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贷”监管落锤,存量消费金融ABS影响有限

现金贷”监管落锤,存量消费金融ABS影响有限
2017年12月05日 19:20 消费金融

来源:结构化金融

作者

张继强分析员,SAC执业证书编号: S0080511030010;SFC CE Ref: AMB145

程 昱分析员,SAC执业证书编号: S0080517070005

专题讨论

事件

2017年12月1日,人行、银监会发布了《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

评论

1、文件是什么性质?

根据2017年12月2日人行副行长潘功胜在公开活动上的讲话,近期下发的相关通知旨在清理整顿现金贷行业乱象,划定从业机构应当遵循的红线,为下一步治本赢得时间。因此,本文着力于对不合规业务的规范和整顿,属于“前哨”,并非此前市场普遍预期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办法”性质的文件。互联网金融管理规定仍在等待出台中。

2、文件中涉及了哪些贷款类主体?

本文涉及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网络小额贷款、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等贷款类主体。

其中,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本文中是指银行、信托、消费金融公司等银监会监管的具有放贷资质的机构。

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进行具体监管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的、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公司。如无额外的“跨地区展业”批准,小贷公司只能够在本地区开展业务。

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是指通过网络平台获取借款客户,在线上完成贷款流程的小贷公司。由于利用互联网进行放贷,网络小额贷款天然的可以进行跨地区展业。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是指利用互联网进行借贷信息提供和借贷业务撮合的中介机构。P2P是典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该主体不具备放贷功能,只能进行借贷撮合收取中间费用。

3、消费金融贷款有哪些主流模式?文件中提及了哪些贷款业务?

 消费金融业务按照有无直接对应的消费行为、资金是否经过借款人账户等特征,可以分为消费分期型业务和消费借款型业务。

消费分期业务的典型代表为信用卡,每一笔借贷都对应了真实的消费行为,资金直接由放款方付给商户,不经过借款人账户。

消费借款型业务的典型代表为银行消费贷款,借款人申请借贷后,放款方将资金打到借款人账户进行使用。值得注意的是,消费贷款型业务不一定“没有特定用途”,通常而言银行要求借款人在借款时填写相应用途,但放款方对用途的监管能力较消费分期型产品更弱。

 本次文件中提出了若干贷款概念,包括:

1)“现金贷”,定义为“具有无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无客户群体限定、无抵押等特征”的贷款。现金贷的定义中并未定义发行机构,因此包括银行等在内的机构发放的贷款,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均属于现金贷。

“现金贷”的定义中,无抵押相对容易理解,“无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无客户群体限定”的含义则存在一定疑义,需等待监管进一步的解读。

例如,“场景”是否指消费分期业务的特定消费场景?借款人自行申报用途(银行消费贷的主流模式)是否属于无指定用途?“无客户群体限定”的定义也较难理解,监管是否认定银行发放的贷款都属于有客户群体限定,而其他平台均属于没有客户群体限定?

2)“无特定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的网络小额贷款”,这一概念与“现金贷”存在区别,一方面特指了网络小额贷款,另一方面限定较“现金贷”限定条件更少。如上所述,对这一概念的理解也需要的等待监管机构进一步的解释,特定是在“指定用途”方面。

3)P2P网络借贷,是指P2P公司通过互联网撮合的借贷。

4、文件做出了哪些禁止或限制性规定?

1)严管牌照:无牌机构不得放贷,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向无牌机构提供资金放贷或共同放贷。

2)放贷基本要求:利率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36%红线);进行年化利率、逾期催收等信息披露;谨慎评估借款人资质;不得暴力催收;保护借款人信息。

3)贷款类别限制:禁止发放校园贷、首付贷、用于股票期货投机的贷款;暂停发放“无特定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的网络小额贷款”进行规范和整改。

4)融资限制:小贷公司禁止非法集资、吸收存款、通过互联网平台或地方各类交易场所转出信贷资产、通过P2P融入资金;允许通过ABS等方式进行信贷资产转让,但应与表内融资合并计算,合并后的融资总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暂按当地现行比例规定执行。(各地规定有差别,例如重庆金融办的比例上限为230%,预计后续文件将统一该比例)

5)投资限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而言,“助贷”模式不得外包核心风控或接受第三方担保兜底,第三方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费;不得投资“校园贷”“首付贷”“现金贷”等为基础资产的(类)证券化产品。

6)P2P等撮合业务需满足同样的利率、借款人资质、贷款类别等的要求,不能随意收取“砍头息”等费用。

5、文件对消费金融市场有何影响?

