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ySEC表示虚拟货币交易不受赔偿保护,无权申诉

CySEC表示虚拟货币交易不受赔偿保护,无权申诉
2017年10月16日 14:13 环球汇讯

当地时间10月13日,塞浦路斯金融监管机构CySEC已经面向旗下持CIF牌照的外汇以及差价合约经纪商发布了一项指令,概述提供比特币,Ethereum(以太坊)和其他加密货币交易的相关要求。随着这些虚拟货币价格飙升至历史新高,外汇经纪商在数字货币业务中的交易量也在攀升——一些经纪商甚至以数字交易业务为主。

CySEC指令要点概括包括:

1.涉及虚拟获得差价合约交易,杠杆限制应设定为5:1;

2.在每个日历季度,每个经纪商的数字货币交易量不应超过经纪业务总量的15%;

3.经纪商必须为所提供的每种数字货币交易使用多个供应商;

4.虚拟货币工具不会自动享有MiFID通行证的权利

5.虚拟货币交易不在CIF受MiFID监管活动范围之内;

6.虚拟货币交易投资者无权根据“塞浦路斯投资者赔偿基金”受到保护,若与公司发生争议,无权向塞浦路斯金融专察(申诉机构)申诉。

CySEC发表的声明全文如下:

TO:塞浦路斯投资公司

来自:塞浦路斯证券交易委员会

日期:2017年10月13日

通函编号:C244

主题:虚拟货币交易和/或与虚拟货币有关的差价合约交易

塞浦路斯证券交易委员会(“CySEC”)在此澄清塞浦路斯投资公司(CIF)在提供虚拟货币服务和/或与虚拟货币有关的差价合约(“差价合约”)服务时适用的要求:

从根本上说:

1.没有具体明确的欧盟监管框架来管理虚拟货币交易和/或与虚拟货币相关的差价合约交易。

2.欧洲当局/机构没有确定与虚拟货币相关的差价合约交易是否符合《金融工具市场指令》(“MiFID”)第2004/39 / EU号指令附件1第C节第9段的正式规定。

根据《投资服务和活动及管理市场法》第6(9)(b)条规定的欧洲有关机构/机构,塞浦路斯投资公司(“CIF”)的正式立场,如强制(“法律”)提供虚拟货币和/或与虚拟货币相关的差价合约提供服务必须符合以下要求。即:

1. CIF必须符合相应的组织要求(包括保护客户资产,合规职能和内部审计职能),业务规则(包括营销沟通,适当原则和最佳执行)的行为规定,记录保存和资本充足率。

2.在向客户提供虚拟货币和/或与这些产品相关的虚拟货币差价合约服务之前,CIF必须向客户提醒:

(1)没有具体的欧盟监管框架来管理这种产品的交易;

(2)这类产品的交易不在MiFID的范围内,因此不在CIF受MiFID监管的活动范围之内;

(3)这些产品有一些风险,应在具体的风险警告中规定;

(4)这样的产品具有复杂性和高风险性,失去所有投资资本的风险很高;

(5)虚拟货币价值可能波动很大(高波动性),并可能在短时间内造成重大损失;

(6)虚拟货币不适用于所有投资者,因此如果投资者对交易具体产品没有必要的知识和专业知识,就不应该进行该种产品交易;他们应该始终充分认识和了解这些产品的具体特点和风险;

(7)交易这类产品的投资者无权根据投资者赔偿基金受到任何保护;

(8)如果与公司有争议,他们无权向塞浦路斯金融监察专员(申诉机构)报告。

3. CIF必须确保识别,测量和正确记录与此活动相关的所有风险。CIF必须确保管理,监控和消除这些风险。

4. CIF只能使用在建立的管辖区内获得许可/管制的服务供应商(如虚拟货币交易所,流动性提供者)。

5.所有服务供应商/交易对手必须经过CIF的相关尽职调查。

6. CIF必须确保其交易对手/服务供应商同意CIF的定期和定期尽职调查。

7. CIF应使用多个服务供应商,并应与其他服务供应商进行交叉检查,以确保遵循最佳执行原则。在仅使用单一供应商的情况下,CIF必须能够确定并记录他们履行最佳执行义务的方式。

8. CIF必须向公众明确披露用于计算买卖价格的方法。

9.对于所有零售客户,与虚拟货币相关的差价合约交易的杠杆上限应设定为5:1。

10.提供服务的营业额不得超过每季度CIF总营业额的15%。

11.在欧盟或第三国提供此类服务时,CIF不得执行“法律”赋予的护照权利。CIF及其董事会负有个人责任,负责评估个人国家地位及其与此类服务有关的义务和责任,并咨询其法律顾问; 就适用于有关国家的虚拟货币活动法律状况提前进行适当的法律咨询,以及是否需要具体授权。

此致

Demetra Kalogerou

塞浦路斯证券交易委员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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