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初与岁末,信泰人寿遭遇六大“连环恶梦”

年初与岁末,信泰人寿遭遇六大“连环恶梦”
2017年11月04日 21:20 A智慧保

信泰人寿

任何的“偷鸡主义”都顶着巨大的风险,有时偷鸡不成反失很多米。信泰在这方面就吃尽了苦头,2017年年初与岁末,遭遇了“连环恶梦”,总部与机构不断上演被处罚与交罚款的遭遇,都因那些“偷鸡”冲动。10月底信泰人寿总部因违规关联交易被罚,11月2日江苏分公司因银行“多宗罪”被罚80万元。这仅仅是“连环恶梦”的缩影。

话说,10月对于不少险企是黑色的,而对于信泰人寿,11月,黑色仍在继续。

连环恶梦之一

江苏分公司因2015年-2016年银保多项违法违规而被开出五张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张给高管,一张给公司,合计处罚80万元。

 信泰人寿江苏分公司违法陈述

一、虚构工资事项套取费用。2015年-2016年,该公司南京银保本部通过工资列表中的“激励费用二”发放相应报酬13.77万元,实际用于支付档案整理工作的4名人员报酬5万元,余款8.77万元用于支付相关费用。 

二、虚构经济事项套取费用。2015年-2016年,该公司银保渠道营业费用部分招待费、公杂费、会议费、宣传费通过购买发票或有价卡券报销,累计金额472.9万元,报销实得款项用于日常招待、公务消费等相关费用。 

三、“两个加强、两个遏制”回头看自查报告内容不实。2016年9月,该公司向我局报送的《信泰保险江苏分公司关于“两个加强、两个遏制”回头看自查工作的报告》(信泰苏发〔2016〕1**号)中反映涉及南京银保本部虚列费用的金额为58.4万元,与实际情况不一致。

五张罚单80万元

苏保监罚﹝2017﹞56号

受处罚人:王世恩

时任信泰人寿江苏分公司银保部经理,应对上述第二项行为负责。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作出警告并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苏保监罚﹝2017﹞57号 

受处罚人:宋婧

时任信泰人寿江苏分公司南京银保本部经理,对上述第一、第二项行为负责。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作出警告并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苏保监罚﹝2017﹞58号 

受处罚人:朱岩芹 

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6日间,时任信泰人寿江苏分公司总经理,应对该期间的上述第一、第二项行为负责。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作出警告并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苏保监罚﹝2017﹞59号 

受处罚人:聂建强

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6日间,时任信泰人寿江苏分公司助理总经理,分管银保业务,对该期间上述第二项行为负责;2016年3月7日至2017年12月31日间,时任信泰人寿江苏分公司总经理,对该期间上述三项行为负责。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作出警告并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苏保监罚﹝2017﹞60号 

受处罚单位:信泰人寿江苏分公司

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作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连环恶梦之二

在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司空见惯,而信泰人寿擅自关联而未报备、未报告、未识别,保监会披露了于10月26日监管函。

信泰人寿违法陈述

保监会于2017年3月27日至4月6日对信泰人寿进行了公司治理现场评估,查实该公司在关联交易管理方面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关联交易制度未报备,违反了《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24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二是关联方档案不完整,违反了《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24号)第十三条的规定;三是关联交易未识别未报告,违反了《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24号)第二十二条等有关规定。

禁止向关联方提供借款

一、自本监管函下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禁止信泰人寿直接或间接与嘉兴信业领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绍兴领雁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上述企业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组织开展下列交易:

1.提供借款或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

2.除存量关联交易的终止行为(如到期、赎回、转让等)以外,开展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包括现有金融产品的续期,以及已经签署协议但未实际支付的交易)。

二、上述六个月期满之日起三个月为观察期。观察期内,保监会将对本监管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视情况采取后续监管措施。

三、立即实施整改,进一步加强关联交易管理,有效防范关联交易风险。

连环恶梦之三

同样是银保惹下的祸,信泰人寿上海分公司也于9月25日收到了四张罚单,罚款合计80万元。

信泰人寿上海分公司违法陈述

 一、给予和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2016年至2017年3月,信泰上分向部分银行渠道投保人给予和承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二、虚列会议培训费套取费用 

