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时隔四年推翻调解协议书,青岛大学附属医院早有防备!

患者时隔四年推翻调解协议书,青岛大学附属医院早有防备!
2021年07月21日 14:30 树林里的声音交

患者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有过错要求赔偿,后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医院给予患者补偿后,一次性了结所有责任和义务。四年后,患者因身体不适,继续提出赔偿要求并诉至法院。近日,这起案件的审理引来了多方关注。其中,重要的关注点有两个,一是医院在签署《调解协议书》后又采取法律措施,确保在后续纠纷中处于有利地位;二是《调解协议书》披露的内容,引来一些争议。

现年七十五岁的常女士(化名)在2008年和2017年经历了两次手术,一次是滑脱椎体复位减压植骨内固定术,植入六根钢钉;另一次是取出六根钢钉。两次手术时隔九年,在不同的医院进行。

2008年,常女士走进青岛大学附属医院的原因是因为劳累感觉下肢小腿处肿胀不痛,常女士以为是血栓,去就诊开药。因为CT照片显示是腰4椎轻度滑脱,经脊柱科医生诊治,常女士于2008年9月1日进行手术。常女士说,这次手术进行了七个小时小时,打入六个钢钉,二片钢片。

因为术后身体多次出现不适,常女士此后与青岛大学附属医院屡次交涉,一直到2017年,这一年的2月22日,常女士向青岛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要求医院赔偿各项损失3万元。

2017年3月27日,在青岛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常女士与青岛大学附属医院签订《调解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

一、青岛大学附属医院一次性向常女士支付1500元。该款项包括了因患者常女士事件承担的全部责任(包括医疗费、医药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其他未列及的项目等)。本调解书签订后,患者常女士不再向青岛大学附属医院和医院的有关医务人员以及其他有关的机构提出其他任何要求或者追究其他任何责任,青岛大学附属医院和相关医务人员以及其他有关机构也没有义务再向患者常女士承担其他任何责任和义务,双方纠纷一次性处理终结。

二、协议签署后,常女士不得再就该事件向司法、行政、新闻、消协等任何部门进行举报或者提出任何要求或追究任何责任,不再就该事件向法院提起诉讼,不再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本条事项为第一条赔款的必要条件,患者常女士如有违反,则须向青岛大学附属医院退还依据该协议取得的赔款,且免除青岛大学附属医院向患者常女士承担的一切赔偿责任和义务。

赔偿金额和常女士要求的数额差距很大,而且赔偿的前置条件也比较苛刻,但是常女士还是在协议书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

常女士说,在签署文件的时候,因为腰疼、神经疼、头疼,神经已经不正常了,害怕得罪医生才签署的该协议。

专业医疗机构处理医疗纠纷的经验之丰富,也超出了常女士的认知。此后,青岛大学附属医院马上采取法律措施,确保了协议书的法律效力:2017年4月14日,市北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载明:常女士与青岛大学附属医院于2017年3月29日经青岛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调解协议书第一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常女士说,在签署调解协议后,自己忙着处理病情,并于2017年8月24日在其他医院做了取钉手术。关于市北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自己从来就没有见过,只是在电话里听说过。

处理完病情后,常女士于2021年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青岛大学附属医院赔偿手术费6万元及并发症治疗费用2万元。理由是手术并没有解决腰椎滑脱的问题,反而导致自己在术后9年并发多种并发症,多次到其他医院抢救、住院,给身体和精神带来很大损害。

这次起诉,离医患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书过去了四年。

在法院询问时,常女士表示不申请医疗鉴定。

青岛大学附属医院则称,双方的纠纷已经由青岛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调解协议书一份》,并由市北区法院裁定确认。本次纠纷已调解结束并且一次性处理终结,常女士不应再对本次纠纷提起诉讼及赔偿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交证据加以证明。主张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双方签署的调解协议书约定,常女士不再向青岛大学附属医院和医院的有关医务人员以及其他有关的机构提出其他任何要求或者追究其他任何责任,双方纠纷一次性处理终结。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经法院予以确认。现常女士再次以青岛大学附属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存有过错为由起诉,要求赔偿,但其明确表示不申请医疗鉴定,故无法认定其陈述并发症与手术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综上原因,常女士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驳回了常女士的诉讼请求。

民事裁定书,是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和执行民事判决的过程中,为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就程序问题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在民事调解纠纷中,民事裁定书起到司法确认的作用。法律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各方当事人可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值得注意的是,司法确认无需向法院缴纳诉讼费,称得上是零成本由法院来确认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本案中,调解协议的内容引发了很多争议,但是目前尚未有完全令人信服的观点。不知道读者朋友们是怎么看的呢?

编辑:董楠

财经自媒体联盟更多自媒体作者

新浪首页 语音播报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