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新规 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杠杆可提至15倍

国务院新规 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杠杆可提至15倍
2017年08月22日 18:30 P2P评论

“近年来,我国融资担保行业发展迅速,但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意愿和能力有待加强。此次国务院出台《融资担保公司管理监督条例》,加强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担保,业务杠杆可放大至15倍。

P2P评论讯 8月21日,国务院正式通过并公布了《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前款规定的倍数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

近年来我国融资担保行业在较快发展的同时,也存在诸多问题,例如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意愿和能力有待增强和提高,融资担保行业可以解决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此次《条例》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担保业务相对放宽了监管要求。

此外,《条例》提到,国家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建立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扩大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规模并保持较低的费率水平。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资本金投入、建立风险分担机制等方式,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提供财政支持。

伴随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为网贷平台提供担保成为担保公司一块重要的业务。然而网贷行业近几年风险频发,融资担保公司也难免受到牵连。针对这种现象,《条例》也指出,融资担保公司对同一被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余额与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0%,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余额与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5%。

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不得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融资担保公司为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应当自提供担保之日起30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此外,P2P评论了解到,在此次《条例》出台之前,2010年银监会等7部门发布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此次《条例》在多方面对《暂行办法》做了细化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注册资本方面,融资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且必须为实缴资本。而此前《暂行办法》规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对于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经营融资担保业务在3年以上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在监督管理方面,《条例》明确了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体制,规定由省级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促进本地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处置融资担保公司风险,督促监督管理部门严格履行职责。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进入融资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建立健全融资担保公司信用记录制度。融资担保公司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另外,《条例》中还明确了融资担保公司的法律责任,规定融资担保公司不得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从事自营贷款或受托贷款。

来源:P2P评论 作者:雪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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