文件对消费金融市场进行严格的牌照管理,并对高利率、多头借贷、暴力催收等行为进行规范,有利于我国消费金融市场的长期发展。文件加强了小贷的资本约束,使得行业对资本金的需求上升,预计未来将看到注资潮。

结构上来看,严格的牌照管理利好存量牌照持有者;利率上限、限制多头借贷等规定利好利率较低、靠风控能力盈利的机构,对利率较高、风控缺失、依靠高利率覆盖坏账的机构进行了沉重打击。

6、文件对消费金融ABS有何影响?

 从供给层面来看,由于ABS融资不再具有监管出表功能,需要合并计算杠杆指标,短期市场的发行量会受到杠杆指标的制约。我们预计未来网络小贷主体将迎来增资潮,以同时满足业务发展需要和杠杆指标的要求。考虑到ABS仍然是“资产强主体弱“型机构的优质融资工具,预计在增资完成后,消费金融ABS的发行量仍然不低。

 从需求层面来看,消费金融ABS的基础资产大部分不是“现金贷”,银行等可以继续投资。

目前市场上发行的消费金融ABS产品大部分为分期付款类产品,不属于本文所提的“现金贷”产品,银行可以继续进行投资。部分ABS产品为基础资产不对应到具体消费行为的消费借款类产品,但是否属于本文定义的“现金贷”仍有疑义,需等待监管机构的进一步认定。

 存量ABS产品的信用资质受影响有限。

分期付款类ABS产品基本不受影响,即便有部分主体因杠杆超标,缺乏足量资金进行后续放贷,其最坏的结果也就是提前结束循环购买,投资者投资期变短、投资年化收益率不变。

其余ABS产品的基础资产假如被认定为“无特定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的网络小额贷款”,则相关基础资产停止发放,大概率会影响存续产品的循环购买,产品提前进入摊还期。此时如存量基础资产的信用不发生大的变动,则投资者投资期变短、投资年化收益率不变。

存量基础资产的信用如何受到新规的影响?我们认为受影响最大的是多头借贷现象严重的资产。因贷款停止发放,借款人“借新还旧”模式不能持续,可能使得不良率大幅上升。多头借贷严重的资产往往具有利率超上限、风控不严格、期限极其短等特征,目前已发行的ABS产品中存在此类特征的品种非常少。

7、文件对银行业务有何影响?

 贷款发放层面,由于银行消费信贷的客群与本文主要约束的平台具有较大差异,因此银行的传统消费信贷发放预计变动不大。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小贷公司杠杆率受限的情况下,合规“助贷”的需求必然提升,具有相关核心风控能力的银行将从中受益,获取新的业务增长点。

 投资层面,有兜底的“助贷”、对接P2P资金、投资“现金贷”证券化等产品是部分中小型银行的一项重要高收益投资类别,文件对此类行为进行规范后,银行的高收益资产选择面变窄。

下文我们对文件的主要规定及影响进行详细梳理:

一、对所有放贷机构:强调牌照、利率上限、合理评估和借款人保护。

1)文件要求所有放贷主体必须有放贷资质。

哪些主体有放贷资质?除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括银行、信托、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还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含网络小额贷款公司)。P2P公司本身不能放贷,经营的是贷款撮合业务。

评论:目前网络小贷牌照仅有200余块,大量从事互联网放贷的小型企业没有相关牌照,必须停止放贷。

2)文件对放贷主体的贷款审核、利率上限和信息披露提出要求。

贷款审核方面,放贷机构应该充分了解客户,审慎评估,不得向无收入群体放贷,应明确单笔贷款的债务总负担上限,贷款展期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

利率方面,包括利率和相关费用在内的综合费率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相关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信息披露方面,放贷机构应对年化利率进行披露,同时披露其他各项贷款条件和逾期处理方式等信息。

评论:在有放贷牌照的机构中,也有部分机构实际展业中存在综合费率高于36%的现象,且均未向借款人披露年化利率。此类机构往往采用高利率来覆盖坏账,实际客户甄别和风控能力较弱,也更容易出现暴力催收的现象。文件发布后,此类机构必须进行业务转型。

3)文件还要求放贷主体不得进行暴力催收,应保护投资者信息安全,不得滥用或泄露。

二、对网络小贷:停发牌照、贷款类别限制、资金来源限制。

1)文件明确规定停止新发网络小贷牌照,同时停止发放异地展业小贷牌照。已有牌照的批设不符合规定的,需要重新审核资质。

评论:停发牌照无疑利好存量牌照,合规经营的牌照机构受益于行业进入壁垒的提升。

2)网络小贷贷款分类管理,其中禁止类贷款有校园贷、首付贷、用于股票期货等投机行为的贷款;暂停类贷款为”无特定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的网络小额贷款。此类网络小额贷款应逐步压缩存量业务,限期完成整改,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借款人“以贷养贷”、“多头借贷”等行为。

