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黑色星期四!上市尚未满月,众安也收监管函!

保险业黑色星期四!上市尚未满月,众安也收监管函!
2017年10月29日 00:50 A智慧保

10月26日,海南保监局表示,近期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辖内某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与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安保险”)签署了保险业务代理协议,代理销售众安保险保险产品。海南保监局对此合作模式进行了分析,发现其中蕴藏着一定的风险,并责令其进行整改。

经营范围与规定相悖,超范围经营问题被点名

监管函指出,近期,众安保险与海南某区域性专业中介机构签署了保险业务代理协议,协议中明确规定了代理的险种范围、手续费标准及支付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但在两者的业务操作流程来看,出现了一些问题并蕴藏一定的风险。

就经营范围来讲,监管函解释,众安保险批复的业务范围是:“与互联网交易直接相关的企业/家庭财产保险…”,与全国性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自营网络平台或微信公众号合作、或者与淘宝网等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产生的业务符合“与互联网交易直接相关”的要求。但与没有自营网络平台、也不能与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的区域性专业中介机构合作,合作模式是将线下客户转到线上的方式,涉嫌违反“与互联网交易直接相关”的要求,涉嫌超范围经营。

通俗来讲,众安保险在与该机构合作时,该机构将线下介绍的客户通过众安的线上平台完成交易,这不符合对众安保险的营业范围规定,涉嫌了超范围经营。同时,根据《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的要求,区域性代理机构不能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不能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该中介机构也同样超范围经营。

不设分支机构出问题,业务定性不明确

对于众安保险与该平台合作的业务定性问题,监管函也明确指出,如果保险公司通过自营网络平台实现的互联网保险业务,对于保险公司来说,通过自营网络平台实现的业务,销售渠道应该归属直接业务,不能产生手续费支出。如果其他机构帮助其向客户宣传、介绍其自营网络平台产生的费用,应该通过宣传费、广告费等费用形式支付,不应该以手续费名义支付,也不应该和保费规模挂钩。

另外,众安保险于2013年开业,不设分支机构,但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其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应当首先设立分公司”。众安保险在与兼业代理机构合作产生的业务涉及到经营传统代理业务,违反了上述规定。

监管标准不一致,效法做法或引混乱

众安保险等互联网保险公司可以在不设分支机构的情况下,与住所地以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性专业中介机构或兼业代理机构合作,这与《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其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应当首先设立分公司”的规定出现了差异,导致监管标准不一致现象。

如果传统险企也根据《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将部分险种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效仿众安的做法,或许会引起业内标准的混乱。

为此,监管层建议众安保险要:规范互联网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试点部分兼业代理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明确线上线下业务的界定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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