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业务指导意见内容解读及对银行理财业务影响剖析

资管业务指导意见内容解读及对银行理财业务影响剖析
2017年11月18日 20:10 常道金融

文/阿常

 2017年11月17日,央行官网发布《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相较于2月份流出的内审稿,此次征求意见稿内容更加完善和细化,全文内容信息量较大,值得细细品味学习。因笔者时间有限,此次撰文仅对指导意见主要内容做全面梳理,并初步谈谈对银行理财业务的影响,后续再深入解读指导意见对银行理财、信托计划、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等系列细分领域的影响。

一、主要内容梳理

 

二、对银行理财业务的影响

(一)打破刚兑,回归资产管理本质。

理财业务从本质上讲应该是资产管理业务,开办业务应该秉持“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原则。银监会2005年颁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5年第2号)对个人理财的定义为“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投资顾问等专业化服务,以及商业银行以特定目标客户或客户群为对象,推介销售投资产品、理财计划,并代理客户进行投资操作或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

该办法第八条还对综合理财服务的定义作了进一步明确: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相关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由银行选择、决定投资工具的买卖并代理客户进行资产管理等的业务活动。

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客户授权银行代表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承担。这就体现了受人之托、代人理财、风险自担的原则,银行只收取理财产品的管理费,不向客户承诺保本保收益,这体现了理财业务的资产管理属性。

然而,银行理财业务在发展过程中,逐渐偏离了上述资产管理业务属性,将表外理财资金通过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通道投资到信贷资产等非标产品中,实质是向企业放贷,并向理财产品的投资人承诺固定的本金和利息,即所谓的刚性兑付,承担了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违背了资产管理的本质原则。

更严重的是,在这种业务模式下,银行虽然承担了刚性兑付的风险,承担了信贷资产投资的信用风险,但却按照表外理财业务管理,不计提提拨备和资本占用,不计算不良率,不规避高风险行业的资金投向,可能导致监管统计数据失真,引发难以预料的风险事件,因此,监管部门不断出台相关政策,引导银行理财回归资产管理本质。

银监会曾在2014年12月下发《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4年版),里面就包含了引导理财业务回归资管业务本质的内容,包括:非标资产回表,非标资产不允许错配,穿透管理(解包还原)和限制通道层级,分组产品的监管,细化托管制度,不允许资金池,建立风险准备制度等。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该征求意见稿一直未下文得以真正实施。

两年后,银监会于2016年7月下发《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6年版),内容主要包括:对银行理财业务分类管理,分为基础类理财业务和综合类理财业务;禁止发行分级产品;禁止资金池操作;禁止银行理财投资非标时嵌套证券期货资管产品;限制银行理财投资端的杠杆;对银行理财业务进行限制性投资(如: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信贷资产及其受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等);规定银行理财计提风险准备金,尤其是预期收益率型计提更加严格。这实际上也是对资管实质原则的重申。

而今,刚刚发布的《指导意见》再次重申了打破刚兑、回归资管业务实质的理念,并首次定义了“刚性兑付”,提出相应的惩处措施,相关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规定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要求资产管理业务中委托人(即投资者)自担风险,金融机构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并规定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开展表内资产管理业务。

目前,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主要有保本和非保本两大类。保本理财产品实为国际通行的结构性存款,其在法律关系、业务实质、管理模式、会计处理、风险隔离等方面与非保本理财产品“代客理财”的资产管理属性存在本质差异,已纳入银行表内核算,视同存款管理,相应纳入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基金的缴纳范围,相关资产也按照银监会规定计提了资本和拨备。而非保本理财产品因与客户签订了非保本协议,名义上不承担风险,因此其对应的资产和负债均未纳入银行表内核算。

根据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2017年9月22日发布的《中国银行业理财市场报告(2017上半年)》显示,截至 2017 年 6 月底,全国银行业非保本产品的存续余额为 21.63 万亿元,占全部理财产品存续余额的 76.22%, 较年初下降 3.34 个百分点;保本产品的存续余额为 6.75 万亿元,占全部理财产品存续余额的 23.78% 。

未来,若征求意见稿落地实施,保本理财有两条途径可选,一条是继续保留在表内,但不再是资管业务,转为传统的资产负债业务,另一条转成表外理财产品,此类产品可延续原来的投资端投向,低风险下将带来不承诺保本的低收益型产品。

二是直接提出了打破刚性兑付的监管要求。要求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产品实行净值化管理,并明确了刚性兑付的认定标准和惩处措施。将违反公允价值确定净值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使得资产管理产品的本金收益和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实现产品保本保收益、发行或者管理该产品的金融机构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者委托其他金融机构代为偿付的行为认定为刚性兑付。对于刚性兑付行为,将按照机构类别实施惩处,并鼓励投诉举报。

