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世锦:调整企业分类方法,改进创新驱动的制度政策环境

刘世锦:调整企业分类方法,改进创新驱动的制度政策环境
2024年04月17日 13:04 一财网

把所有制分类由企业层面调整到投资者层面,促进不同所有制经济相互依存、相互融合、共同发展。

如何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解决好预期不稳、信心不足的问题,是当下各界关切的重大议题。由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以企业家精神引领的创新驱动比以往更为重要。相应地,在深化提升“两个毫不动摇”制度基础和政策导向、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推动企业产权和治理结构变革等方面应有大的理论和政策突破。建议调整现有的企业分类方法,把所有制分类由企业层面调整到投资者层面,促进不同所有制经济相互依存、相互融合、共同发展。

第一,把企业家才能和精神与资本提供者,或者通俗地说,把企业家和资本家区分开来。

工业革命初期,有本钱的人才能办企业,资金提供者和企业创办者合为一体,人们并没有意识到二者的不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出现了企业所有者、创立者、经营管理者分离的现象,特别是熊彼特提出创新理念后,人们逐步认识到企业家才能和精神是一种特殊的能力。所谓企业家才能和精神,表现为好奇心、远见、洞察力、冒险、探索、坚忍不拔、组织协调力、执行力等一系列特质,本质上就是一种创新能力,主要职能是组合利用资本、劳动力、土地、技术(现在还有数据)等各类资源,是组合资源的资源,是高于资本的一种更为稀缺的资源。

提供资本和有效组合利用包括资本在内的各种要素是两种不同的能力。或者说,所谓“资本家”和企业家所从事的是两种不同类型的职能,不能混为一谈。随着社会财富增长和资本市场发展,资本提供者的人数大量增加,中国已经形成了上亿人参与的资本市场。这与工业革命初期的情况大不相同。相比之下,真正具有企业家才能和精神的人依然是稀缺的。

第二,企业家才能和精神对企业发展发挥着关键性作用,从价值创造角度看,可以理解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复杂劳动。市场依照按劳分配或按要素分配原则给企业家报酬,与所谓的剥削不是一回事。即使企业家报酬多了,也成为资本提供者,与企业家才能也是能够明确区分的。如果某个企业家不再具有企业家才能,投资者也就不会将资本提供给他们。

一个有活力和创造力的社会,能够使具有企业家才能的人脱颖而出、大显身手。按照企业的资本属性界定企业性质和类别,体现的是一种“资本优先论”的逻辑,认定资本的属性是第一位,低估了企业家才能和精神的作用。而现实状况是,企业家作为组合包括资本在内的要素资源的资源,是一种重要性高于资本的资源。

第三,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的发展,就是具有企业家才能的那些人,识别并抓住中国经济发展的机遇,创办发展了大量充满生机活力的企业。除了极个别有特定背景的人之外,通常并没有多少资本,不是所谓的资本家,而是白手起家,通俗地说,是一些“穷光蛋”,穷则思变,创业创新办企业。投资者正是看中了他们的企业家才能,才把资本给了企业家,是因为投资者知道企业家比他们能够更加有效地配置和利用资本。

第四,现代企业是以企业家精神为核心的组织形态。企业产权结构和治理结构是否有效,一个关键指标就是能否使具有企业家才能的人才充当主角。民营企业通常由企业家创办,历史包袱不多,容易使企业家才能得以施展。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家精神在一个人身上能够持续始终。内外环境变化、治理结构缺陷、二代接班等,都可能引发民营企业家精神的衰退或断档。相当多企业繁荣期并不长,百年老店更是少见,企业家精神不可持续是主因。

国有企业脱胎于政企不分的传统计划体制,经过多年改革,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但仍然摆脱不了行政化、官僚化甚至机关化的困扰。有的新国企在市场竞争中表现不错,背后往往是有一两个具有企业家才能和精神的领导者,但这种情况并不是常态。国有企业产权制度和治理结构改革是否到位,具有企业家精神的人才能否发挥主导作用仍然是一个关键因素。

