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风险充分缓释了吗?——投资视角下的CRMW 组合择券

信用风险充分缓释了吗?——投资视角下的CRMW 组合择券
2024年04月16日 16:29 市场资讯

  摘   要

  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组合具有缓释信用风险、平抑舆情带来的估值波动等效果,同时具有较高的绝对收益水平,因此其近年来逐渐受到主流投资机构的追捧。标的债券发行人往往信用资质一般,在投资者实际进行组合择券时,是否仍需关注信用风险及其是否影响组合收益水平,成为投资者最关注的问题。本文试图从三个角度分析,研究搭载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后的债券+CRMW组合的投资价值和风险水平是否仍受到标的信用债的影响,以期为投资择券提供相应建议。

  关键词

  CRMW 信用风险 择券

  机构参与CRMW组合投资的主要顾虑

  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由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在2010年11月8日推出,并在《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 (凭证特别版)》中将其定义为,由标的实体以外的机构创设、为凭证持有人就债券或其他类似标的债务提供信用风险保护、可交易流通的有价凭证。可以简单地将CRMW理解为某种保险,由投资者支付保费,在买入标的违约时创设机构进行对应额度的偿付。同时等额买入CRMW以及其保护的标的债券组合(以下简称“CRMW组合”)一定程度上可视为具备创设机构信用水平。

  CRMW组合经历了两个阶段的发展,初期主要落实监管支持民营企业融资,对融资方的支持信号意义较为突出(杨瑞成等,2022)。如今,越来越多的投资者意识到CRMW组合在享受相对创设机构溢价的同时,还兼具平抑信用风险、降低组合波动的作用。针对创设机构而言,发行CRMW组合也不失为利用信息优势进行创新性展业的业务机会。因此,该品种逐步培育出稳定的市场需求,对投资者的重要意义也逐渐明确。对于新进入市场的投资者而言,其最关注的问题是:CRMW组合的信用风险已经得到充分缓释了吗?

  信用缓释对不同性质的投资机构而言有不同的意义。针对商业银行而言,信用缓释往往意味着相较于原标的资产更低的风险资本占用。2023年11月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本新规”)。其中,第八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采用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时,可按照本办法附件3的规定考虑合格质物、合格保证或合格信用衍生工具的风险缓释作用;第五十条规定,商业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可以按照本办法附件7的规定审慎考虑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风险抵补作用。CRMW作为一种信用衍生工具出现在上述附件中,意味着其风险缓释效果已受到监管机构的认可。总体来说,权重法下对合格缓释工具的认定范围窄、门槛高。内评法尽管规则灵活,但需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验收通过。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相关条款认定较为复杂,不同商业银行对判定标准的解读有一定差异,既有机构将CRMW组合风险资本权重按照20%(与标的信用债100%相比,明显发挥了风险缓释作用)计算,也有机构拆分标的资产,标的债券按照风险资本权重100%、CRMW按照20%甚至100%进行计量。后者等同于投资CRMW增加了机构的风险资本占用,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商业银行参与CRMW投资的热情(单科举,2020)。随着资本新规的实施,有越来越多的商业银行认可CRMW的风险缓释作用。

  银行理财、非银投资机构则更多关注信用风险对投资运作的影响。因而上述问题又可进一步拆分为三个问题:第一,实际投资中,是否仍需要像常规信用债投资一样,乃至更为严格(基于标的债券大多为中低资质发行人)地把控产业分布、等级差异,并遵循高收益债的投资思路进行进一步的分散化配置?第二,持有相应CRMW之后,是否仍需要密切关注标的资产的信用舆情,做卖出准备?第三,CRMW是否存在系统性条款漏洞,使得部分情境下,创设机构可以逃避代偿责任?

  上述问题制约投资者参与CRMW组合的热情,也体现出投资者对CRMW投资的实际择券存在一定的困惑。对此,相对乐观的观点往往默认CRMW近乎是无风险资产,却绕开关于风险层面的讨论,仅止于论述其作为优良标的对于账户静态收益的积极意义;而悲观观点则脱离对规章制度和市场环境的剖析,认为CRMW无法充分发挥风险缓释的作用,实际择券仍然主要关注被保护主体的信用资质,由此,这类资产对组合静态收益、稳定性的助益有限,这一观点对投资者面临的实际信用风险可能有所夸大。本文基于对数据、规章的整体性研究,并结合工作实践,从投资角度系统讨论CRMW信用风险缓释的情况,最后根据研究结论和工作经验提出对风控指标设置的观点,并提出相关投资建议。