这是监管层首次提出对所有资管产品实行净值化管理,首次明确刚性兑付的概念,首次针对刚性兑付提出惩处措施,说明了监管层在当前环境下打破理财产品刚性兑付,督促其回归资产管理实质的决心。

(二)非标业务受限

《指导意见》重新定义了非标,之前关于非标的定义要追溯至银监会在2013年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该通知规定了“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该定义主要强调的是交易场所。

《指导意见》则不仅仅关注资产的交易场所,还考虑了是否有公允价值和较高的流动性,明确了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国务院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交易市场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债权性资产,其他债权类资产均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同时,为了降低期限错配,规范资管产品池化运作,《指导意见》还规定了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或者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也就是说,产品存续时间要能够覆盖底层资产存续时间。实践中,由于非标资产大部分对应的都是“类信贷”业务,时间跨度较长,而理财产品负债端能募集到的资金大部分为短期资金,银行主要通过滚动发行的方式,来弥补理财产品资金端和资产端期限错配的问题。

此次发布的《指导意见》一方面提出了“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另一方面提出非标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理财产品的到期日,实质上是对非标业务期限错配提出了禁止性要求。要符合此规定,银行只能募集长期资金对接非标资产,但由于理财客户大多偏好短期理财产品,长期资金募集难度大且成本较高,客观上将导致银行理财资金投向非标的规模压缩。

(三)多层嵌套和通道业务全面受限

《指导意见》规定“资产管理产品可以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这意味着除公募基金以外,其他资管产品的结构最多有两层。同时要求“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意味着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业务将被全面禁止。消除多层嵌套和通道,将有效挤压资管规模,底层资产更易被穿透监管,资管产品高杠杆带来的高风险被有效缓解,市场趋向透明。

银行表内信贷资产通过资管产品出表渠道受限

过去“表外理财-资管产品-银行信贷资产及收益权”的表内信贷资产腾挪模式实际是将信贷由表内转向表外,腾挪部分无需受资本限制,实际风险却仍留存于银行体系内。《指导意见》要求“金融机构不得将资产管理产品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意味着银行表内信贷资产将无法通过资管通道来完成出表,未来可能更多选择 ABS 等形式进行真实转让,在出表的时候是真正的风险转出。

《指导意见》还提出,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受(收)益权的投资限制由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目前关于这方面的规定有:《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65号)第十二条“理财资金用于投资银行信贷资产,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所投资的银行信贷资产为正常类”、《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1号)第五条“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于理财产品发行银行自身的信贷资产或票据资产”、《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82号)第二条“不良资产收益权出让方银行不得通过本行理财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本行信贷资产收益权”。

第三方独立托管,催生银行资管子公司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资产管理产品资产应当由具有托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独立托管”,在此之前,关于理财产品托管的规定主要有《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1〕91号)中“为每个理财计划建立托管的明细账”的要求和《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4〕35号)中“对每只理财产品开立托管账户,建立独立的托管机制”等要求,并无第三方独立托管的强制性规定,实际操作中,银行也未严格实行第三方独立托管,大部分有托管资质的银行均由自己托管本行理财产品。

此次《指导意见》首次明确第三方独立托管,但鉴于实践操作较为困难,因此给出了较长的过渡期(《指导意见》发布实施后至2019年6月30日),过渡期内有托管资质的银行可以托管本行理财产品,过渡期后有托管资质的银行要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银行可以托管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但要实现实质性的独立托管,这意味着未来商业银行将逐步设立资管子公司,独立开展业务,银行自营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将实现风险有效隔离。 

(六)明确杠杆、资本及准备金计提要求

《指导意见》对杠杆、资本和准备资金计提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量化指标,但整体来看,这方面的规定与此前发布的政策文件规定相似。

杠杆方面:要求资管产品设定负债比例(总资产/净资产)上限,同类产品适用统一的负债比例上限。计算单只产品的总资产时要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总资产。具体杠杆比例规定如下:

产品类型

杠杆要求

开放式公募产品

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

封闭式公募产品、

私募产品

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200%

分级私募产品

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

应当根据所投资资产的风险程度设定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中间级份额计入优先级份额)。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3:1,权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2:1。

资本和准备金方面:《指导意见》要求“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或者按照规定计提操作风险资本或相应风险资本准备。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这与2016年7月份发布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规定相同,市场早有预期,银行达标也不难,因此影响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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