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的精髓到底在哪?

第三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的精髓到底在哪?
2021年02月07日 14:09 莫开伟

作者莫开伟中国地方金融研究院研究员

为加强客户备付金监管,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央行近日发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简称《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同时废止。

从《办法》相关内容看,它有效规范了备付金集中交存后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业务,进一步细化了备付金存放、使用、划转规定,明确了央行及其分支机构、清算机构、备付金银行相应备付金管理职责,设定了客户备付金违规行为处罚标准,强化客户备付金监管,能促进非银支付行业健康发展。同时,规定自施行起设置6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非银支付机构、商业银行等行业主体将严格按照规定,完成业务流程和系统改造、建立客户备付金信息核对校验机制等工作,能有效提高非银支付机构的合规能力和水平,保障客户备付金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很明显,《办法》出台并即将实施,将对非银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重新进行了一次大洗牌,对客户备付金利益格局进行了重新调整;最为重要的是,有效弥补了原《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存在的不足及漏洞,加固了金融风险防范堤坝,对我国金融安全构筑了一道新的安全屏障。

一方面,对客户备付安全监管进一步增强,对保护公众利益增加了一把“安全之锁”,能从源头上遏制金融风险。随着网络科技信息技术的普及率不断提高以及我国数字经济日益加速发展,民众参与各种线上经济活动的能力不断增强,而与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活动也大都通过网络进行,比如购物、旅游预订、车票机票定购等等,通过移动交易进行的规模不断扩大,交易总额也不断增加。而现在民众线上消费购物支出及其他活动大都需非银支付机构充当公平的中介人,成为商家与客户资金支付的监督者与执行者,于是客户都需预存一定的备用金在非银支付机构,形成非银支付机构数量庞大的临时性结余资金,也形成了非银支付机构在金融机构的巨额临时性存款。对于这部分存款,过去尽管有央行2013年颁布的《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对客户备付金进行监管,但由于金融机构之间为了争夺存款采取的各种不公平竞争方式,让非银支付机构成了强势者,往往以客户巨量备付金存款来要挟商业银行达到自己牟取高额存款利息之目的,同时也让不少商业银行为了短期利益不得不放弃监管原则,对于非银支付机构的一些违规行为也是睁只眼闭只眼,以至银行支付机构的支付业务出现了伪造交易材料、挪用客户资金、卷款跑路等各种乱象,对客户及商户资金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

针对这些问题,央行便于2017年采取措施,发布了《关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全部集中交存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从2018年7月9日起按月逐步提高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交存比例,到了到2019年1月14日实现了100%集中交存,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日终后全部集中存放于其在央行开立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中,实现了客户备付金由商业银行缴存到全部向人民银行缴存的过渡,此次颁布规定并规定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不过只是对原有规定加以补充以及具体明确而已。

可见,将非支付机构账户上滞留的客户备用金全部集中缴存到央行,而央行不是营利机构,与非银支付机构之间没有任何利益纠葛,不会受到非银支付机构的任何不利影响,能够从金融安全与金融稳定、保护客户消费权益的公平公正角度出发,严格认真履行好客户存款备付金的有效监管。可见,非银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交存中国人民银行以后,并通过备付金使用、划转、清算等其它配套监管制度实施,既能在源头上遏制备付金可能存在的任何风险,有效提升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安全性,保持公众利益,给公众利益加了一个安全之锁,也能有效打消非银支付机构的任何不法牟利念头,消除可能因客户备付金被转移挪用形成的风险隐患。

另一方面,能有效促进非银支付机构转变经营理念,对转型升级注入动力和活力,能从市场经营上遏制金融风险。众所周知,非银支付机构在支付业务营运过程中,客户滞留其账户上的备付金在缴存央行前,大都以非银支付机构的名义存放在商业银行账户上,尽管非银支付机构对资金没有所有权,但实际支配权却往往被非银支付机构操纵,客户缺乏主动支配权,而非银支付机构将这部分备付金存入商业银行之后获得巨额存款利息收入。尤其,一些非银支付机构把这笔巨额的备付金当成了自身雄厚的“资本”,作为向商业银行讨价还价的筹码,既让商业银行为争取到非银支付机构巨额备付金存款而相互抬高存款利率,对正常存款市场秩序带来不利影响。而且,争夺非银支付机构备付金存款的结果,直接让商业银行付出较高的利息才得以同业协议存款的形式存入,虽然非银付机构赚取了“超额”利息收入,但却大大抬高了商业银行组织存款的成本,使得商业银行对实体企业的贷款利率难以降低,最终都将利息负担转嫁给了实体企业,使得企业融资贵问题解决难度加大。

显然,《办法》规定非银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交存于央行后,央行不用给其支付利息,既消除了商业银行为争夺备付金抬高存款利率而拉升整个资金组织成本的现象,也能有效堵塞非银支付机构通过将客户备付金存于商业银行而坐享备付金利息的途径。这一制度实施体现了央行严厉监管与推动非银支付机构强化自身服务的双重功能,可从根本上打消了非银支付机构对“坐吃”备付金存款利息的任何幻想,迫使非银支付机构加快经营转型步伐,通过不断优化服务手段、增强服务功能、拓宽服务手段等方式提高服务能力,以拓展自身收益途径,不断确保自身稳健发展,最终激发出非银支付机构的市场经营活力和竞争力。

再一方面,做到了“宽严相济”,为非银支付机构之间必要的资金互转提供有了效通道,能从体制上遏制金融风险。《办法》针对非银支付机构之间存在的资金往来关系,并不是“一刀切”地禁止;尤其针对非银支付机构相互之间在管理机制上的条款分割现状,导致转账困难以及成本较高影响商户正常资金流转等现实问题,加上未来随着网络支付数量不断扩大的需要以及为数字经济发展营造有利环境,此次《办法》特别针对非银支付机构间开展合规合作产生的备付金划转进行了明确规范,规定非银支付机构之间因合作产生的、基于真实交易的客户备付金划转可通过清算机构办理,非银支付机构只要提供交易流水、收付款人信息等表明交易实际发生的材料,就可划转资金。同时,为提高交易透明度,防范资金风险,规定非银支付机构间不得相互直接开放支付业务接口、不得相互开立支付账户并进行客户备付金划转。很明显,《办法》在制度上为非银支付机构之间的资金往来汇划开辟了有效通道,也在客观上为用户及商家在不同支付机构之间便利、低成本地进行资金互转奠定了基础。随着《办法》即将实施,客户与商家在不同非银支付机构之间的资金互转障碍将被清除,有利于加速整个备付金的周转效率,客观上为减少客户与商户的资金占用创造了条件,尽可能为拉动内需及经济增长提供了有利条件。

总之,《办法》出台以及即将实施,既给客户与商户带来便利,又能保证客户备付金的绝对安全,更加能激活市场活力,从而可从根本上防范金融风险,为社会经济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原发刊发于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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