评论:禁止校园贷、首付贷、投机类贷款符合预期。文件提出暂停发放“无特定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的网络小额贷款,逐步压缩存量,限期进行整改,但并未对具体整改方案进行明确。我们认为对此类网络小额贷款的详细业务要求可能会在后续文件中给出,此时的暂停有利于在文件出台前控制总体风险。

具体什么类型的网络小贷需要暂停?如前所述,市场对于“无特定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表述的理解也存在一定争议。例如,借款人因房屋装修向放贷机构申请一笔贷款,放贷机构批贷后将资金打到该借款人银行账户中进行使用(银行消费贷的典型模式),是否属于无指定用途的贷款?我们期待监管文件对此的进一步明确。

3)网络小贷资金来源管理。文件禁止了以下资金来源: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通过互联网平台或各类地方交易场所(变相)转让信贷资产、通过P2P融入资金。文件要求通过ABS等形式转出的信贷资产需要与表内融资合并计算,合并后融资总额按当地比例规定执行。对于超比例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制定压缩规模计划,限期内达到相关比例要求,由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监督执行。

评论:文件限制了ABS等合规信贷资产转让手段的监管出表功能,也即发行ABS等需要和表内融资合并计算杠杆指标,使得网络小贷的资金来源受限。对于ABS供给而言,短期市场的发行量会受到杠杆指标的制约。我们预计未来网络小贷主体将迎来增资潮,以同时满足业务发展需要和杠杆指标的要求。考虑到ABS仍然是“资产强主体弱“型机构的优质融资工具,预计在增资完成后,消费金融ABS的发行量仍然不低。

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为无放贷资质机构发放贷款,助贷模式不得接受担保或兜底,第三方不得收取费用,不得投资“现金贷”“首付贷”“校园贷”等为基础资产的产品。

1)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哪些?本文中主要指银行、信托、消费金融公司等机构。

2)规范自身放贷:文件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监管和风险管理要求。

3)规范资金提供:不得为无放贷资质机构提供资金放贷,不得与其共同出资放贷;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放贷的(典型的助贷模式)不能将授信审查、风控等核心业务外包,不得接受第三方的增信或担保,也应保证第三方不向借款人收取息费。

4)规范投资范围:银行业金融机构及管理的资管产品(也即自营和理财)均不能直接或变相投资于以“现金贷”“首付贷”“校园贷”等为基础资产发售的(类)证券化产品或其他产品,

评论:有兜底的“助贷”、对接P2P资金、投资“现金贷”证券化等产品是部分中小型银行的一项重要高收益投资类别,文件对此类行为进行规范后,银行的高收益资产选择面变窄。同时,助贷模式回归本源要求银行负起责任,建立更强大的风控能力。具有相关风控能力的银行获得新的业务增长点。

四、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例如P2P):同设利率上限、贷款种类等要求。

P2P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具备放贷资质,仅从事撮合借贷的业务。文件要求P2P业务也需要比照放贷机构满足下述要求:

1)利率方面:不得撮合不符合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借贷业务;禁止从借贷本金中现行扣除费用或设定高额逾期利息、罚金等(也即收“砍头息”)。

2)风控方面:不得外包核心工作,包括信息采集、甄别筛选、资信评估、开户等

3)贷款种类方面:不得撮合校园贷、首付贷、无指定用途借贷,不得向无还款来源或无还款能力借款人提供借贷撮合。

4)资金来源方面:不得撮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参与P2P网络借贷

评论:文件对P2P公司撮合业务采用了类似的管理,保持了监管的一致性,也体现了行为监管的特质。P2P公司中也存在部分高息借贷、风控缺失、收“砍头息”等现象,规定对此类P2P公司进行了打击。

五、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机构处置力度,抓好落实,注重长效,确保规范整顿工作效果

最后,文件要求对违规开展业务、未经批准进行放贷、恶意欺诈及暴力催收等现象进行整改、取缔和处罚。同时明确了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的整顿、风险教育活动,并要求各地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

附:《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原文

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

近期,具有无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无客户群体限定、无抵押等特征的“现金贷”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部分群体正常消费信贷需求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过度借贷、重复授信、不当催收、畸高利率、侵犯个人隐私等问题十分突出,存在着较大的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隐患。

为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现就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准确把握“现金贷”业务开展原则

