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禹不仅能治水,还能治税!

大禹不仅能治水,还能治税!
2017年06月08日 12:05 经济的常识

来源:经济的常识(ID:jjchangshi)原创首发

作者:葛长银

税如水,能载舟也能覆舟,不论是我国历史上陈胜、吴广率领的第一次农民起义,还是美国南北战争打响的第一枪,都是因税而起。

水往低处流,税也往低处流,不论是投资人还是打工仔,他们向往的都是低税国家或地区。香港地区的繁荣发展,就与其低税政策有关,也是“税往低处流”的一个有力证明。

既然税具有水的特性,那我们治税,就不能靠堵了,要靠疏。中国历史上鲧和禹父子治水的迥然结果,已作为经典案例,启示了一代又一代后人。所以,我们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或制度时,不要忘了“我们还是后人”,我们还要从老祖宗那里,学习一些管用的治国理念或技能;在税收治理方面,就是要借鉴大禹,用大禹治水的方式治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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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大禹治水的方式治税

按人头、按地亩的传统收税方式离我们已经十分久远;国民党在大陆统治时期的苛捐杂税也已埋入历史的谩骂之中。眼下我们已经构建了自己的税收体系。但说白了,这个体系是个“大拼盘”,并且忽略了一个关键问题:借鉴基础。花秀在丝绸上,那是花;花秀在麻袋上,那就是疤。这就是基础的区别。

1799年英国人开征个人所得税,1917年法国人受德国综合交易税的启示开征营业税,1935年美国人开征社保税,1954年法国人又改营业税为增值税。可以说,我国现在的主要税种几乎全部借鉴了西方发达国家的现代文明(我国的社保税现在以社保费用的形式收取),且是一个吸收世界各国税种的“大拼盘”。

但我们好像忽略了一个基本前提,西方发达国家的税收是建立在严格的法制基础上的,且征纳双方守法意识较强;也就是说,这套税收体系的建立基础是法制。将这套体系嫁接到我国后,由于我们的法制基础相对薄弱,民众纳税和守法意识不强,征纳双方在税收的征管过程中就出现谈判、说情、折扣、私利等现象,并逐渐成为一种税收常态,这就漏洞百出了。这就好比一条水泥砌出的水渠,借鉴到我国后,变成了一个河沟,且堤岸的土质松软,跑冒滴漏在所难免。

我们的治理方法基本是堵,哪儿冒水了,就挖一锹泥土盖住;至于水在其他地方还冒不冒出了,那我不管。比如限制纳税人具体行为的一些税收文件,都基本属于治表不治里的套路。我们都知道,水这种东西,如果不理顺渠道,你这儿堵住了,它再那儿会再冒出来。但我们的税收治理,是堵住再说,好像没有考虑“水再冒出来”的问题。

我国税收体系的“大拼盘”还存在一个“不兼容”的问题,即这个“大拼盘”是由众多“小盘子”构成的,之间缺乏兼容性。比如,我们依据税种相应设立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部门,研究、制定各自部门管辖范围的税种政策;并且,增值税政策的制定者很少会去考虑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制定者也不会顾及个人所得税的问题。这种“各自为政”格局,肯定会出现“顾此失彼”的问题,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的税收损失。

其实在目前的税制中,各税种之间还存在众多“低纳高抵”(用较低税率的纳税额抵减较高税率的纳税额,或用上一环节的低税负抵减下一个环节的高税负)的问题,这都是不兼容的证明。

上述问题导致我国中小企业逃税普遍,富人逃税严重,几乎可以说就是洪水,修建一条水泥渠道,引流税源已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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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禹治税“的关键

既然堵的效果不佳,我们就应在疏的方面下功夫。针对我国目前的税收状态,我们认为关键做法就两条。

(1)修渠。就是砌一条税收的“水泥渠道”,严防跑冒滴漏。其实这就是法制建设,在我国搞税法建设,重点是去传统皇权意识,树现代法制观念。要做好的主要工作有三:

一是向纳税人展示税收的去向。我们的税收若用在国防、教育、社会福利等方面,相信绝大多数纳税人是乐意纳税的;但我们的税收若用在重复建设、养育官员或贪污浪费,相信没有一个纳税人乐意纳税。所以,流进国库的“水”,浇了哪些地?饮了哪些人?给民众一个满意的交代,是理顺征收渠道的头等大事。

二是梳理税收文件,减轻社会运行成本。由于税种的“不兼容”以及对于出现的问题实行“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做法,我们的税收文件简直是太多了,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运行成本。是以要下大功夫对现行文件进行梳理,例如把相关条款合并在一个文件上,修改相互抵触的文件,撤销无法在实践中执行的文件或条款等。梳理文件,就是新砌水渠,也是一项重要的工作。

三是规范渠道管理人的行为。目前我国税收征管人员这支队伍良莠不齐,尤其是个别基层税务人员,“吃拿卡要”纳税人的现象十分突出;特别是收受或索贿纳税人,跟一些纳税人的“私了”行为,让一些纳税人产生“犯法也能拿钱码平”的心态,助长了逃税甚至骗税的风气,对我国的税收征管影响很坏,必须清理这类害群之马;国、地税争抢税源问题,也会让纳税人无所适从;而一些地方税务机关“暂不执行税总政策”的公告,更令人目瞪口呆。针对这些问题,要拿出中央反腐的决心,予以解决,重塑征纳双方的诚信体系。

(2)引流。即是把税源引流到修好“渠道”。这个环节要依法区分税款的界限:该交的税,一分都不能少;不该交的税,一分也不能要。但现在一些税务机关限于征收指标的压力,征收“过头税”或乱征税的现象依然存在,实在是一种“杀鸡取卵”的短视行为,必须下大力度纠正、清理;同时出重拳打击偷税、骗税的违法乱纪行为。

对于那些税收知识欠缺的纳税人,还要加以指导,帮助他们搞好节税筹划,比如报载温州某税局,用税收政策指导企业签订出口合同,减轻这个企业几十万的税负,这个企业就没有再逃税的念头了,也不好意思逃税了。企业是经济动物,在纳税方面就是这样:你不给它们一个合法的出口减轻税负,它们会有无数个非法的途径偷逃税款;你若给它们一个合法减轻纳税成本的方法,考虑到税收风险,它们就会少用或不用非法的手段规避纳税。

凡是走上邪道的人,大都是因为没有正道可走。企业也是这样。我们的税务机关若做到“主动帮助企业依法减轻税负”,就会取得“信则立”的效果,这也是一个国家征税最重要的操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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