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红黄蓝:什么才应该是企业真正的原色?

反思红黄蓝:什么才应该是企业真正的原色?
2017年11月30日 19:50 企业头条

“Don't be evil(不作恶)。”

谷歌在其首次公开募股招股书中提出了著名的“不作恶宣言”,这使谷歌的企业价值观收获了广泛的公众认同。当然,它也不可避免会让一些心存侥幸的经营者暗自盘算:可能也只有硅谷巨头级公司才顾得上谈道德?

不过,红黄蓝教育(NYSE:RYB)的最新遭遇,可能会让那些人更加清醒一些。

根据《南方都市报》11月29日的报道,纽约南区联邦法院已受理首例中国公民起诉红黄蓝幼儿园的集体诉讼。

在诉讼中,原告的指控主要是针对红黄蓝教育未能向投资者披露以下重大不利事实:(1)该公司未能建立防止性侵儿童的有效安全措施;(2)当暴露出儿童受到伤害和存在不合理风险时,其未能采取有效的解决措施;(3)因此在上述期间其股价被人为抬高,而当事实真相暴露时,其股价下跌令投资者受损。

换言之,原告的指控都不是在针对红黄蓝的疑似性侵,而是在告其监控资料保存不力、供电系统疏于管理以及对员工监管的松懈。结合近日北京警方在公告中阐述的内容,红黄蓝教育在上述方面的疏忽,几可被视为给出了实据。

此外,诉讼的原告也是在此次风波出现后利益受损的股东。11月24日,红黄蓝教育盘前的跌幅一度接近49%,即使在开盘后收窄至41%,其15.93美元的股价也已跌破了发行价。

显然,红黄蓝教育将面临一场需要慎重应对的官司。另据受理此次集体诉讼的律师事务所表示,“我们国际团队中的律师在成功代理的举报案件中通过民事调解和刑事罚款等共计争取到116亿美元,并曾经创记录性地为单个客户赢得3200万美元举报奖金”。

而有可能让红黄蓝教育损失更大的,则是企业品牌声誉等无形资产的空前流失。这一点可以从一个误会中侧面看出:近日,某全球知名投资机构被误传为趁此时机抄底红黄蓝教育,致使该机构创始人一度受到多方质疑,在事情完全澄清后众怒才得到了平息。

当一家企业的投资方需要出面澄清投资这家企业的时机,这家企业的三原色事实上已经出现了“色差”。而这家企业在今后业务开展方面增加的困难,又岂是区区节省下来的监控费用、薪酬支出可以代替?

奥地利学派巨擘哈耶克曾经指出:“市场经济最重要的道德基础就是‘责任感’,这种责任感源于每个人对自己行为的一切后果负责的道德感。没有基于道德基础之上的责任感,任何职业都将失去它的社会价值。”企业可以在Don't be evil上心存侥幸,但是,其源于道德缺失所必然引发的社会价值衰减,一定会让这样的企业最终悔恨万分。

01

教训从来都很深刻

红黄蓝教育或许目前还存在着弥补公众的时间窗口。然而,有一些企业则付出了更为沉重的代价。因为道德的缺失,它们最终走向了破产的命运,尽管其都曾取得过比红黄蓝教育大得多的经营成就。

这其中,三鹿集团可谓一个典型。

这家华北地区曾经的知名企业,先后创造了“五个率先”:

1983年,三鹿率先研制、生产母乳化奶粉(婴儿配方奶粉);

1986年,三鹿率先创造并推广“奶牛下乡、牛奶进城”的城乡联合模式;

1993年,三鹿率先开展品牌运营及集团化战略运作;

1995年,三鹿率先在CCTV黄金时段播放广告;

1996年,三鹿率先在业内导入CI系统。

早期对产品品质与品牌声誉的重视,让三鹿收获颇丰。一时间,跻身世界品牌实验室“中国500个最具价值品牌排行榜”,入选“中国驰名商标”,收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等荣誉纷至沓来,经中国品牌资产评价中心评定,三鹿的品牌价值一度达到149.07亿元。

2006年,美国《福布斯》杂志在其“中国顶尖企业百强”排行榜中,把三鹿排在了乳品行业第一位。

然而好景不长。在2008年中国奶制品污染事件后,三鹿奶粉产品中被发现的三聚氰胺,让公众彻底对这家企业失去了信心。如果一家奶粉企业连可作为灭鼠药的塑料化工原料都忍心卖给父母,那么,这家企业还有什么存在的必要?

2008年9月12日,三鹿集团开始全面停产。2008年12月24日,三鹿集团收到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民事裁定书。3个月之后的2009年2月12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发出民事裁定书,正式宣布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

而这距离三鹿摘取《福布斯》评选的“中国第一乳品企业”头衔,仅仅过去了短短3年光阴。

02

“不作恶”究竟是为了什么?

在反思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的奥斯卡获奖影片《大空头》(The Big Short)结尾处,代表着华尔街头脑清醒者的角色马克·鲍姆,发表了一段足以载入好莱坞史册的感言。

“认识我的人都知道,我总是勇于指出别人的错误。美国正处于欺诈的时代。不止银行在欺骗大众,教育界,食品界,甚至棒球界都在欺骗。困扰我的并不是欺骗本身的不道德和恶毒,而是持续了一万五千年的欺骗和短视,从来没有真正行得通过。一次也没有。迟早这些始作俑者会东窗事发,锒铛入狱。”

换言之,经营者哪怕是出于企业永续发展的私利考虑,也绝不应该在日常经营与战略制定中抛弃人性与良知。

如果连创立于1850年的美国第4大投资银行雷曼兄弟,在“作恶”之后都无法避免在次贷危机中出局的悲惨命运,那么,“不作恶”就理应成为任何地区、任何行业、任何规模的任何企业的金科玉律。

许多经营者都熟读“现代经济学之父”亚当·斯密的《国富论》,并期盼自己通过《国富论》中所阐述的资源配置法则,借助“看不见的手”使企业步入高速发展。

然而,早在《国富论》面世的17年以前,亚当·斯密就通过撰写《道德情操论》,于1759年阐述了其对于所有经济理论体系运行前提的见解。

亚当·斯密在书中不无预见性地表示:“在所有的场合,良心的影响和权威都是非常大的;只有在请教内心这个法官后,我们才能真正看清楚与自己有关的事情,才能对自己的利益和他人的利益作出合宜的比较。”

法律标准,道德标准,以及基于企业社会责任感的历史使命,这些才应该是企业真正的三原色。

在日常经营中遵纪守法,是企业经营者免于囹圄风险的前提;在法律制度还暂未涉及之处,企业则应该以商业伦理自我约束、恪守契约精神;而致力于基业长青的企业,更是会以某种对全人类的责任感与使命感,来作为企业制定战略时的最高准则。

毕竟,欺骗和短视从来没有真正行得通过。

一次也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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