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清环能:根据相关规定自2016年5月起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发生额可以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

北清环能:根据相关规定自2016年5月起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发生额可以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
2021年03月09日 14:30 金融界网站

本文源自:同花顺金融研究中心

  同花顺(300033)金融研究中心3月9日讯,有投资者向北清环能(000803)提问, ##针对公告《2020年年度报告(更新后)》提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是否列示错误?不应该列示在管理费用么

  公司回答表示,根据相关规定自2016年5月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发生额可以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八条规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根据相关规定企业承担残保金缴纳义务的原因是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没有达到当地省级政府规定的标准。从这一角度而言,残保金的受益人并不是本企业职工,不应成为本企业人工成本的组成部分。根据上述文件第九条规定,残保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没有分设地方税务局的地方,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保障金征收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这一规定表明残保金具有“准税收”性质,因此在2016年5月后,根据财会[2016>22号文《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应转入新设置的“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并在利润表的同名项目中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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