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应该如何评定?

私募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应该如何评定?
2017年11月30日 09:16 积募

1、协会要求变更经营范围,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范围可以选哪些呢?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第四条第(二)款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是否含有“私募”相关字样。建议经营范围纯粹只含有上述投资范围。

2、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在管理人登记备案通过后6个月时间内发行产品,被注销管理人资格后,该公司从业人员管理平台登记的高管和员工是不是会自动离职?

是的,机构账号会被注销,个人账号就只能在拟登记高管入口登陆。

3、私募管理人公司的监事是否需要通过基金考试?

目前监事是工商注册的要求,在基金业协会可不进行披露。

如果该人员在私募公司兼任高管,则要遵照高管的要求。证券类私募的所有高管都必须有从业资格,股权类私募除法人、风控负责人以外的高管,可以不具备从业资格。

4、新增高管需要提供社保证明吗?

需要,高管变更需要上传任职证明,目前协会认可的任职证明为劳动合同与社保缴纳证明。

5、高管离职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资管系统中进行重大事项变更删除高管时,需要上传离职证明,离职证明应包含公司公章。

6、基金在申请管理人登记的过程中可以终止申请吗?

如果资料在协会审核中则无法放弃备案,等到协会退回补正时,可以在补正页面右上角选择放弃登记。

7、产品的风险等级应该如何评定?

根据基金业协会《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第三十八条规定: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至少划分为:R1、R2、R3、R4、R5五个等级。第四十二条规定:基金募集机构可以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对基金产品或者服务进行风险分级。基金募集机构可以根据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风险因素与风险等级的相关性,确定各项评估因素的分值和权重,建立评估分值与基金产品风险等级的对应关系。基金募集机构通过定量分析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分级时,可以运用贝塔系数、标准差、风险在险值等风险指标体系,划分基金的期限风险、流动性风险、波动性风险等。

8、请问冷静期回访可以通过哪些形式进行?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三十条规定: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的回访确认无效。由此可知,冷静期回访可以通过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方式进行。

9、产品备案时没有代销机构,后期增加了代销机构,系统中应该如何处理?

在资管系统Ambers系统上产品重大事项变更的模块选择基金业务变更中募集信息页签进行变更,并补充上传代销协议。

10、托管机构可以同时为一只基金提供募集监督服务吗?

托管方也可以同时为募集监督方,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规定,监督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机构。监督机构应当成为中基协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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