了行业合规步伐,也使行业分化初见分晓。

银行资金存管门槛较高,需要平台具备一定的技术实力、运营能力和相关资质,一些条件不达标的平台推进银行资金存管的过程相对缓慢。随着《指引》落地以及网贷《暂行办法》整改期的结束,该留下的平台将获得用户认可,该退出的平台将逐渐退出舞台,行业洗牌加速,行业环境得以净化,回归信息中介本质。

据悉,指引文件对存管人、委托人有了明确的界定,对于存管合同的具体事项,网贷平台申请开展存管业务时应履行的程序和责任、银行开展存管业务应满足的条件、职责和系统要求等,都做了详细规定,使得网贷平台与商业银行的存管业务合作推进将更具操作性,更易于落地。同时,指引文件也对未存管平台提出了整改期限,中再融作为成立于整改初期的平台,正积极对接贵州银行,协调资金存管业务,近期会进入实操阶段。

随着监管落地文件的及时下发,平台及时跟进整改,2017年整个网贷行业合规加速度,留下的平台将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开启新一轮竞技。

钱罐子COO 蔡弋戈:又一个春天开始了

这次《存管指引》的出台是及时雨,给行业提供了明确的资金存管方向和要求。《指引》更加关注资金安全,是对投资人的保障升级,有了具体存管要求,银行和互金平台的积极性都将得到提高,有利于资金存管的顺畅开展。对投资理财用户来说,更是一个定心丸,多方资金监督之下,银行存管已经是用户选择平台的一个标准线。

特别是对于广东平台来说,上周刚刚出台了监管细则和备案细则,现在银监会又发布了资金存管指引,一切都变得有章可循。

春回大地,万物更新,对互金来说,又一个春天开始了。

玖富创始人兼CEO 孙雷: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会越来越规范

意味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正在一步步落地、执行。此前,银监会表态要实施穿透式监管,强化法人监管和行为监管。此次指引的下发,已经表露了严治互联网金融风险,严控违规操作风险的监管意图。

银行资金存管可以实现用户资金与平台运营资金有效分离,能够有效降低P2P平台卷款跑路的风险,避免平台监守自盗、挪用资金的可能性,出借人可以拥有一个更加安全出借的环境,相信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会越来越规范。

新联在线 COO 陈智诚:银行直接存管与第三方存管之争再次升级

1、 对于借款资料提出了大量要求:

第九条(3)、第二十条的内容合并理解,即委托人需向存管人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基本信息、借贷项目信息、借款人基本信息及经营情况、各参与方信息、交易指令、借贷信息、收费服务信息、借贷合同。其中最关键的是“借款人信息、收费服务信息、借贷合同”这三项信息,这会给行业带来两个问题:

1、 P2P 平台相当于对存管银行完整开放借款人信息和资源,P2P 平台会担心银行抢客户;

2、对于消费金融、现金贷这类资产,一天数千笔甚至数万笔交易信息、资料、合同的传送,对于平台和银行的系统承载能力、传输能力、安全性等都是不低的要求,没有一定 规模、一定技术能力的平台和银行难以承载,这就又成为了一大合规。

2、 对每日对账的要求以及我个人延伸思考:

第九条(2)、第十二条(5)、第十七条合并理解,即存管人需于每日日终交易结束后与委托人进行账务核对。这涉及到两个问题:

1、每日对账造成工作量剧增;

2、第十七条提到“每日日终交易结束”,而作为公开交易网站来说一般来讲是没有日终的概念的,所以考虑到银行对账需要人工参与、以及对银行业工作时间的理解,我认为这可能隐藏一个信息“以后 P2P 平台的交易时间跟银行网点一样、朝九晚五,周末双休”,那么这就彻底丧失了互联网金融的便捷价值了,P2P 只不过是网上网点而已。

3、 银行直接存管与第三方存管之争再次升级:

第十二条(2)提出,存管人履行“为委托人开立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和自有资金账户,为出借人、借款人和担保人等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下分别开立子账户,确保客户网络借贷资金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自有资金分账管理,安全保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这与之前813版本基本一致,对于目前的银行联合存管模式基本没有限制,但是关键的来了:

第十二条(8):存管人应对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履行安全保管责任,不应外包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进行资金账户开立、交易信息处理、交易密码验证等操作;

去年813文件中的“不得外包资金账户开立”的要求,让“第三方支付做通道、银行只做资金存放”的第一代联合存管模式终结;之后发展到了“第三方支付做交易清算,银行做大账户+虚拟子账户”的第二代联合存管模式(目前部分城商行的银行存管就是用这种模式做的);而今天政策中的“不得外包交易信息处理”的要求,则会让第二代联合存管模式再次被终结。部分城商行已经上线的银行存管系统必须大改。

4、 这次是正式文件,所以整改期真的只有6个月,但是有点偏心:

第二十七条要求,对于已经开展了银行存管业务的平台和银行,只有6个月的整改期。但是有点偏心:

逾期未整改的,按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这就是说主要对 P2P 平台有整改要求,那么银行整改不符的怎么办?怎么处理?

5、实际上,本细则中对于平台的整改内容不多,平台需要新增的主要是借款人信息和资料报送工作以及对应的系统开发、信息披露工作、每日与存管人对账、组织对客户资金审计,这些工作虽然工作量大,但是只要重视程度够高和投入成本足够,理论上还是可以在规定的6个月整改时间内完成的。而如果存在无法完整按照本办法完成整改的平台,我认为主要问题并不在于平台方的业务规范和技术能力是否能符合,关键问题其实是银行所提供的系统和服务能否符合监管要求,所以,这就回到存管银行的挑选问题上面了。如果银行存管系统受到第十二条(8)的影响的话,那么一方面银行需要重新构建存管系统的支付架构,另一方面就是因此而带来的成本大幅上升,对于银行来讲是否得不偿失而考虑退出存管业务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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