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西藏国盛高管李宇被查:成老板们的大哥 流连于KTV洗脚房等场所

原西藏国盛高管李宇被查:成老板们的大哥 流连于KTV洗脚房等场所
2020年11月25日 07:20 金融界网站

本文源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李宇,1977年12月出生,1999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5年7月,任原西藏国盛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19年1月更名为西藏国盛园区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西藏国盛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正处级)。曾任山东省干部学院副院长、山东省商务信息中心副主任等职。

  2020年4月,李宇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西藏自治区纪委监委审查调查,并被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6月,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李宇开除党籍处分,由自治区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总开关”出问题,贪图享乐生活奢靡

  接受审查调查后,李宇回忆说,他从小生长在胜利油田,家中父母都是油田职工,虽不富裕,却也衣食无忧,从小他便没有贫困、匮乏的概念,也没有养成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习惯,潜意识里或多或少向往奢华的生活方式,认为那样才是真正的生活。

  从2000年参加工作开始,李宇连续13年都在组织部门工作。当时的李宇便纪律意识淡漠、自我放纵,整日陶醉于省里各级官员的“关怀”中,沉迷于灯红酒绿的应酬中,满足于凡事都可以找人的“方便”中,使其自我意识膨胀,有些飘飘然。

  “认认真真走形式,马马虎虎念稿子,完全没有入脑入心变成行动。”回顾多年来接受党性教育情况,李宇反思发现,自己仅满足于把党章党规党纪和有关文件、讲话精神抄在本子上,浮皮潦草、敷衍了事,个人党性修养长期得不到提高,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个“总开关”亦出现了问题。

  2015年7月,李宇正式到原西藏国盛公司工作,面对“一个人说了算”的国有企业,他更加肆无忌惮。由于单位出差、应酬等活动较多,所需经费数额较大,钱从哪里出成为李宇第一个考虑解决的问题。

  李宇回忆,经其审批,在不到半年时间里,原西藏国盛公司使用单位经费违规报销餐费、酒水、旅游景点门票、土特产等费用共计23.4万元。当然,在为大家谋一些“福利”的同时,李宇也不忘为自己谋一些特权,私车公养不在话下,就连其个人房租及更换窗帘等支出也用公款开支。

  李宇贪图享乐、生活奢靡、追求低级趣味,2015年8月至2018年上半年,他经常出入高档娱乐会所,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娱乐会所有偿陪侍人员保持密切关系。

  “自己犯错误的主要原因是个人党性修养不够,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出现了问题。”李宇在忏悔材料中写道:“世界观不正,必然导致个人信仰出现偏差;价值观不正,必然导致金钱至上;人生观不正,必然导致及时行乐思想,贪图享乐、纸醉金迷、忘记了艰苦奋斗。”

与老板称兄道弟,乐在其中当“大哥”

  “李宇是一名‘75后’干部,曾经历多个重要岗位,之所以让他主持公司工作,正是因为组织对其寄予厚望。”自治区国资委党委书记李海波介绍说。然而,这样一位曾经年轻有为的党员干部,却放松了自我约束,一步一步落入了被围猎的陷阱里。

  由于对下属经济上无微不至的“体贴”,李宇很快与公司员工打成了一片,从上到下多唯他马首是瞻。起初李宇还时常提醒自己,但在各种曲意逢迎中,他逐渐迷失,把纪律、制度视为摆设,把国企的资源视为寻租的资本。

  “我像断了线的风筝在空中随意起舞,却忘了没有党纪国法这根弦,风筝是迟早要掉下来摔跟头的。”很快,一些“有心人”找到了李宇。

  2016年春节,西藏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人熊某专程到拉萨拜访了李宇,也带来了足够的诚意——3箱高档白酒,价值0.9万元。其实早在2015年7月,原西藏国盛公司就向熊某所在公司投资2000万元,持股20%,成为其大股东之一。见熊某“上道”,李宇借此要求熊某同意原西藏国盛公司以工会名义入股,并按职工职务高低和入职年限等条件分配收益。

  2016年4月至2017年10月,西藏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连续两年亏损,未向原西藏国盛公司支付任何投资收益的情况下,向该公司员工兑现投资收益共计32.5万余元,李宇个人从中获利4.15万元。

  而在此之前,北京某公司西藏分公司负责人孔某、西藏某公司法人李某、四川某公司西藏分公司的邓某等人也相继拜访过李宇,并送上了钱款、虫草、手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5.75万元。

