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源自:金融界网站
恺英网络公告,2020年12月29日,公司收到董事长金锋先生出具的《通知函》,金锋先生收到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出具的《不起诉决定书》,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金锋先生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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