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要尽早完成“架构设计内部法制化”进程

企业要尽早完成“架构设计内部法制化”进程
2021年03月29日 16:05 中国经营报

    对企业来说,控制权就像一个硬币的两面,如果权利过于分散,很容易就给“门口的野蛮人”留下漏洞;而权利过于集中和稳定,那么就会给大股东留下“隧道挖掘”的机会,通过各种正当或非法的手段转移公司财富。

    那么,面对控制权双刃剑,企业到底该何去何从呢? 是拥有一个“全都说了算”的大股东好,还是需要在内部建立起种种权利的制衡,形成一个更为灵活的机制更好呢? 对于这个问题,北京实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范伯松告诉记者,“对于公司长远利益来讲,‘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创始股东就要在公司的章程和议事规则上面下功夫了,将‘架构设计内部法制化’。”

    在范伯松看来,“这种架构设计的通常做法有‘AB股’‘一票否决权’‘指派董事权’‘指派监事权’‘一致行动人’及‘合伙人会议制度’等。总而言之,目的就是要直接或间接确保三个‘我说了算’,即‘股东会我说了算’‘董事会我说了算’‘监事会我还说了算’。”

    此外,凡公司都有“四会”(四机构),除了前述三会,还有一个经理办公会,其人选一般由董事会任命或股东会直接指派,有了前面的“三个说了算”,公司的经营当然也就说了算,说白了,就是“关键岗位要是我的人”。

    同时,范伯松强调,“企业一定要深刻领会‘有权不使过期作废’的教训,在‘野蛮人’未进入公司前,上述‘架构设计内部法制化’进程要提前完成,否则,就会出现如比特大陆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废掉AB股制度事件的重演。”

    为防止诸如此类的事件发生,范伯松建议提前在公司章程中预设诸如“修改AB股相关条款须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和“不认可公司现行章程的不能成为公司新股东”等条款进行保驾护航。

    值得注意的是,作为资深研究公司僵尸和控制权博弈的律师,范伯松坦陈其并没有见到几个手中有自己公司章程的股东,“很多股东别说熟悉自己公司的章程了,手里都没有自己公司章程。现实血淋淋,股东要重视,否则,吃亏的是自己。”范伯松提醒说。

    同样的,为了防范大股东侵占或转移公司财富,范伯松也建议要在公司章程上下功夫,“目前很多大股东侵占具有隐蔽性,法律在追责时又很难实现终极穿透,在这种情况下,在公司章程中对问题进行明确就非常必要。这也是内部架构法律化的一部分。”

    本版文章均由本报记者屈丽丽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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