信泰上分2016年费用列支中存在虚列会议培训费用的情况。

四张罚单80万元

沪保监罚〔2017〕28号

当事人:孙杰

信泰上分给予和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对孙杰给予警告,处9万元罚款。 

信泰上分虚列会议培训费套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对你给予警告,处6万元罚款。 

沪保监罚〔2017〕29号

主要负责人:华坚

公司给予和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公司改正,处27万元罚款。 

公司虚列会议培训费套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责令公司改正,处30万元罚款。 

综上,责令公司改正,合计并处罚款57万元。 

沪保监罚〔2017〕30号

当事人:吴建锋

信泰上分给予和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对吴建锋给予警告,处2万元罚款。 

信泰上分虚列会议培训费套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对吴建锋给予警告,处2万元罚款。 

沪保监罚〔2017〕31号

当事人:杨剑锋 

信泰上分给予或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对杨剑锋给予警告,处2万元罚款。 

信泰上分虚列会议培训费套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对杨剑锋给予警告,处2万元罚款。

连环恶梦之四

因为搬迁经营场所而未经核准,9月19日,信泰人寿宁波分公司收到了小额罚单。

信泰人寿宁波分公司

2017 年6 月,信泰人寿宁波分公司未经核准,将营业场所由鄞州区悦盛路359 号滨江商业广场007 幢22 层22-1 至22-11 搬迁至鄞州区安波路168 号环合中心大厦4 楼,并对外营业。信泰人寿宁波分公司人事行政部负责人沈莉为该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擅自搬家被处罚

甬保监罚〔2017〕18 号

当事人:信泰人寿宁波分公司

信泰人寿宁波分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变更营业场所地址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给予信泰人寿宁波分公司罚款2 万元的处罚。

甬保监罚〔2017〕19 号

当事人:沈莉

信泰人寿宁波分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变更营业场所地址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决定给予沈莉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连环恶梦之五

由于理赔数据不真实、不完整,信泰人寿邯郸中心支公司及相关负责收于4月1日收到了处罚决定书。

信泰人寿邯郸中心支公司违规陈述

一、2014年7月至2016年10月,信泰人寿邯郸中支部分理赔业务数据不完整、不真实。魏玉倩时任信泰人寿邯郸中支运营部风险管理岗,汲栋才时任信泰人寿邯郸中支总经理,时亚利时任信泰人寿河北分公司运营部经理,分别对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二、2015年至2016年7月,信泰人寿邯郸中支财务、业务系统数据不真实。田利敏时任信泰人寿邯郸中支银保部经理,李江时任信泰人寿邯郸中支银保负责人,贾鹏时任信泰人寿河北分公司银保部副经理(主持工作),分别对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三、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信泰人寿邯郸中支部分业务客户信息不真实。田利敏时任信泰人寿邯郸中支银保部经理、李江时任信泰人寿邯郸中支银保负责人,分别对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四、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信泰人寿邯郸中支未按监管规定完成犹豫期内新单回访。田利敏时任信泰人寿邯郸中支银保部经理,李江时任信泰人寿邯郸中支银保负责人,分别对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中支公司及多位负责被罚52万

冀保监罚〔2017〕2号

当事人: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郭艳杰 

当事人:魏玉倩 

当事人:时亚利 

当事人:汲栋才 

当事人:田利敏 

当事人:李江 

当事人:贾鹏 

信泰人寿邯郸中支理赔业务部分数据不真实,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且情节严重,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信泰人寿邯郸中支责令停止接受邯郸辖区银保渠道新业务3个月(2017年4月1日至6月30日);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魏玉倩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对汲栋才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对时亚利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信泰人寿邯郸中支财务、业务系统数据不真实,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决定对信泰人寿邯郸中支罚款20万元;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田利敏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对李江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对贾鹏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信泰人寿邯郸中支部分业务客户信息不真实,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决定对信泰人寿邯郸中支罚款10万元;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田利敏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对李江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信泰人寿邯郸中支未按监管规定完成犹豫期内新单回访,违反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信泰人寿邯郸中支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依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田利敏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对李江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连环恶梦之六

篡改客户信息,1月23日,信泰人寿黄冈中心支公司吃下了罚单。

信泰人寿黄冈中心支公司违规陈述

2014年8月14日,中心支公司银保客户经理石某代办涉诉保单保全业务时,私自变更客户信息,导致电话补回访对象非客户本人。

中心支公司被罚10万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决定对中心支公司给予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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