  CRMW组合的发行利率与被保护债券信用品质的关联度分析

  信用债一级市场定价较为充分,尤其是中低资质主体,其信用利差在发行中往往呈现出规律性。同样,一级发行市场也能够反映现有市场参与机构对CRMW组合信用风险的看法。如果CRMW组合的组合收益呈现的规律与原信用债估值收益率一致,则信用风险并未得到充分缓释。本文也统计了有关案例。值得关注的是,当前CRMW市场的付费方式分为一次性缴纳和按年缴纳。这两种方式中,“保费”缴纳的次数、时点和金额迥异,必须转化为同一标准才具备可比性。此外,即便均为按年缴付,因为其“保费”缴纳时点与付息时点不同,所以也不能仅以标的资产收益率减CRMW年化保费来表示组合收益情况(这种简单的收益率相减模式只适用于1年期内按年付费的CRMW组合收益的粗略测算);本文采用内部收益率(IRR)指标来表示组合收益率,以减少上述因素的影响。

  2023年前三季度发行的CRMW和信用保护凭证合计147只,按照相同发行日、相同或相近保护期限的原则,在此选取48只CRMW和信用保护凭证,并将其分为24组,经统计后发现:在相同发行日(即相同市场利率环境)、相同或相近保护期限,且创设机构信用品质非常接近时,被保护债券(即标的债券)的信用品质或估值收益率与标的债券+CRMW的组合利率关联度很低,反映出市场投资者整体并不考虑被保护债券的信用品质。市场存在当标的债券B估值收益率大于A(可从侧面反映B的信用品质不及A)时,B+CRMW组合利率大于A+CRMW的情形;同时也存在标的债券B估值收益率大于A,但B+CRMW组合利率却小于A+CRMW的情形。

  具体来说,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

  第一,同一发行日、相同发行人发行的同期限债券,创设机构信用品质非常接近时,存在标的债券信用风险完全一致,但每组标的债券+CRMW组合收益率相差0~26BP的情形。上述情形合计录得4组(见表1)。

  第二,相同发行日、相同或相近的保护期、创设机构信用品质非常接近,存在标号B债券估值收益率大于A债券时,B+CRMW组合收益率大于A+CRMW的情形,上述情形合计录得12组,每组利率相差13~179BP,平均相差96BP(见表2)。

  第三,相同发行日、相同或相近的保护期、创设机构信用品质非常接近,存在标号B债券收益率大于A债券时,但B+CRMW组合收益率反而小于A+CRMW的情形,上述情形合计录得8组。每组利率相差25~107BP,平均相差44BP(见表3)。

  从债券+CRMW的市场发行情况来看,被保护债券的信用品质或估值收益率与标的债券+CRMW的组合利率没有明显关联,反映出市场投资者整体并不考虑被保护债券的信用品质。

  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尽管理论上CRMW组合的收益水平应取决于创设机构的信用水平,因而相同创设机构在同日或邻近日创设的组合收益水平应当接近,但统计数据同样不支持此结论。

  从实际工作经验来看,由于CRMW受众窄于一般信用债,市场参与者行为异质性较强,规律性弱。造成组合收益率差异的原因可能与主承销商的承销能力、创设机构发行CRMW的意图(纯市场化业务,或辅助支持其他业务)等综合因素有关。只能笼统地概括为,CRMW组合的组合收益率相较于创设机构自身发行的同期限金融债有一定的流动性溢价。

  在实际择券中,信息获取能力十分关键,只有在尽可能充足的样本中挖掘市场化发行个券,才有望获取合意的收益水平。而如果我们剔除信用品质较差的被保护债券,一方面会失去较好的组合收益率,使得产品户的组合收益率难以达到策略要求;另一方面,因CRMW发行规模有限,届时可选择的投资标的就更少,对建仓效率也有明显的不利影响。

  CRMW组合与标的资产的估值水平关联度分析

  我们采取分析典型券的方式,研究CRMW组合的估值走势(正常、极端情况下)是否仍然与标的资产相关。

  首先我们选取受到一定信用舆情冲击,但未实际爆发信用风险事件,总体处在正常状态的某城投债。该债券发行期限为3年期,票面利率4.98%,附带有某大行A创设的CRMW,一级组合收益为3.86%。2023年前三季度,由于该城投债所属地区舆情(区县非标违约等)和利好(政府积极救助)等因素多空交织,区域内城投券估值波动普遍较大,图1列出了该城投债在这一区间的估值走势。

  如图1所示,其间组合全价估值稳定,CRMW很好地消除了这一时段内信用舆情对债券全价的影响。

  其次,我们研究极端状况下CRMW的风险缓释作用。尽管当前并无CRMW组合实际触发代偿,但部分主体已经存在公开债务违约。在此基础上,我们观察CRMW组合是否仍然可以较好地平抑估值波动。这里选取某地产公司的公开发债进行研究(见图2)。

