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IPO企业分红监管应分板实施

对IPO企业分红监管应分板实施
2024年05月04日 06:15 皮海洲

自去年下半年以来,IPO企业的分红问题一直受到市场的高度关注,不少IPO企业因为在IPO前存在上市前突击分红、“清仓式”分红问题而被迫终止了IPO进程。

今年3月15日,证监会在发布的《关于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试行)》里,更是明确提出要严密关注拟上市企业是否存在上市前突击“清仓式”分红等情形,严防严查,并实行负面清单式管理。4月12日发布的“新国九条”也提出要进一步完善发行上市制度,将上市前突击“清仓式”分红等情形纳入发行上市负面清单。

如何将证监会的上述“意见”精神和“新国九条”精神落到实处?为此,沪深交易所就加强IPO企业分红监管有关考虑进行了答问。沪深交易所表示,我们正在按照有关意见精神,进一步研究加强对拟上市企业上市前突击“清仓式”分红行为的监管,引导拟上市企业承诺申报后的在审期间不进行现金分红,鼓励企业更多将累积利润留存用于企业发展或上市后与新股东共享。

为此,沪深交易所在指标方面提出了一个初步的考虑:对于报告期三年累计分红金额占同期净利润比例超过80%的;或者报告期三年累计分红金额占同期净利润比例超过50%且累计分红金额超过3亿元,同时募集资金中补流和还贷合计比例高于20%的,将不允许其发行上市。沪深交易所方面表示,下一步将修改有关规则,并抓好实施。

正因为沪深交易所提出的只是一个“初步考虑”,所以这个“初步考虑”显然是存在不足之处的,甚至还存在很大的漏洞。在这里,本人提出自己的建议,供沪深交易所作为参考,以便下一步沪深交易所出台的相关规则可以更加完善。

首先,在报告期的确定上,可以是三年,也可以是四年。这主要是由于IPO公司从申报到注册通常都有较长的时间过程,会涉及到报告期的变动问题,以至申报时的“三年报告期”与注册时的“三年报告期”出现了变动。对于这种报告期出现变动的公司,报告期可以是四年,报告期没有发生变动的,可以维持三年不变。

其次,对于沪深交易所提到的“报告期三年累计分红金额占同期净利润比例超过80%的”情形,这里的“报告期三年”,也可以是“报告期四年”,或是“报告期四年”中的前三年或后三年。指标80%可以降为75%,即分配了四分之三利润,就应对其IPO进程出示红牌,终止其上市。

其三,对于沪深交易所提到的“报告期三年累计分红金额占同期净利润比例超过50%且累计分红金额超过3亿元,同时募集资金中补流和还贷合计比例高于20%的,将不允许其发行上市”这一情形,需要分板来考核。毕竟3亿现金红利对于中小企业来说,是很难达到的标准。可以将3亿作为主板IPO公司的考核标准,但对于科创板、创业板IPO公司,可将考核标准将为1亿元。同时取消对“募集资金中补流和还贷合计比例高于20%的”情形考核。

其四,只要在“报告期三年”或“报告期后三年”存在现金分红情形的,其募集资金就不得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与归还银行贷款。其募资用途中存在补充流动资金与还贷情形的,应将该项用途清除,并从募资计划中扣除相关的金额。

其五,在三年报告期内或后三年报告期内的任何一年存在“清仓式”分红情形的,都应终止其IPO进程。这类IPO公司重新上市,至少需要在发生“清仓式”分红后期满3年,才能重新申请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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