第五,企业家才能和精神作为一种特质、一种精神状态,体现在具体的企业家身上。如果这种特质和精神不复存在了,那也就不能称其为企业家了。所以,一个被称为企业家的人,能否始终名副其实,并不具有必然性。企业家具有特定能力和精神状态,同时作为经济人、社会人,必须遵纪守法,自我约束,加强道德修养。企业家身份并不能提供特权,相反,社会对他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方面有正反两方面的例子都不少。有些曾经的企业家或进行不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和公共利益;或过度膨胀,重大决策失误,陷入严重风险或危机境地;或官商勾连,公器私用,败坏社会信用和风气,这些作为与企业家精神毫无共同之处,恰恰是企业家精神衰落或被丢弃的后果,是需要引以为戒的。

第六,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成熟,不同所有制企业股权多元化和相关融合成为常态,比如大型央企境外上市,有大量的海外个人和机构投资者;而民营企业的股东中,也不乏直接或间接的国有股东。如果严格按照“所有制出身”划定企业性质和类别,要找到纯粹的国企或民企越来越困难,也越来越远离企业和市场的实际。

第七,按所有制进行企业分类,把企业分为国企民企,分别出台实施政策,主观上是为了某类企业的发展,客观上就会制造差异,而差异就会产生不公平竞争。比如,支持国有企业做大做强,支持其在某些领域的发展,客观上就会形成对非国有企业的歧视。反过来,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一些措施,国有企业也会有不公平竞争的感受。国企民企的分类方法无助于公平竞争,而且本身就会成为问题的来源。当我们强调不同类别企业公平竞争的时候,思路应当拓展一步,淡化或消除这种分类。

第八,由于存在国企民企的分类,政府对行业或企业的分类监管政策,也容易在实践中误解、扭曲或走偏。比如,针对中小微企业的政策,也可以被理解为针对民营企业的政策,如果强调这类企业要优胜劣汰,则可能被说成是打击民营企业。这些都会降低政府对行业和企业分类监管政策的实施效能。

第九,国际范围内,有的国家也有国有企业,但局限于少数特定领域,按照所有制对企业分类并非常态。取消企业的所有制分类符合国际惯例,有利于与高标准市场经济体系接轨。历史地看,按照所有制对企业分类,是传统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留下的痕迹。过去四十多年,我们已经在计划经济管理体制、分配体制、所有制结构等方面进行了改革,现在对企业分类方法上做出改革和调整,既有必要,也具备了条件。

依照上述认识,建议把所有制分类由企业层面调整到投资者层面。具体说,除了为数不多的有必要由国有企业专营的领域外,一般不再按照所有制对企业分类,也就是说不再区分国企民企,而是按照企业规模、技术、就业等特点进行分类,并出台相应政策。同时对投资者按照所有制进行分类,如中央国资投资者、地方国资投资者、社会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境外投资者等。

这样的调整有利于稳固“两个毫不动摇”的制度基础,强化政策导向。“两个毫不动摇”已经提出很长时间了,但不同程度地存在两张皮、此消彼长、相互掣肘等问题。上述调整有利于促进两者的相互依存、相互融合、共同发展,完善现代企业治理结构,保护弘扬企业家精神,促进企业平等发展、公平竞争,投资者各具特色、各显其能。

有人认为不再区分国企民企会削弱国有经济。这是一种曲解。相反,上述调整有助于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国有经济由“管企业”向“管资本”的转变,有利于提高国有经济的流动性、竞争性和配置利用效率,促进聚焦主业、调整结构,更好地完成国家赋予的战略任务。不同地区的实践经验表明,国有经济向“管资本”转变较快、与市场经济融合较好的地方,更有利于国有经济保值增值,有利于国有经济总体量的扩大和质的提升。

(作者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原副主任,本文为作者在 “民营经济理论创新研讨暨《中国民营经济论》新书发布会”上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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