  可以看到,在极端情况下,尽管标的资产波动剧烈,但CRMW组合依旧表现极为稳健,这说明在估值机构眼中,信用风险已经不是CRMW组合价值衡量的主要考虑因素。

  进一步地,我们研究估值波动得到平抑的原因。经由《中债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估值方法论(试行)》,可知CRMW组合的估值方法采取现金流折现法。以一次性支付保费的短券为例,对于持有标的债券的CRMW买方,其承担的信用风险从标的债券风险转移为被保险后标的债券的信用风险。而CRMW的“保险估值”经由前两者轧差得到。实践中,CRMW估值的原理可以简单概括为,模拟一个以创设机构为发行主体、标的融资成本为票面利率的虚拟券,与该标的裸债估值的轧差,如果是期限更长涉及多次付费,会有多期现金流,但整体还是遵从现金流折现法(DCF)模型,CRMW+标的债类比创设机构金融债的模式。两者的可比期限个券估值走势相关性较高。

  可以看出,基于这个逻辑,组合估值模型中几乎不含有原标的债券的信用特征,对CRMW组合进行产业划分,或根据标的资产信用水平设置风控指标,或根据产业、资质划分进行分散化择券的意义均已不大。

  标的券违约时CRMW组合与标的资产的抗风险能力对比

  上文已经论证,在一级发行和日常估值中,CRMW组合已经不再具有原主体的信用风险特征,也就不必再因原主体的中低资质设置进一步的限额。以下分析当代偿事件触发时,CRMW对标的资产的保护能力。

  当CRMW组合中标的债券发生实质违约时,创设机构履行代偿义务,信用保护工具的持有者可以获得相应保护。部分机构关注的焦点在于,发行人展期是否会绕开这一规则,使CRMW的信用缓释能力形同虚设?

  “展期”概念目前较多见于交易所债券。例如,地产行业近年来频发信用风险事件,其持有人往往被迫同意企业展期以换取未来潜在的本金兑付可能。这些案例影响了上述投资者对CRMW组合信用风险缓释能力的认定。这里首先讨论展期在制度上的可能性。

  截至2023年9月,历史上国内标债市场共计501单展期案例。其中,交易商协会仅有35单,其余均发生在交易所,差异悬殊。这是由于交易所关于持有人会议的制度和交易商协会差异较大。按照2019年《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的规定,展期议案需经由90%及以上的持有人赞成,才具备通过条件。但对应上交所的《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2/3及以上持有人同意,债券便可展期;而实操中,部分房地产企业召开交易所公司债持有人会议时,交易所债券1/2以上持有人同意议案便可展期。但交易商协会从制度内容到具体执行均管控较严格,所以CRMW所在的交易商协会市场历史上债券展期的比重很低。2

  其次,创设有CRMW的个券和未创设CRMW的个券持有人结构有差异。从参与机构动机的层面分析,同时持有标的债券和CRMW的投资者往往倾向于不配合发行人展期。例如,某违约债券未配套CRMW,投资者可能会为尽早拿到部分本金而被迫同意展期;但如果设置CRMW,由于创设机构准入门槛高,代偿能力完全有保障,持有CRMW的投资者没有动机同意展期,以放弃即刻到手的代偿。当前,发行的CRMW覆盖发行规模的比例一般可以超过10%。即真正发生舆情后,拒绝展期的力量足可以否决相关议案,以进一步规避上述问题。

  再次,对于被保护债券的发行人(尤其是资质较弱的债券发行人)而言,获得创设机构的保护可能需要提供相应的(类)反担保措施3,甚至要求提供数倍于保护规模价值的抵押物。在此情况下,发行人兑付创设有CRMW(或其他形式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债券的意愿较普通信用债会更强。以某地产公司发行的交易所公司债为例,由于搭配深交所信用保护凭证,在之前数只同一发行人发行的其他债券展期的前提下,该债券最终仍得以顺利兑付,反担保措施在其中发挥了积极作用,经与市场主流创设机构交流,上述逻辑在CRMW市场同样适用。

  最后,对于创设机构而言,推动展期代价更高。当前CRMW的创设市场已经较为成熟,全国各地机构通过对自身授信客户的了解程度和与市场的信息差进行展业,其本身就体现出对对应主体信用水平的认可(郭杰等,2021)。从实际流程上看,在授信客户遭遇流动性压力时,创设机构通过发放流贷助其克服压力的成本可能小于因流动性压力触发违约后的代偿成本。即使最终债券通过持有人会议顺利展期,创设机构积极履行代偿义务的负面影响也小于以展期为理由规避代偿带来的声誉风险、诉讼成本以及未来CRMW业务展业难度。同时,也与监管推动CRMW创设发行的政策意图背道而驰。

