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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看一下财税相关政策的规定: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二)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根据此项规定,企业为内部食堂人员发放的工资属于职工福利费的范畴,财务处理如下:
1、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
2、实际发放时(不考虑社保以及个税因素)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综上所述,在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相关金额填列在《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福利费”里,在工资薪金总额14%范围内据实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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