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6年财务造假,金通灵5家中介机构被罚

连续6年财务造假,金通灵5家中介机构被罚
2024年05月15日 22:35 一财网

大华所、华西证券被实施“资格罚”,3家券商收到警示函

时隔近5个月,金通灵造假被罚后,涉事中介机构也收到罚单处罚。

近日,监管针对在金通灵连续6年财务造假期间,对其提供财报审计的大华所、参与该公司定增、发债以及并购等业务的4家券商、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处罚。其中,大华所和华西证券均被实施了“资格罚”,其余3家券商则被出具警示函。

从违规行为来看,大华所在对金通灵2017年至2022年财报审计期间,发现异常情况但未及时采取审计措施,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4家券商则是在定增、发债等项目中未尽责。

连续6年财务造假

资料显示,金通灵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并获得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于2010年在创业板上市。该公司主要专注于工业鼓风机、离心空气压缩机、工业锅炉等高端流体机械制造,近几年进一步开拓了系统集成、项目建设和运营服务的发展模式,转型为一家制造服务型企业。截至2023年末,公司建设类项目营收6.42亿元,占比为44.27%;其次是鼓风机营收3.57亿元,占比24.65%。

上市两年后,该公司的营收、净利,在2012年出现下滑,其中净利润发生亏损。之后几年,公司业绩开始逐渐恢复,连续四年营收净利同比增长。截至2016年末,营收规模为9.46亿元,净利润为0.46亿元。

2017年,公司开始通过虚增营收和利润进行财务造假。年报显示,公司2017年营收同比增长54.69%,净利润同比增长169.15%。

而根据最新更正后的数据,其2017年营收同比小幅增长5.35%,净利润则大幅下滑97.95%,这与此前披露的2017年经营数据相差甚远。

自此,金通灵连续6年财务造假。2017年至2022年,金通灵及其全资子公司通过伪造工程形象进度确认表、发货单等调节EPC总承包项目完工进度,虚增或虚减了12家公司的营收和利润;还与其控股子公司通过未发货提前确认收入、对销售退回不冲减收入等方式,虚增营收和利润总额。

公司多名时任高管也参与其中,时任董事长、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季伟,主要负责决策并组织实施上述财务造假,时任财务总监、董事、监事等多人均有参与。

审计多次发现异常

同样在2017年,金通灵将公司的审计机构更换为大华所,至今双方合作已有八年。

针对金通灵前述长达6年的年报造假行为,大华所为其财报提供审计时,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范荣、颜利胜、胡志刚,6年审计收入合计688.68万元。

2017年金通灵建造合同收入较上一年度大幅增加,且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较高,此后至2021年建造合同收入一直保持较高比例。大华所出具的金通灵2017年度至2021年度审计报告,均将建造合同收入确认作为关键审计事项。

但在大华所为金通灵提供审计服务的过程中,曾多次发现公司建造合同项目相关情况存在异常,但对异常情况并未实施充分的审计程序。

比如,2017年年报审计时,项目组发现金通灵建造合同项目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完工进度无可靠依据,项目经理就建造合同实际投入成本确认方法与公司存在重大分歧,但项目合伙人范荣未将上述信息告知大华所,审计工作底稿中也未见项目组编制的反映前述问题的相关文件和讨论、处理情况的记录。

2019年,签字注册会计师知悉某建造项目自2017年年报审计以来现场施工没有进展,但审计确认的土建安装进度达92.69%、锅炉设备进度达38.95%。在项目组提出对项目进行现场走访的情况下,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安排实施现场监盘、走访等审计程序,仍采用不可信的供应商回函作为主要审计证据,未重新评估管理层诚信及财务舞弊风险,也未实施有效的审计措施应对财务舞弊风险。

对于诸如上述的种种行为,证监会认定,大华所在为金通灵提供财报审计中,存在风险评估及内控测试程序存在重大缺陷、未采取恰当审计措施应对舞弊风险、实质性程序存在重大缺陷,违反相关执业准则的规定,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中介机构集体被罚

在财报、审计报告都存在虚假记载的情况下,国海证券、光大证券、华西证券、东吴证券分别参与了金通灵上述定增、并购重组、发债等业务。

其中,2017年定增募集资金4.37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4.25亿元,发行费用约为1169万元,主承销商为国海证券。

2018年,公司定增募集资金总额约2亿元,扣除证券承销费约1150万元,发行费用约377.36万元,募集资金净额约为1.96亿元,其独立财务顾问及主承销商为光大证券。

2021年,定增募集资金总额8亿元,扣除保荐承销费及其他发行相关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7.92亿元,保荐承销费及其他发行相关费用约为798万元,该项目保荐机构为华西证券。

2021年,公司发行了绿色创新创业公司债,发行规模为人民币7200万元,票面利率5%,期限一年,该项目主承销商为东吴证券。

证监会调查认定,在上述项目执业期间,作为中介机构的4家券商及相关责任人并未尽责,出具的报告同样存在虚假记载或底稿不完善等问题。

对此,证监会对包括大华所及上述4家券商在内的5家中介机构集体进行了处罚。其中,大华所和华西证券均被证监会实施了“资格罚”,大华所罚没约4032万元并暂停证券服务业务资格6个月,相关责任人员处以40万元至150万元不等的罚款;华西证券暂停暂停保荐业务资格6个月,相关保荐人2年内不得从事保荐业务。

另外,国海证券、光大证券、东吴证券3家券商及相关负责人则是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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