  刚开始,因为对老板们不熟,李宇收受礼品钱款还有所顾忌,但深谙“围猎”之道的几位老板略施手段,李宇很快便与他们称兄道弟起来,收钱收礼更是来者不拒。

  “党员干部‘八小时外’是腐败的‘滋生区’和‘重灾区’,李宇就是在‘八小时外’翻了船。”自治区纪委监委审查调查人员介绍,李宇常年一个人在拉萨,时常想着单身生活应该找些乐趣,老板们便投其所好,时常陪他吃吃喝喝,流连于KTV、洗脚房等场所,推杯换盏过后,大家顺理成章尊李宇为“大哥”。李宇也乐在其中,把这些视作讲义气、拉人脉,完全忘记党员干部应有的纪律要求和原则底线,老板们但有所求,他便想方设法“伸出援手”,甚至主动帮老板解决问题、寻找资源,把自己混同为权力掮客。

无视规章制度,盲目投资被套路

  到西藏工作之前的5年,李宇通过两次公开竞争上岗,三年从正科考到正处,这使他自我迷信程度极度膨胀,不去想这是组织的培养,应该好好珍惜,反而认为这是自己能力强应得的,自视甚高。

  “前些年混得风生水起,到这里岂能屈居人后,一定要干出点成绩。”抱着立功心切的心态,李宇一到原西藏国盛公司工作,就提出了若干不切实际的发展目标。

  “这些乌托邦式的计划与目标,既没有向自治区国资委请示汇报,征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与支持,也没有深入调研国盛实际情况,切实考虑西藏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都是头脑发热盲目决定的。”审查调查人员说,缺乏国企工作经验的李宇“遇事凭感觉,谈事凭心情,完全是盲人骑瞎马”,不依规章制度、没有工作章法,也听不进下属半句意见建议。

  然而,听不进劝的李宇,却对老板孔某深信不疑。“在与我打交道的几个老板中,他一开始就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他不仅姿态放得很低,而且出手阔绰。”随着交往频繁,李宇逐渐视孔某为可以深交的人,并在孔某的多次游说下,下定决心与其合作。

  2015年8月至9月,在李宇的全力推动下,原西藏国盛公司在未对投资项目实地调查,未召开决策会议的情况下,违反业务投资流程,先后两次通过孔某与多家公司签订投资服务协议,投资总金额5000万元。

  “我曾一度以为人家够朋友、肯帮忙,却没料到始终被他们牵着鼻子走,一步一步成为别人的提款机。”本想着能一鸣惊人的李宇,很快发现自己落入了别人早就布置好的陷阱里。投资期限未到,由孔某“牵线搭桥”的四家公司均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当地有关部门查处,扣除已收回的相关本金和投资收益,原西藏国盛公司面临直接经济损失4700万元,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

  2016年5月,自治区国资委在发现原西藏国盛公司资金异常后,对该公司进行了检查,李宇非但没有抓住机会向上级主管部门坦诚交代问题,反而妄图用第三方委贷化解问题,用未来发展消化当前问题,安排公司财务人员对账目进行调整,通过拆装记账凭证、制作假的银行对账单等方式填平账目,以掩盖其投资亏损、违规委托贷款、违规担保、违规理财等行为。

  “出了问题总是想先捂住,犯了错误不求组织求老板,最终一步错步步错,偏听偏信、害人害己。”此后的李宇依然长期热衷于各种迎来送往、接待应酬,错过了一次次自警自救的机会,甚至得知组织在调查自己的问题时,李宇虽然寝食难安,但还是心存侥幸,没有迈开主动寻求组织挽救的关键一步。

  “思来处方知去处,省己过才明方向。”李宇在忏悔书中写道,经过审查调查人员耐心细致的教育引导,李宇深刻认识到,最好的自救就是向组织全面交代自己所犯的错误,反思自己违纪违法的问题根源。

量纪量法分析

  经查,李宇存在以下违纪违法和涉嫌犯罪问题。

  在违反党的纪律方面:李宇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挥霍浪费公款;违反组织纪律,在主持工作期间,违反“三重一大”议事规则,违反投资流程,不按规定向自治区国资委报批报备;违反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正常执行公务的礼品,私车公养,违规在关联企业入股,从中谋取私利;违反工作纪律,在上级单位检查工作中弄虚作假;违反生活纪律,贪图享乐,生活奢靡,追求低级趣味。李宇前述有关行为,亦构成职务违法。

  在涉嫌犯罪方面:李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款,用于个人支出,涉嫌贪污犯罪;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涉嫌受贿犯罪;违规擅自决定大额投资,致使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涉嫌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犯罪。

  李宇身为共产党员,国有公司领导人员,背弃理想信念,缺乏党性原则,组织纪律意识缺失,自行其是,我行我素,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并涉嫌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犯罪,贪污犯罪,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决定给予李宇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纪法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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