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43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3月13日上午,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相关工作情况,并对2024年度全市两级法院审理的消费纠纷进行了梳理,筛选出五个典型案例向社会予以公布。
2024年,全市法院受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10855件,案件数量同比上升18.63%,审结案件13227件,同比上升69.01%。案件类型主要为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等。
宿迁中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办理的涉消费者权益民事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是新消费领域,预付式消费陷阱增多。近三年,全市法院共审理214件预付卡服务合同纠纷,多起案件中涉及的消费者人数较多,亟需引起重视。二是传统消费领域,汽车、家装消费维权[下载黑猫投诉客户端]案件易发、多发。随着产品购新补贴政策的施行,部分经营者存在利用“国补”名义,冒充“品牌”家电产品,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三是网络消费仍是消费者维权的重点领域。随着网络直播带货的兴起,经营者利用直播、广告实施消费欺诈情况不断增多。直播带货逐渐成为网络消费维权的主要阵地。
下一步,宿迁市、区两级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优化消费环境,激发消费活力,护航经济高质量发展,积极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服务保障全市经济发展大局。
案例一:刘某与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人公司股东恶意注销公司应担责(泗阳法院)
【基本案情】2022年,刘某与宿迁某机电公司签订《家用中央空调销售及安装合同》,并支付了价款88000元。空调安装后,刘某发现空调制热效果不佳。经鉴定,该机电公司提供的6台室内机铭牌与商标均系伪造,非原厂产品。宿迁某机电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唐某,其持股比例100%。因该机电公司被多名消费者起诉消费欺诈,唐某于2024年3月将该公司注销。现刘某起诉要求唐某退还货款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宿迁某机电公司销售伪造产品,构成欺诈。唐某作为宿迁某机电公司唯一股东,在未经依法清算情况下,恶意注销公司,躲避债务,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判决唐某向刘某退还货款88000元以及赔偿三倍货款264000元。
【典型意义】根据法律规定,公司解散或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进行。一人公司在明知公司债务尚未清偿完毕情况下,申请注销一人公司,其行为存在恶意逃避债务的主观故意,该注销行为并不能成为股东免责的理由,债权人有权主张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该案严厉打击了一人公司恶意注销公司,躲避债务行为,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了健康有序的市场经营秩序。
案例二:张某与何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网络消费“薅羊毛”赔偿(宿城法院)
【基本案情】2024年5月29日,张某通过网购平台在何某的店铺购买四双袜子,共支出12.8元。收到货物后,张某在平台上以质量问题为由申请“仅退款”,并附上了一张袜子照片,该申请通过了平台审核,何某将款项退还给张某。此后,何某在核对退款申请时发现张某在申请退款时所附袜子照片并非是自己店铺所出售的袜子,而是来源于其他店铺。何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2000余元。
【裁判结果】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认识到自己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网络平台正常的交易秩序,也给经营者带来了损失和负面影响,同意退还货款并赔偿何某维权的合理支出费用2000元,并当庭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电商平台推出的“仅退款”服务是为了便于消费者快速解决纠纷,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提升消费体验感和平台声誉,但在执行过程中却有消费者利用平台漏洞获取不当利益。这种恶意的 “薅羊毛”行为不仅会降低消费者的信誉,也侵害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诚信公平的交易环境。同时建议电商平台完善“仅退款”相关的实施细则,防止被恶意利用谋取不当利益。
案例三:徐某与宿迁某科技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消费者线上购买30天无忧试用服务,在试用期内有权退货退款(宿迁中院)
【基本案情】徐某先后在某线上商城购买含有“30天试用服务”的手机,该服务重要提示载明“同一线上商城实名账户(或同一手机号、同一客户)、同一收货地址仅可使用一次本服务,同一订单多件有关产品的,仅有一件有关产品可享受本服务”。上述“30天试用期”服务均由某科技公司提供。徐某前三次购买后手机后,均在试用期内申请退货退款并获准许。后徐某第四次购买含有该服务的手机并申请退货退款,但未获准许。某科技公司称“30天试用服务”是指无论消费者下单购买多少包含该服务的商品,其也只能选择一件商品成立试用买卖合同,而徐某此前已经三次购买手机并退货,故本次徐某不能再享受退货权利。但徐某对该条款的理解有所不同。双方协商未果,徐某遂起诉,要求某科技公司提供退货服务。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格式条款是经营者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条款,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一方的解释。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该条款中的理解产生分歧,且各方对该格式条款的解释均具有合理性时,应作对条款提供者作出不利的解释,故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徐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对格式条款内容有两种以上合理解释时,有必要给予相对方倾斜性的保护,即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这有利于防止当事人用模棱两可的格式条款不诚信地谋取利益的行为,避免消费者陷入“模糊条款”陷阱。本案中,经营者在提供该服务时应当明确相关服务的使用规则,并充分告知消费者,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防止消费者产生误解,也避免自身利益受损。
案例四:王某与董某买卖合同纠纷
——恶意调低“二手车”里程构成欺诈(宿迁经开区法院)
【基本案情】董某从事二手车经营。2022年7月22日,董某将一车辆以156600元出售给王某,约定“保证无泡水、无火烧、无大事故”等。后王某发现该车辆里程表曾被人为调低,王某遂与董某电话核实。董某认可曾将车辆里程表显示数值调少三四万公里,但称在出售时已经口头告知过王某,王某对此予以否认。现王某以董某欺诈为由,要求退款并支付三倍赔偿金。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二手车交易中,机动车驾驶里程数系机动车新旧程度重要衡量指标之一,对机动车交易价格的最终确定有重大影响,因此,经营者故意隐瞒重要事实的应构成欺诈。法院判决支持了王某返还购车款并支付三倍赔偿款的主张。
【典型意义】二手车经营者在销售汽车时,应如实告知消费者车辆是否存在事故、实际里程数、发动机更换、车辆维保记录等影响交易价格、交易相对方选择等重要事实,经营者未如实告知重要信息,导致消费者对购买的商品陷入错误认知的,构成欺诈,应承担惩罚性赔偿。
案例五:泗洪某食品公司销售不合格产品消费者权益保护
——民事公益诉讼案(宿迁中院)
【基本案情】2020年至2024年期间,泗洪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 “绿豆沙口味棒冰”“小布丁雪糕”等多个产品,经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产品中蛋白质项目、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项等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泗洪某食品公司先后因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7次。2023年8月,宿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泗洪某食品公司的雪糕等产品经抽样检测不合格产品批次较多,且多次因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行政处罚,违法次数较多,持续时间较长,且对于存在的问题未能积极进行整改,主观过错明显,该食品公司的行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判决该公司在国家级媒体上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并承担所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3倍的赔偿金。
【典型意义】通过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不仅加大侵权人违法成本,还对潜在的违法者产生震慑与警示作用,有助于营造健康、安全的购物环境,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坚实的权益保障。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陈勇
校对 王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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