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共有产权房是30岁单身狗的春天

北京共有产权房是30岁单身狗的春天
2017年09月22日 17:45 中华金融门户网

9月20日,我委会同市有关部门联合发布《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17〕16号)(下简称《办法》),为了深化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住房供应结构,支持无房家庭解决住房刚需的长期制度安排。最吸引人的一条就是对30岁单身家庭的福利。《办法》自9月30日起正式实施。

继8月北京提出的“共有产权房”概念以来,对于其条件也有一定的提议,经历了一个多月后,9月20日具体的政策终于出台,对于民众关心的落户、入学、价格、产权等问题,《办法》一一解答。

今日小编就购买条件和一些购房注意事项给投粉们来一波干货。

第一,购买的必备条件:

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

(一)单身家庭申请购买的,申请人应当年满30周岁,出生在87年之前的单身家庭可申请购买。

不满30周岁单身家庭可“先租后买”,形成梯度消费。也就是先租着房子暂时解决住房困难,毕竟也就是出生在88后的和90后的人群,路还很长,不要太心急,房子会有的。

(二)申请家庭应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条件且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

言下之意就是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

第二,不能申请购买共有产权房的情形:

(一)申请家庭已签订住房购买合同或征收(拆迁)安置房补偿协议的,不能申请共有产权房,与上述(二)冲突。

(二)申请家庭在本市有住房转出记录的。

(三)有住房家庭夫妻离异后单独提出申请,申请时点距离婚年限不满三年的。对离婚前家庭成员无住房或再婚家庭,不受此限制。

(四)申请家庭有违法建设行为,申请时未将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等拆除的。

第三,特别注意事项:

(一)申请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公有住房(含直管和自管公房等)后又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应在购房合同网签前书面承诺腾退所租住房屋。

(二)申请家庭取得的申请编码可申请其他项目,申请时须重新登陆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官方网站对申请编码进行激活。申请家庭情况有变化的,应及时登录网站进行变更。市和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按规定重新进行审核。

(三)申请家庭放弃选定住房或选定住房后未签订购房合同,累计两次及以上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购共有产权住房。

(四)9月30日前已销售的自住型商品住房项目出租、出售管理,按照原规定执行。而未销售的自住型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政府收购的各类政策性住房再次销售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也就是说,自9月30日《办法》实施后,各类政策性住房还未再次销售的,均按共有产权房政策规定,不存在相互之间冲突。

第四,购房福利

(一)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的销售均价低于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价格浮动范围为±5%,但具体的要根据地区的

(二)购房人产权份额,共有产权住房项目销售均价和共有份额比例。

参照项目销售均价占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比例确定;

政府产权份额,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地区级代持机构持有,也可由市级代持机构持有。

(三)东城、西城区户籍但在项目所在区工作的家庭,与项目所在区户籍家庭具有同等待遇。

(四)共有产权住房属于产权类住房,在落户、入学上和购买其他普通商品住房政策一致。

(五)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购房人可以按照政策性住房有关贷款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等购房贷款。

第五,出售原则

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的五年期限:

(一)未满五年不允许转让房屋产权份额,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可向原分配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提交申请,由代持机构回购。

回购价格按购买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回购后仍为共有产权房。

(二)满五年的,可按市场价格转让所购房屋产权份额。

购房人向原分配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提交转让申请,明确转让价格。同等价格条件下,代持机构可优先购买。而房地产经纪人不得参与共有产权房的转售。

以上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本次“共有产权房”目的就是为了让刚需房的人群能解决住房问题,明确“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进一步深化住房供给侧改革,严格调控楼市。

对于,这样价格实惠、又可以落户、入学的“共有产权房”,投粉们会买吗?

屏幕前30岁以上的单身狗笑出了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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