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建筑施工企业与业主进行工程进度结算后,或业主审批建筑施工企业向其提交的工程进度单时,往往会出现业主不完全支付工程款给施工企业,拖欠部分工程款的现象。实践中的建筑施工企业往往只会针对收到的部分工程款开具发票给业主,而对未收到的这部分业主拖欠的工程款,一般不会开发票给业主。
针对业主拖欠施工企业的部分工程进度款是否需要开具发票给业主?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关键还是要看纳税义务是否已经发生,若已发生,则建筑施工企业不管是否开具发票,都必须缴纳增值税,因为未收到工程款就要缴纳税款必将影响企业的现金流,如果不缴纳增值税,企业将面临因延期缴纳增值税而被税务机关稽查的风险;若未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建筑施工企业则不需要开具发票、不需要缴纳增值税。那么纳税时间怎样判断呢?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施工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规定如下:
纳税人提供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我们可以这样判断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先开具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工程结算书或建筑承包合同中未标明工程款收款的时间,则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结算书签订之日;工程结算书或建筑包合同中标明工程款收款的时间,则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工程结算书或建筑承包合同标明的收款的时间。
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指出: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在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工程结算”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企业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时点早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的,应贷记“应交税费-待转销项额”等科目,待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再转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早于企业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应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预收账款”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
【例】
2020年3月,A房地产企业与建筑总承包方B建筑公司进行工程进度结算,结算价为5450万元(含增值税、税率9%、下同),3月,A房地产企业支付3270万元给B建筑公司,尚有2180万元工程款未支付。相关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1)若A房地产企业和B建筑公司在工程结算书或建筑合同中注明A房地产企业应于2020年12月支付2180万元工程款,则:
3月,B建筑公司给A房地产公司开具327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银行存款 3270
应收账款 2180
贷:工程结算 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70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80
12月,B建筑公司给A房地产公司开具218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8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0
(2)若A房地产企业和B建筑公司在工程结算书或建筑合同中注明A房地产企业应于12月支付2180万元工程款,但是B建筑公司却在3月份一次开具了545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
借:银行存款 3270
应收账款 2180
贷:工程结算 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50
(3)若A房地产企业和B建筑公司在工程结算书或建筑合同中未注明工程款收付款时间,则:
3月,B建筑公司仅就收到的3270万元给A房地产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3270
应收账款 2180
贷:工程结算 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70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80
提醒注意:本案例中实际已经结算5450万元,但未明确约定付款时间,如果仅按开具发票部分缴纳增值税,可能不符合当地税务机关的要求(当地税务机关可能会按实际结算金额征收增值税),存在一定的税收风险。
综上所述,在工程结算书中或建筑承包合同中明确工程结算款的收付时间,并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发票,可以合理、合法地实现延期缴纳增值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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