  可见,CRMW市场迄今尚未出现触发代偿的情况,但组合偿付情况基本上已完全锚定于创设机构的信用水平和偿付能力,其逻辑是基于对规章制度的研究和对市场实际情况的归纳。

  相关建议

  从风险管控和投资组合构建等层面来看,当前CRMW组合的信用风险实质是创设机构的信用风险。在当前市场机构主要集中于中债隐含评级AA+级到AAA-级的前提下,设置较纯债投资更严格的风控指标,或对个券展期、创设机构回避代偿的过度担忧意义已经不大。

  从投资策略层面看,不能将CRMW组合投资视同高收益信用债投资,分散化投资或根据标的个券产业进行策略排布意义也不明显。前述已经论证,在多数投资者看来,CRMW组合之间的信用资质异质性不强,估值走势也与标的债券关联度不高。由于CRMW组合近年来呈现供不应求的状态,市场主流的投资模式是在价格合意前提下尽可能参与每一单的投标,此举导致部分CRMW组合价格失去吸引力,且该现象尚无明确的规律可循。如增设有关标的债券的风控指标,将进一步收紧可配置标的范围,对建仓效率、产品容量和最终实现的收益均有明显不利影响。

  在实操层面,由于CRMW组合标的个券大多数为中低资质,而在银行间质押时CRMW并不会被对手方考虑。同时,由于尚无稳定的二级交易市场,投资者自一级投标获配后往往选择持有到期,因而尽管收益和估值具备一定优势,但CRMW策略的灵活性仍受到制约。投资者可以从如下三个层面进行改进。

  一是在配置CRMW组合时佐以高等级品种(例如利率债、存单、银行永续债及二级资本债等)配合进行波段操作。二是在全仓配置CRMW组合的前提下,拉长久期。统计表明,当对应标的资产期限为2~3年时,发行主体的资质有显著改善,部分个券具备银行间质押认可度;而一级投标拥挤度也会下降,导致收益率有进一步的吸引力。这是由于2~3年期品种融资难度更大,对标的个券主体资质要求更高,而市面上能够匹配较长期限的理财产品更少。三是针对CRMW二级市场流动性差的情况,可以采取与主流投资机构联动进行点对点交易、与创设机构协商进行二级创设等方式,拓宽获券渠道。

  展望未来,随着CRMW组合认可度得到提升,需求将进一步扩张,CRMW组合的一级发行市场有望迎来扩容,市场参与者将有更为丰富的选择。(本文不代表作者所在单位意见)

  注:

  1.以下系列表格中,相邻两行同底色组合即可比组合;“上市14天后估值”是指标的债券的估值,标的债券估值一致,即意味着被保护债券信用风险一致;标的债券+CRMW组合利率是指发行时的组合利率。

  2.2023年12月25日,交易商协会发布《持有人会议规程》2023年版本(简称“新《持有人会议规程》”),提到发行人展期的有关议案需经参会持有人所持表决权2/3以上,且经总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较上一版本有所放宽。新《持有人会议规程》将于2024年4月1日起施行。届时,投资者需重点关注拟交易CRMW创设采用哪一版本的《持有人会议议程》,以及信用保护事件的触发条件,即展期是否属于CRMW信用保护范围。

  3.市场上有法务观点认为,信用保护凭证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担保措施,其实质属于买卖合同,基于协议约定由发行人为创设机构提供质押担保或者“反担保”。因此,在此将其概括为反担保或(类)反担保措施。

  参考文献

  [1]郭杰,陶凌峰,瞿真. 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对企业投资行为的影响——基于融资约束中介效应的实证研究[J]. 证券市场导报,2021(1).

  [2]单科举. 我国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 改革与开放,2020(12).

  [3]王焕舟,董悠盈,颜欢. 中国信用衍生工具发展状况及政策建议[J]. 债券,2020(12). DOI: 10.3969/j.issn.2095-3585.2020.12.019.

  [4]杨瑞成,邢伟泽. CRMW风险缓释效用目标跟踪的债券投资组合优化策略研究[J]. 中国管理科学,2022,30(7).

  ◇ 本文原载《债券》2024年3月刊

  ◇ 作者:中信建投证券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 王旭光

  中信建投证券资产管理部信用研究员 周子溪

  ◇ 编辑:杨健邦 鹿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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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思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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