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三核”指标达标才算真达标,不得顾此失彼

保监会:“三核”指标达标才算真达标,不得顾此失彼
2017年10月20日 23:15 A智慧保

偿付能力充足率曾经给不少保险公司带来必要的烦恼和压力。未来,偿付能力充足率将不再提及。而是由三个核心指标取而代之,即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三个有机联系的指标。任何一个指标不达标,保险公司将被贴签不达标的标签,都有可能遭遇想做的事不能做这样的烦恼。10月20日,保监会发文表达到这一意思,新规将于年底前实施。

10月20日,保监会对外披露,近日就拟修订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下一步,保监会将根据各方面反馈意见修订完善,计划在年底前正式发布。

偿付能力充足率怎么啦?

现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8年第1号,简称1号令)发布于2008年,是偿付能力监管的纲领性文件。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和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变革,1号令已经不能完全适应行业发展和监管需要,亟待修订和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不能适应偿二代监管的客观需要。保监会在2015年正式发布偿二代监管制度体系,1号令主要基于偿一代的监管理念和要求所制定,不能统领偿二代制度和满足偿二代监管实践的需求。

二是不能满足保险业风险防范的需要。随着近年来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和保险市场风险日益复杂多变,偿付能力监管面临的形势发生了较大变化,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1号令已不能满足新形势下行业防控风险和偿付能力监管实践的需求。

“三核”指标成偿付能力新国标

偿一代下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主要是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100%即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征求意见稿规定,偿二代下的监管指标由单一的偿付能力充足率扩展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三个有机联系的指标。

具体来说,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衡量保险公司高质量资本的充足状况,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衡量保险公司资本的总体充足状况,风险综合评级主要是综合考虑保险公司的可资本化风险和难以资本化风险,衡量公司总体偿付能力风险的大小。

这三个指标的达标标准分别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应不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应不低于100%、风险综合评级应在B类及以上。三个指标均符合监管要求的保险公司,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任意一个指标不达标的,为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

建偿付能力监管新机制

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求,要防范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征求意见稿结合偿二代实施情况和当前风险防范需要,重点构建了新的偿付能力监管机制,包括:

一是构建了定量监管和定性监管相结合的机制,全面科学监管各类风险。

二是构建了保监会与保监局上下联动的偿付能力监管机制,明确了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保监局的职责定位和工作内容。

三是构建了保险监管与市场约束相结合的监管机制,在强化保险监管的同时,进一步发挥市场相关方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督和约束作用。

四是构建了保险公司主体管理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偿付能力监管机制,强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和风险防控的主体责任。

五是构建了国内监管协调和国际监管合作的机制,进一步明确了保监会与境内监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和国际监管组织的监管协调机制的内容。

这些机制的建立,有助于充分发挥保监会和保监局、保险公司、市场相关方等各方的作用,进一步提升偿付能力监管的效率和效果。

各地保监局要发挥大作用

偿一代下,保监局偿付能力监管的参与度不高,保监会和保监局没有充分发挥监管合力。

征求意见稿根据偿二代的监管框架,明确了保监局在偿付能力监管中的职责定位为“三个参与、一个负责、一个监督”。

 “三个参与”即参与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的监管评估;参与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的风险综合评级;参与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数据、信息披露等内容的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检查。

 “一个负责”即负责对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进行风险综合评级。“一个监督”即监督中国保监会采取的偿付能力措施在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落实情况等。

从而进一步强化了保监会与保监局上下联动的监管机制,集中监管资源,提高偿付能力监管工作效率。

鼓励社会监督

保监会在起草的征求意见稿中,提及鼓励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中国保监会鼓励保险消费者、新闻媒体、行业分析师、研究机构等市场相关方就发现的保险公司存在未遵守偿付能力监管规定的行为,向中国保监会反映和报告。 

第二十八条 中国保监会通过评估保险公司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综合考虑其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对保险公司总体风险进行评价,确定其风险综合评级,并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 

加大偿付能力检查力度

为治理当前行业偿付能力数据不实的乱象,强化偿付能力监管的刚性约束,征求意见稿强化了偿付能力数据非现场核查机制和偿付能力管理的现场检查机制。

在非现场核查方面,保监会每季度对保险公司报送的季度偿付能力报告、公开披露的偿付能力信息等进行核查,并将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60%或综合偿付能力低于120%等偿付能力风险较大的保险公司列入重点核查对象。

在现场检查方面,保监会将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偿付能力报告、风险综合评级数据以及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等实施现场检查。 

监管措施对症下药

1号令对监管措施的规定过于笼统,导致监管实践中采取的措施难以“对症下药”,针对性和有效性都不够强。征求意见稿将监管措施分为常规措施和特殊措施

对于因可资本化风险导致偿付能力不达标的公司,常规措施包括责令调整业务结构、限制业务和资产增长速度、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商业性广告等;特殊措施包括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接管、申请破产等。

对于因难以资本化风险导致偿付能力不达标的公司,常规措施主要是根据公司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或流动性风险存在的具体问题采取相应措施;特殊措施包括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接管、申请破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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