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鑫法律顾问突然解约,律师称其不专业

刘鑫法律顾问突然解约,律师称其不专业
2017年12月13日 20:31 AI财经社

文/AI财经社实习生 詹方歌

编/周春林

12月12日晚,“江歌案”庭审进入第二天,曾微博加V认证为“法律博主、刘鑫法律顾问”的博主在其微博“律师一姐”上突然宣布:自己将终止与刘鑫的合同,不再担任其法律顾问。

此举顿时引发舆论关注,有网友分析是否因当日庭审出现的证据而让该法律顾问做出此决定,更有人质疑其真实身份和律师资质、是在蹭网络热点。也有律师认为,在刘鑫即将出庭作证前撒手“不理智、不专业”。

法律顾问突然宣布终止合约

12月12日晚21:30左右,微博“律师一姐”突然宣布:由于某些原因,自己不便于继续接受刘鑫女士的聘请和委托,不再继续担任刘鑫女士的法律顾问。

“律师一姐”此前的微博加V认证显示为“法律博主、刘鑫法律顾问”,所在公司为“北京罗斯律师事务所”。

根据该博主晒出的合同,其中甲方签名“刘鑫”,乙方为北京罗斯律师事务所,合同签署日期为2017年12月10日。

“律师一姐”在网友留言中回复称:“苦苦哀求我们帮她的时候是一个样子,套路你的时候又是一个样子,真的很可怕!不可思议!”貌似矛头直指刘鑫。

随后,“律师一姐”又转发网友评论并称:“误会”了!套路太深!目前这两条微博均已经消失。

22:22,“律师一姐”再次发博:“律师在维护你权益的时候,你在背后套路律师就不对了。”“我突然觉得网上骂我骂的挺对的,什么委托人都接。”

而在12日凌晨,“律师一姐”曾连开两次直播分析江歌案案情,认为江歌母亲在开庭前将舆论引向刘鑫而非杀人者陈世峰。更早前的12月11日,她还发微博称“我相信我当事人。”目前,此条微博已经被删除。

AI财经社查证发现,刘鑫确实曾在12月12日凌晨用自己的微博“用户刘鑫123”转发过“律师一姐”关于江歌案的直播,但未就其最新声明有任何表态。

12月13日上午,“律师一姐”微博认证中关于“刘鑫法律顾问”的一条已经删除。

“律师一姐”律师身份受质疑

根据“律师一姐”晒出的合同,她所在律所与刘鑫签订合同是在12月10日。AI财经社查证发现,12月10日凌晨1时许,“律师一姐”发微博称:最近两周,我接了两个最敏感舆论争议最大的案子……翻阅其此前的微博记录,除了江歌案,“律师一姐”还称自己是“红黄蓝幼儿园”事件中主角之一赵女士的法律顾问。

网友爆料称“律师一姐”的真名叫于洋,此前澎湃新闻在采访作为“刘鑫法律顾问”的她时,用的头衔也是“北京罗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有网友质疑于洋的律师资质,并称“北京罗斯律师事务所律协登记中并无此律师”。

AI财经社查阅北京市司法局官网,搜索姓名“于洋”仅出现一名律师,但所属律所并非北京罗斯律师事务所,而是“北京市康盛律师事务所”。AI财经社翻阅康盛律师事务所官网,发现此律师于洋毕业于黑龙江大学法学专业,而“律师一姐”的微博公开资料显示其毕业于“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工商管理分院”。

司法局的公开信息显示,彼于洋在2006年2月16日取得律师资格证,并在2007年4月2日首次执业;而“律师一姐”的微博资料显示,2006年至2010年其供职于微星集团,职位是“HRD”(人力资源总监)。两位“于洋”并非同一人。

“律师一姐”曾在微博回忆自己的司考经历:“作为非法律专业考生,为了能一次通过司考,三个月没日没夜拼了老命学习,……通过后激动得不敢相信……”

12月13日,AI财经社致电北京罗斯律师事务所,电话未接通。记者试图查找北京罗斯律师事务所官网,发现域名有误,点开会自动跳到澳门赌场的广告。

网友质疑还称:“于洋以中律邦咨询服务公司参加公开法律活动,此公司只是一个贸易公司。”AI财经社记者在天眼查搜索此公司,发现于洋为其持股100%的大股东,但其实际法人名为“李琪”。公司经营范围为“经济贸易咨询”,并非“只是贸易公司”。

律师称终止合约欠妥

12月13日上午,河南森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庆元发微博表述对此事观点:律师一姐仅因“刘鑫撒谎”就单方面解除委托关系,作为同行认为这种做法不太理智,或不太专业,现实中接触到的当事人,每个人把所有细节都告知自己的律师,这种情况应该是少之又少的。

而署名刘京成的律师在知乎问答上表示:未经熟虑接案,是为不智;开庭前一天解除合同,是为不仁;消费完当事人后调转枪头,是为不义。不论她的委托人品行多恶劣,一旦接受代理就该尽力为其奋战,用证据说服法官,而不是在网上夸夸其谈。他认为,一个律师要做的,是在合法的范围内为他的委托人争取最大的利益,就是典型的“屁股决定脑袋”。

署名王瑞恩的律师也在知乎同题问答中表示,法律职业道德在现实中真的很重要。首先,律师和他所服务的对象之间的地位本来就是不对等的。律师知道客户所不知道的事情,这种知识的不对等要求优势一方在作出承诺时受到约束。其次,律师在一个案件中的行为,会对当事人后来的选择产生深远的影响。因为刘鑫在庭上所做的陈述会直接影响到未来潜在的民事诉讼。在关键时刻的前夜撂挑子,不但不道德,而且不符合《律师法》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而如果“律师一姐”并是不是真正的律师,冒充律师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很有可能构成民事欺诈甚至刑事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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