(一)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

(二)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禁止发放或撮合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各类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各项贷款条件以及逾期处理等信息应在事前全面、公开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关风险。

(三)各类机构应当遵守“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诱致借款人过度举债,陷入债务陷阱。应全面持续评估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偿付能力、贷款用途等,审慎确定借款人适当性、综合资金成本、贷款金额上限、贷款期限、贷款展期限制、“冷静期”要求、贷款用途限定、还款方式等。不得向无收入来源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单笔贷款的本息费债务总负担应明确设定金额上限,贷款展期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

(四)各类机构应坚持审慎经营原则,全面考虑信用记录缺失、多头借款、欺诈等因素对贷款质量可能造成的影响,加强风险内控,谨慎使用“数据驱动”的风控模型,不得以各种方式隐匿不良资产。

(五)各类机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均不得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催收贷款。

(六)各类机构应当加强客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得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滥用客户隐私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

二、统筹监管,开展对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

(一)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暂停新批设网络(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暂停新增批小额贷款公司跨省(区、市)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已经批准筹建的,暂停批准开业。

小额贷款公司的批设部门应符合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已批设机构,要重新核查业务资质。

(二)严格规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停发放无特定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的网络小额贷款,逐步压缩存量业务,限期完成整改。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借款人“以贷养贷”、“多头借贷”等行为。禁止发放“校园贷”和“首付贷”。禁止发放贷款用于股票、期货等投机经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建立持续有效的监管安排,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将加强督导。

(三)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审慎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集资或吸收公众存款。禁止通过互联网平台或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及变相转让本公司的信贷资产。禁止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融入资金。以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名义融入的资金应与表内融资合并计算,合并后的融资总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暂按当地现行比例规定执行,各地不得进一步放宽或变相放宽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的比例规定。

对于超比例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制定压缩规模计划,限期内达到相关比例要求,由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监督执行。

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由各省(区、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具体负责。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将制定并下发网络小额贷款风险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有关工作要求。

三、加大力度,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应严格按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监管和风险管理要求,规范贷款发放活动。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助贷”业务应当回归本源,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应要求并保证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费。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投资或变相投资以“现金贷”、“校园贷”、“首付贷”等为基础资产发售的(类)证券化产品或其他产品。

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的规范整顿工作,由银监会各地派出机构负责开展,各地整治办配合。

四、持续推进,完善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

(一)不得撮合或变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借贷业务;禁止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以及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

(二)不得将客户的信息采集、甄别筛选、资信评估、开户等核心工作外包。

(三)不得撮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参与P2P网络借贷。

(四)不得为在校学生、无还款来源或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借贷撮合业务。不得提供“首付贷”、房地产场外配资等购房融资借贷撮合服务。不得提供无指定用途的借贷撮合业务。

各地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应当结合《关于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网贷整治办函〔2017〕19号)要求,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开展“现金贷”业务进行清理整顿。

五、分类处置,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机构处置力度

(一)各类机构违反前述规定开展业务的,由各监管部门按照情节轻重,采取暂停业务、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不予备案、取消业务资质等措施督促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坚决取缔;同时,视情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协助各类机构违法违规开展业务的网站、平台等,有关部门应叫停并依法追究责任。

(二)对于未经批准经营放贷业务的组织或个人,在银监会指导下,各地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和取缔;对于借机逃废债、不支持配合清理整顿工作的,加大处罚、打击力度;涉嫌非法经营的,移送相关部门进行查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停止提供金融服务,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处置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等违法违规活动的,分别按照处置非法集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等工作机制予以查处。

(三)对涉嫌恶意欺诈和暴力催收等严重违法违规的机构,及时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切实防范风险,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六、抓好落实,注重长效,确保规范整顿工作效果

(一)各地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明确各类机构的整治主责任部门,摸清风险底数,制定整顿计划,压实辖内从业机构主体责任,全面深入开展清理整顿,抓紧建立属地责任与跨区域协同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同时,做好应急预案,守住风险底线。

(二)各地应引导辖内相关机构充分利用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防范借款人多头借贷、过度借贷。各地应当引导借款人依法履行债务清偿责任,建立失信信息公开、联合惩戒等制度,使得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三)各地应开展风险警示教育,提高民众识别不公平、欺诈性贷款活动和违法违规金融活动的能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四)各地应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充分利用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举报平台等渠道,对提供违法违规活动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重罚,形成有效震慑。

(五)各地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规范整顿。对监管责任缺位和落实不力的,将严肃问责。

(六)各地应将整治计划和月度工作进展(月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银监会),并抄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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