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关注编造和传播股市谣言,情节严重可能涉刑

证监会关注编造和传播股市谣言,情节严重可能涉刑
2017年10月18日 22:00 北大金融法研究中心

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网址:

www.finlaw.pku.edu.cn

请点击大标题下方:

“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

关注最新的微信公众号。

两名股市造谣者对证监会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近期二审宣判维持了证监会的判罚。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10月9日表示,股市谣言危害大,一旦发现造谣者,必定严惩。

2015年6月,刘某于股吧编造发布“东莞证券针对5000万VIP的风险预警”的虚假信息,引起不少股民跟风抛售,影响市场;2015年5月,陈某于微博发布《关于成立三一军工部的决定》的真实文件截图和“三一拿到了军工准入证”的不实消息配文,并通过“@”的方式,将涉案微博抄送给其他媒体账户,导致当天午后开盘后两分钟三一重工涨停。事件发生后,东莞证券、三一重工分别发布澄清公告。今年7月二审判决维持了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刘某、陈某分别处以15万元的罚款。

另外,今年7月5日同花顺网络未经核实以“传复星集团董事长失联”的标题发出文章,从而导致7月6日相关概念A股及港股大跌,多只跟踪指数ETF基金回撤明显,目前此事已被立案调查。

不管是为了牟利还是不负责任传递假消息,客观上导致市场信息失真,导致散户损失,法律层面看均属于违法行为。从刑法的角度看,情节严重的此类造谣行为可能构成《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如果满足相关从业人员的主体身份还可能构成《刑法》该条第二款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根据《刑法》该条第三款,本罪可构成单位犯罪。

(唐宛茁 整理)

【参考资料】

1、凤凰财经:新华社:证监会长期关注编造和传播谣言的监管方向

 http://finance.ifeng.com/a/20171010/15715997_0.shtml

2、聚法案例:“刘钦涛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无二审行政判决书”

https://www.jufaanli.com/wenshu/a470l2jw/

3、聚法案例:“陈斌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无二审行政判决书”

https://www.jufaanli.com/wenshu/0wrrCF7r/

财经自媒体联盟更多自媒体作者

新浪首页 语音播报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