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世缘、茅台、汾酒、五粮液、酒鬼酒收到证交所问询函,何因?

今世缘、茅台、汾酒、五粮液、酒鬼酒收到证交所问询函,何因?
2021年01月15日 13:00 上善传播网

2019年2月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出17封问询函件(包括关注函、问询函),主要针对业绩“爆雷”的公司,如珈伟新能、智慧松德、兴源环境、聚力文化、奥飞娱乐、天龙集团、暴风集团、幸福蓝海、富临精工等,上市公司因计提大额减值准备,导致业绩巨亏引发交易所密切关注。

近期,今世缘、茅台、汾酒、五粮液、酒鬼酒,上海贵酒股份等上市公司,都有收到证交所问询函或关注函的情况。什么状况,频频发出??

证交所发出的问询函,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审核上市公司相关公告过程中如果发现未达到“直接监管标准”(一般表现为信息披露不准确或内容不全)的问题时,会针对财务报告、并购重组、关联交易、股票异常波动和媒体报道的社会热点等事件发出问询函,要求上市公司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回函并公开披露。倘若上市公司仍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或不全的问题,交易所会再次问询。

以往,证交所等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发出的问询函和公司回函都是不公开的,上市公司发布的所有公告也都需要经过交易所审核,审核不通过的需要修改到合格为止。直到2013年现有问询函制度实施之后,上市公司所有财务报告均不需事前审核,公司直接公开披露再由交易所进行事后监管,这已经成为我国资本市场中极为重要的监管手段。

上市公司收到证交所的问询函,尤其是涉及到大股东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于投资者息息相关的利空消息时,会对公司股价产生一定影响,造成一定程度的下跌。而对于投资者来说,可以借助问询函发现一些上市公司的潜在风险,例如在业绩方面,问询函中涉及到多项资产减值准备、巨额资产减值冲销、研发投入资本化费用化、提前或延迟确认收入、关联交易、追溯调整等事项时投资者要尤为注意,及时避雷减少损失。

上市公司接收到问询函显然并非是一件好事,这是因为相对于企业而言,不仅仅是需要自查,还需要面临市值大幅度的蒸发的状况。

2021年1月13日,江苏今世缘酒业:

2021年1月1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信息披露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1】0042号。

问询函称,《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五年战略规划纲要(2021一2025)》。公司公告称,“到2025年,公司努力实现营收过百亿(争取150亿元)。为开好局、起好步,2021年营收目标59亿元左右,争取66亿元。”自2015年至2019年,你公司营业收入从24.25亿元增长到48.74亿元。2020年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41.95亿元。公司关于2025年营收超过100亿元,争取150亿元等预计经营业绩将对公司未来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但公司在披露上述预测性信息时,未提供充分、客观的事实依据与预测基础。请公司此外,请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及董监高未来6个月内有无股份减持计划及具体内容。

要求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结合历史和预计产能利用率情况、产销率、厂房、设备、人员配备情况,所在行业发展趋势、自身技术、竞争优势以及经营结果的实现路径等方面补充披露上述预测性信息的依据并充分提示风险。公司对前述事项的披露应当遵循合理、谨慎的原则,披露内容应当客观有据。

2020年12月31日,贵州茅台和山西汾酒:

这两家上市公司的董事长均被上交所处以监管关注的决定,原因跟提前泄密公司业绩有关。

2020年12月16日,贵州茅台召开2020年度贵州茅台酱香系列酒全国经销商联谊会,会议上公司董事长高卫东表示,公司2020年预计可完成酱香系列酒销量2.95万吨,实现含税销售额106亿元,同比增长4%。上交所表示,多家媒体对会议内容进行报道,引发了市场和投资者的广泛关注。近期,白酒板块上市公司受到投资者及媒体的广泛关注,公司的产销情况及业绩信息是市场高度关注的热点信息,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及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

2020年12月26日,山西汾酒的控股股东汾酒集团召开2020全球经销商会议,作为山西汾酒董事长李秋喜在会议上表示,2020年汾酒集团收入预计增长17%,利润总额预计同比增长60%,全年营收预计排名行业前列,利润同比增速继续保持行业第一。

上交所表示,根据山西汾酒2019年年报及相关公告,山西汾酒2019年的营业收入、净利润占控股股东营业收入、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98%、113%,山西汾酒是控股股东的主要收入和利润来源,经营业绩与控股股东高度关联。李秋喜发布的汾酒集团相关信息,直接涉及上市公司山西汾酒尚未披露的2020年度经营业绩,属于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和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2021年1月4日,五粮液和酒鬼酒:

这两家上市酒企分别收到了关注函和监管函,均与近期公开披露的业绩相关信息有关。

五粮液4日晚间收到了关注函,要求说明五粮液集团的经营业绩与五粮液股份公司之间经营业绩的关联程度,并说明“1218共商共建共享大会”所透露信息是否属于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在2020年12月18日宜宾举行的“五粮液第二十四届1218共商共建共享大会”上,五粮液管理层曾透露,五粮液集团2020年1-11月收入突破1100亿元、收入与利润均实现两位数的增长。

酒鬼酒收到的监管函中表示,酒鬼酒此前在官网和公众号发布的报道中,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财务总监程军在经销商大会上表示,酒鬼酒的销售目标是“突破30亿,跨越50亿,争取迈向100亿”,酒鬼酒股价涨停,并在此后持续上涨。监管函认为酒鬼酒和程军通过非法定信息披露渠道自行对外发布涉及公司经营的重要信息,违反了信披规则。

2020年12月30日,上海贵酒股份:

2020年12月30日,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资产捐赠协议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0)2763号。

要求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进一步核实下列事项并对外披露。高酱酒业的主要业务经营具体情况,包括业务模式、主要产品、主要客户、主要供应商等;最近一年又一期未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情况;目前审计及评估工作的最新进展及后续大致安排。高酱酒业的主要历史沿革及股权变动情况;贵酒发展取得高酱酒业52%股权的具体时间、方式、价格及定价依据,以及是否构成关联交易;贵酒发展取得高酱酒业52%股权的主要目的,以及又无偿赠与上市公司的主要考虑,并说明是否具有合理性。

2019年9月10日,会稽山绍兴酒:

2019年9月10日,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2728号。

请公司进一步补充披露下述信息。公司补充披露:相关违规资金拆借的具体情况,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的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不当交易等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相关违规资金拆借的发生过程、决策者及相关责任人;报告期内永仁实业、精诚物流与公司的业务和资金往来情况,是否与上市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应当说明的关系;报告期内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和资金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被有效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9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的“第五章”“信息披露”,共同学习了解: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七十八条发行人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第七十九条上市公司、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定期报告,并按照以下规定报送和公告:

(一)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报送并公告年度报告,其中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本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报送并公告中期报告。

第八十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十一条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发行人的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发行人应当披露。发行人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八十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前获知的前述信息,在依法披露前应当保密。

第八十四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八十六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十七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场所应当对其组织交易的证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

(商圈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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