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私募债券欺诈发行刑事判决落地

首例私募债券欺诈发行刑事判决落地
2017年11月23日 21:50 北大金融法研究中心

近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厦门圣达威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达威)欺诈发行私募债券案的刑事判决,圣达威法定代表人章某、原财务总监胡某因犯欺诈发行债券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两年。该案是全国首起因欺诈发行私募债券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判例。

根据该判决书,2012年下半年,因资金紧张、经营困难,圣达威法定代表人章某与公司高管研究决定发行私募债券融资,并安排财务负责人胡某具体负责。为顺利发行债券,章某安排胡某对会计师事务所隐瞒公司及章某负债数千万元的重要事实,并提供虚假财务帐表、凭证,通过虚构公司销售收入和应收款项、骗取审计询证等方式,致使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发生重大误差,并在募集说明书中引用审计报告。2013年5月3日,圣达威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骗取5000万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备案,并在当年内分两期完成发行。圣达威获得募集资金后,未按约定用于公司生产经营,而是用于偿还公司及章某所欠银行贷款、民间借贷等,致使债券本金及利息无法到期偿付,造成投资者重大经济损失。

2016年12月1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欺诈发行债券罪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章某、胡某有期徒刑三年和两年。在随后的上诉中,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欺诈发行债券行为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本案中章某、胡某在发行公司债券中,对会计师事务所隐瞒负债事实,将所募款项用于偿还负债,致使投资者的重大损失,主观上具有故意,符合欺诈发行债券罪的构成要件。 

(林嘉珩 整理)

【参考资料】

1. 首例私募债券欺诈发行刑事判决落地 涉案金额5000万元,

http://news.sina.com.cn/c/2017-11-03/doc-ifynmvuq834164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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