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违法,企业和负责人被“一案双罚”

环境违法,企业和负责人被“一案双罚”
2021年09月24日 22:39 扬子晚报

南通市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近日对两起土壤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行双罚。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将以这两起案件为典型,在南通市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违法行为警示教育,以案为鉴、以案促改,督促土壤污染治理修复单位、土地使用权人和土壤污染责任人切实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将各项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和规定落到实处,让土壤环境质量成为保障人民群众“吃得放心,住得安心”的重要基石。

2021年8月5日,南通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原南通长江镍矿精选有限公司的地块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如皋长盛码头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取得该地块所有权,场地环境初步调查结果表明该地块存在污染情况,需要进行土壤修复。后来,如皋长盛码头有限公司对该地块进行了场地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编制了《场地环境详细调查与风险评估报告》。2019年12月23日,该地块被纳入《江苏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第一批)》。2020年6月,如皋长盛码头有限公司在地块修复未通过省级评审前,将该地块租赁给第三方单位开展水泥集装箱拆箱换装罐车项目建设,建成水泥储罐6个、拆箱储存装车设备2台。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第三款及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相关规定,拟对如皋长盛码头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4.4万元,同时对主要项目负责人处罚0.8万元。

2021年7月21日,南通市海门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原海门电子元件引线厂退役地块土壤污染修复工程检查发现,该修复地块已开挖受污染土壤。经调查发现,该地块修复方案中指明,受污染的土壤开挖后需送水泥窑企业进行协同处置。承担该地块土壤污染修复工程的南通市大恒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于2021年7月6日和7月17-18日,分两批次向第三方处置公司运输土壤11车,第三方均拒绝接收。两次转运污染土壤均未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上报南通市海门生态环境局。

南通市海门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九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对南通市大恒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2万元,同时对主要项目负责人处罚0.965万元。

通讯员 苏小环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曹卢杰

校对 李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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